徐延某
李樹英(河北英利律師事務所)
黃志軍(河北英利律師事務所)
李某某
淄博華某運輸有限公司
中國大地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高青支公司
原告:徐延某。
委托訴訟代理人:李樹英,河北英利律師事務所律師。
委托訴訟代理人:黃志軍,河北英利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李某某。
被告:淄博華某運輸有限公司。
主要負責人:殷麗華職務:經(jīng)理。
被告:中國大地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高青支公司。
主要負責人:劉瑞華職務:經(jīng)理。
原告徐延某與被告李某某、淄博華某運輸有限公司、中國大地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高青支公司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
原告徐延某委托訴訟代理人黃志軍到庭參加訴訟,被告李某某、淄博華某運輸有限公司、中國大地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高青支公司經(jīng)本院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參加訴訟。
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jié)。
徐延某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判決被告賠償原告車輛損失、評估費、施救費合計68,616元;2、判決被告承擔本案的全部訴訟費用。
事實與理由:2015年8月6日,在保阜高速保定方向116KM+320米處,李某某駕駛魯C×××××、魯C×××××掛分別與李維珍駕駛的津K×××××號車、馬樹元駕駛的晉A×××××號車、趙東平駕駛的晉H×××××號車、李軍超駕駛的冀F×××××、劉斌駕駛的冀F×××××號車、于洋駕駛的冀F×××××號車發(fā)生碰撞,造成七車不同程度損壞,經(jīng)高速交警阜平大隊處理認定,李某某負事故的全部責任,趙東平、李維珍、馬樹元、李軍超、劉斌、于洋、無責任。
被告李某某、淄博華某運輸有限公司、中國大地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高青支公司在法定期間內(nèi)未向我院提交書面答辯。
本院認為,被保險機動車發(fā)生交通事故造成第三人財產(chǎn)損失的,由保險公司在機動車所投保的交通事故責任強制險保險、商業(yè)第三者險保險限額內(nèi)予以投保。
不足部分,根據(jù)過錯,由過錯方根據(jù)事故責任比例承擔賠償責任。
本案中,原告徐延某的損失為:
1、車輛損失評估報告一份,金額是62,776元,扣除無責代賠100元,剩余62,676元。
2、評估費原告要求3,340元,本院根據(jù)本案案情,認定為2,000元。
3、施救費原告要求2,800元,本院根據(jù)本案案情,認定為2,000元;
以上合計66,676元。
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十四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一百一十九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四條 ?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中國大地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高青支公司在商業(yè)三者險內(nèi)賠償原告徐延某車輛損失、評估費、施救費66,676元。
于判決生效后十日內(nèi)付清
二、駁回原告徐延某的其他訴訟請求。
如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 ?的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1,515元,減半收取757.5元,原告徐延某負擔25元,由被告李某某負擔732.5元。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nèi)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河北省保定市中級人民法院。
本院認為,被保險機動車發(fā)生交通事故造成第三人財產(chǎn)損失的,由保險公司在機動車所投保的交通事故責任強制險保險、商業(yè)第三者險保險限額內(nèi)予以投保。
不足部分,根據(jù)過錯,由過錯方根據(jù)事故責任比例承擔賠償責任。
本案中,原告徐延某的損失為:
1、車輛損失評估報告一份,金額是62,776元,扣除無責代賠100元,剩余62,676元。
2、評估費原告要求3,340元,本院根據(jù)本案案情,認定為2,000元。
3、施救費原告要求2,800元,本院根據(jù)本案案情,認定為2,000元;
以上合計66,676元。
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十四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一百一十九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四條 ?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中國大地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高青支公司在商業(yè)三者險內(nèi)賠償原告徐延某車輛損失、評估費、施救費66,676元。
于判決生效后十日內(nèi)付清
二、駁回原告徐延某的其他訴訟請求。
如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 ?的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1,515元,減半收取757.5元,原告徐延某負擔25元,由被告李某某負擔732.5元。
審判長:劉興國
書記員:勾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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