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建軍
肖福山(黑龍江信義律師事務所)
孫國梅
黑龍江綠波物業(yè)管理有限公司
全志娜
黃鳳樓(黑龍江賢進樓律師事務所)
姜某某
曹艷
上訴人(原審被告)徐建軍,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無職業(yè),現住哈爾濱市阿城區(qū)。
委托代理人肖福山,黑龍江信義律師事務所律師。
委托代理人孫國梅,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無職業(yè)。
上訴人(原審被告)黑龍江綠波物業(yè)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哈爾濱市阿城區(qū)綠波華園小區(qū)56號樓。
法定代表人吳文夫,該公司董事長。
委托代理人全志娜,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該公司總經理助理,現住哈爾濱市阿城區(qū)。
委托代理人黃鳳樓,黑龍江賢進樓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姜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無職業(yè),現住哈爾濱市阿城區(qū)。
委托代理人曹艷,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無職業(yè),現住哈爾濱市阿城區(qū)。
上訴人徐建軍、黑龍江綠波物業(yè)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綠波物業(yè))因與被上訴人姜某某財產損害賠償糾紛一案,不服哈爾濱市阿城區(qū)人民法院(2013)阿民一初字第135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于2014年1月17日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于2014年2月17日公開開庭審理了此案。上訴人綠波物業(yè)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全志娜、黃鳳樓,上訴人徐建軍的委托代理人孫國梅、肖福山,被上訴人姜某某及委托代理人曹艷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本院認為,由于姜某某居住的房屋屋頂平臺存在積雪,且該屋面防水工程質量不合格,在冰雪融化時,致使該平臺屋面漏水,使姜某某家屋內的棚壁被水浸泡,造成一定的經濟損失。因綠波物業(yè)公司對該建筑有管理和維修義務,故綠波物業(yè)公司應承擔本案財產損害賠償的主要責任。綠波物業(yè)公司不應承擔本案賠償責任的上訴主張,因證據不足,且無事實根據和法律依據,本院不予支持。因開發(fā)公司在銷售該樓時,明確告知該屋頂平臺允許買受人使用,且該平臺只有通過買受人的屋內才能進入,徐建軍雖對該平臺不擁有所有權,但已歸其使用。該平臺出現積雪后,徐建軍沒有及時清理,又未告知綠波物業(yè)公司去清理,即未盡到相應的管理義務。故該平臺漏水造成姜某某家財產損失,徐建軍亦應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原審判決徐建軍承擔次要賠償責任并無不當,本院應予維持,對上訴人徐建軍不應承擔賠償責任的上訴主張本院不予支持。綜上,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 ?第一款 ?第(一)項 ?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二審案件受理費共50元(綠波物業(yè)公司、徐建軍各預交50元),由上訴人黑龍江綠波物業(yè)管理有限公司、徐建軍各負擔25元。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本院認為,由于姜某某居住的房屋屋頂平臺存在積雪,且該屋面防水工程質量不合格,在冰雪融化時,致使該平臺屋面漏水,使姜某某家屋內的棚壁被水浸泡,造成一定的經濟損失。因綠波物業(yè)公司對該建筑有管理和維修義務,故綠波物業(yè)公司應承擔本案財產損害賠償的主要責任。綠波物業(yè)公司不應承擔本案賠償責任的上訴主張,因證據不足,且無事實根據和法律依據,本院不予支持。因開發(fā)公司在銷售該樓時,明確告知該屋頂平臺允許買受人使用,且該平臺只有通過買受人的屋內才能進入,徐建軍雖對該平臺不擁有所有權,但已歸其使用。該平臺出現積雪后,徐建軍沒有及時清理,又未告知綠波物業(yè)公司去清理,即未盡到相應的管理義務。故該平臺漏水造成姜某某家財產損失,徐建軍亦應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原審判決徐建軍承擔次要賠償責任并無不當,本院應予維持,對上訴人徐建軍不應承擔賠償責任的上訴主張本院不予支持。綜上,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 ?第一款 ?第(一)項 ?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二審案件受理費共50元(綠波物業(yè)公司、徐建軍各預交50元),由上訴人黑龍江綠波物業(yè)管理有限公司、徐建軍各負擔25元。
審判長:焦崇升
審判員:楊慶明
審判員:柳紅
書記員:鮑載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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