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徐彩云。
委托代理人劉陽,黑龍江龍韻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王某某。
委托代理人于麗娟(系王某某之妻)。
原告徐彩云與被告王某某健康權糾紛一案,本院于2015年9月2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于2016年3月29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徐彩云及其委托代理人劉陽,被告王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于麗娟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經審理查明:2015年7月13日15時許,王某某與徐彩云在中心八隊量地過程中,因地界問題,二人發(fā)生口角,進而發(fā)生廝打,造成徐彩云手指等部位受傷、王某某頭部受傷的后果。當日,徐彩云前往齊齊哈爾市昂昂溪區(qū)人民醫(yī)院進行相關檢查及診治。次日,徐彩云入齊齊哈爾市第一醫(yī)院住院治療,于2015年7月31日出院,實際住院17天。診斷為:右手環(huán)指近節(jié)骨折、頭部外傷、左上臂皮下淤血,住院期間二級護理。住院診斷書出院注意事項注明:1.制動、休息三月;2.功能鍛煉;3.每月復查,等骨折愈合后可行內固定取出術;4.如功能不佳,進一步治療;5.住院期間陪護一人。經齊齊哈爾市公安局道北派出所委托齊齊哈爾市公安司法鑒定中心對徐彩云的損傷程度進行了鑒定,鑒定意見為徐彩云所受損傷,評定為輕微傷。王某某被處以行政拘留7日、罰款200.00元的行政處罰,徐彩云被處以罰款200.00元的行政處罰。
雙方就民事賠償未能協(xié)商一致,徐彩云提起訴訟,本院受理后,徐彩云提出司法鑒定申請,經本院委托,由齊齊哈爾市中級人民法院技術室統(tǒng)一對外指定,由齊齊哈爾醫(yī)學院附屬第三醫(yī)院法醫(yī)鑒定中心對徐彩云的傷殘等級、二次手術費用及醫(yī)療終結時間進行了鑒定,鑒定意見為徐彩云被評定為傷殘十級,右手指內固定物取出費用約5000.00元左右,傷后3個月可以醫(yī)療終結?,F(xiàn)徐彩云要求王某某賠償其各項經濟損失共計92551.03元,具體明細為:醫(yī)療費17265.44元、住院伙食補助費1800.00元(100.00元/天×18天)、護理費2580.84元(143.38元/天×18天×1人)、誤工費13367.75元、殘疾賠償金45218.00元(22609.00元/年×20年×0.1)、鑒定費與鑒定檢查費3911.00元、交通費408.00元、二次手術費5000.00元、精神撫慰金3000.00元。
另徐彩云提交的戶口簿中記載徐彩云的職業(yè)為農民,服務處所為“昂區(qū)中心村”。此外,就徐彩云申請的傷殘等級等事項的鑒定,確定鑒定時間后,本院提前電話通知了徐彩云的委托代理人和王某某,告知具體的鑒定時間及地點,請雙方準時到達,王某某按時到達了鑒定地點,徐彩云則未到達,致使鑒定未能正常進行,而徐彩云及其委托代理人均未提前告知本院徐彩云不能按時參加的情況,王某某表示因此使其損失誤工費、交通費332.00元,要求徐彩云支付。就王某某提出的該332.00元的損失,庭前組織雙方進行了協(xié)商,徐彩云同意支付該損失,而具體支付時間雙方未能協(xié)商一致,但雙方均同意在本案中就該332.00元的給付時間由本院作出裁決。
本院認為:公民的合法人身權益受法律保護,任何人不得以非法手段加以侵害。受害人對于損害的發(fā)生也有過錯的,可以減輕侵害人的民事責任。本案中,徐彩云、王某某兩家因地界發(fā)生爭議時,非但沒有及時克制情緒或是采取其他措施控制事態(tài)的發(fā)生,反而激化矛盾,發(fā)生廝打,最終造成徐彩云手指等部位受傷住院、王某某頭部受傷的后果,雙方均存在過錯,均應當對自己的過錯承擔相應的責任,綜合案情,對于徐彩云的各項經濟損失,以王某某承擔60%的賠償責任,徐彩云自行承擔40%的責任為宜。
對于徐彩云主張的醫(yī)療費17265.44元,其提交的有效醫(yī)療費票據(jù)金額為17045.44元,故將徐彩云的醫(yī)療費確認為17045.44元。
對于徐彩云在醫(yī)療費項目中主張的病案復印費和損傷程度鑒定費,其有效的票據(jù)金額分別為21.00元和193.00元,故將徐彩云的病案復印費確認為21.00元,將損傷程度鑒定費確認為193.00元。
對于徐彩云主張的住院伙食補助費1800.00元(100.00元/天×18天),徐彩云住院17天,按本地區(qū)的實際情況,每日標準以50.00元為宜,故將徐彩云的住院伙食補助費確認為850.00元(50.00元/天×17天)。
對于徐彩云主張的護理費2580.84元(143.38元/天×18天×1人),徐彩云住院期間系二級護理,且住院診斷書又注明徐彩云住院期間陪護一人,護理人員應為一人,徐彩云表示系其女王妍護理,但未提交護理人員王妍的收入證明,其護理費的計算宜參照黑龍江省上一年度居民服務和其他服務業(yè)的在崗職工年平均工資52333.00元的標準計算,故將徐彩云的護理費確認為2437.46元(52333.00元/年÷365天×17天)。
對于徐彩云主張的誤工費13367.75元,徐彩云系農民,其誤工費的計算標準應當參照黑龍江省上一年度農、林、牧、漁業(yè)年平均工資25816.00元的標準計算。對于徐彩云的誤工時間,病案中記載出院醫(yī)囑為休息三月,鑒定意見為傷后三個月可以醫(yī)療終結,結合本案實際情況,將徐彩云的誤工時間確認為三個月。因此,將徐彩云的誤工費確認為6453.99元(25816.00元/年÷12月×3月)。
對于徐彩云主張的殘疾賠償金45218.00元(22609.00元/年×20年×0.1),徐彩云被評定為傷殘十級,其本人的戶口簿記載其系農民,且雙方又系因地界發(fā)生爭議,可見徐彩云為農村居民,故徐彩云的殘疾賠償金應當按照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標準計算,黑龍江省上一年度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為10453.00元,因此,將徐彩云的殘疾賠償金確認為20906.00(10453.00元/年×20年×10%)。
對于徐彩云主張的傷殘等級等項目的鑒定檢查費及鑒定費、損傷程度鑒定費3911.00元,其提交的有效票據(jù)金額為3911.00元,故將徐彩云的傷殘等級等項目的鑒定檢查費及鑒定費、損傷程度鑒定費確認為3911.00元。
對于徐彩云主張的交通費408.00元,其未能提交有效票據(jù)來支持其主張,結合實際情況,將徐彩云的交通費確認為200.00元。
對于徐彩云主張的后續(xù)治療費用5000.00元,司法鑒定意見為右手指內固定物取出費用約5000.00元左右,故將徐彩云的后續(xù)治療費用確認為5000.00元。
對于徐彩云主張的精神撫慰金3000.00元,此次事件確實給徐彩云帶來一定的精神傷害,結合本案案情及本地區(qū)的經濟發(fā)展水平,將徐彩云的精神撫慰金確認為1000.00元。
上述徐彩云的各項經濟損失分別為:醫(yī)療費17045.44元、病案復印費21.00元、損傷程度鑒定費193.00元、住院伙食補助費850.00元、護理費2437.46元、誤工費6453.99元、殘疾賠償金20906.00、傷殘等級等項目的鑒定檢查費及鑒定費和損傷程度鑒定費3911.00元、交通費200.00元、后續(xù)治療費5000.00元、精神撫慰金1000.00元,共計58017.89元,由王某某承擔60%的賠償責任,即34810.73元。
對于因徐彩云未按時參加鑒定,給王某某造成的誤工費、交通費332.00元,庭前,本院組織雙方協(xié)商,雙方未能對給付時間達成一致意見,但均同意本院在本案中就給付時間予以裁決。
綜上,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一百零六條第二款、第一百三十一條,《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十六條、第二十二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七條、第十九條、第二十條、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二條、第二十三條、第二十五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王某某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七日內一次性賠償徐彩云各項經濟損失34810.73元;
二、徐彩云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七日內一次性賠償王某某經濟損失332.00元;
三、駁回徐彩云的其他訴訟請求。
案件受理費2114.00元,由徐彩云承擔1319.00元,由王某某承擔795.00元。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齊齊哈爾市中級人民法院。
當事人申請執(zhí)行的期限為本判決規(guī)定履行期間屆滿之日起二年。
審判長 王培義 審判員 郭來生 審判員 叢龍弟
書記員:李影昕
成為第一個評論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