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某某
屈曉鴻(湖北鄖陽律師事務所)
耿學武
原告:徐某某,男,生于1963年12月3日,漢族,江蘇省江都市人,無固定職業(yè)。
委托代理人:屈曉鴻,湖北鄖陽律師事務所律師。代理權限:代為承認、變更、放棄訴訟請求,進行和解,代為調簽收法律文書。
被告:耿學武,男,生于1986年6月21日,漢族,湖北省丹江口市人,個體工商戶。
本院在審理原告徐某某訴被告耿學武租賃合同糾紛一案中,原告徐某某于2016年4月7日向本院申請撤訴。
本院經審查認為:原告徐某某的撤訴申請意思表示真實,符合法律規(guī)定。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十三條 ?第二款 ?、第一百四十五條 ?第一款 ?之規(guī)定,裁定如下:
準許原告徐某某撤回起訴。
案件受理費2431元,減半收取1216元,由原告徐某某負擔。
本院經審查認為:原告徐某某的撤訴申請意思表示真實,符合法律規(guī)定。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十三條 ?第二款 ?、第一百四十五條 ?第一款 ?之規(guī)定,裁定如下:
準許原告徐某某撤回起訴。
案件受理費2431元,減半收取1216元,由原告徐某某負擔。
審判長:彭澤輝
書記員:饒真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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