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徐春華,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湖北省應城市人,住湖北省應城市。委托代理人陳軍,湖北誠拓律師事務所律師。代理權限為起訴、出庭、答辯、上訴、簽收法律文書等。被告劉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湖北省孝感市人,住湖北省孝感市孝南區(qū)。被告柳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湖北省應城市人,住湖北省應城市。被告李紅田,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湖北省應城市人,住湖北省應城市。共同委托代理人何軍,湖北橫空律師事務所律師。代理權限為一般代理。第三人XX山,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湖北省應城市人,住湖北省應城市。
原告徐春華訴稱:2012年8月31日,被告劉某某、柳某向我借款150000元,雙方約定借款期限為四個月。同時出具了借條,并由被告李紅田在借條上簽名擔保,約定的最后還款期限到期后,原告向兩被告多次催要借款,被告一直拖欠至今,請求判令被告劉某某、柳某立即償還借款150000元及利息(利息按同期銀行貸款利率6.15%計算),被告李紅田對上述兩被告的債務承擔連帶責任,本案訴訟費由被告承擔。原告徐春華及其委托代理人為支持其訴訟主張,向本院提交如下證據(jù):證據(jù)一,借條復印件。擬證明被告劉某某、柳某向原告借款150000元,被告李紅田對該筆借款擔保的事實。證據(jù)二,證人陳某出具的證明。擬證明借款的經(jīng)過及事實。被告劉某某、柳某的委托代理人辯稱:被告劉某某、柳某沒有收到原告的150000元借款,雙方之間借款法律關系并未成立,被告劉某某、柳某不應承擔還款責任。請求人民法院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被告李紅田的委托代理人辯稱:被告李紅田對沒有發(fā)生的借款不應承擔擔保責任。請求人民法院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被告劉某某、柳某、李紅田及其委托代理人未提交證據(jù)。第三人XX山述稱:原告從2010年7月9日起即與我存在借貸關系,本案的實際借款人是我XX山。被告劉某某、柳某是我的收銀員,被告李紅田是我的會計,他們當時只是出具了借條并沒有收到借款,借條出具后被告劉某某、柳某、李紅田就離開了辦公室,原告當即給了我50000元,剩余的100000元分三次給了我。嗣后,我按照原告的指示向戶名陳新兵轉款以作為還款。本案借款與被告劉某某、柳某、李紅田沒有關系。第三人XX山為支持其訴訟請求,向本院提交如下證據(jù):證據(jù)一,收條復印件。擬證明被告李紅田向原告還款11000元的事實。證據(jù)二,借支單復印件。擬證明原告借支4000元。證據(jù)三,中國農(nóng)業(yè)銀行自動柜員機客戶通知書復印件。擬證明第三人XX山按照原告的指示向戶名陳新兵轉款88000元以作借款還款。本院依職權調查的證據(jù):(2015)鄂應城民初字第01023號案卷正卷59頁調查陳某的筆錄,已當庭出示宣讀。經(jīng)庭審質證,三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對原告所舉證據(jù)一借條簽名的真實性無異議,但原告并沒有向三被告支付借款,三被告也沒有收到此借款,認為雙方之間借款合同及擔保沒有生效,不應承擔還款責任;對原告所舉證據(jù)二有異議,證人陳某已經(jīng)死亡,證人沒有到庭不能作為證據(jù)采信。原告及其委托代理人對第三人XX山所舉證據(jù)一收條無異議,認可收到被告李紅田的還款11000元,對證據(jù)二、三均有異議不予認可。本院對雙方無爭議的證據(jù),即原告提供的證據(jù)一,第三人XX山提供的證據(jù)一,依法均予以采信。原告提供的證據(jù)二證人陳某雖然未出庭,但本院已對證人陳某制作調查筆錄,其所作證言應以該調查筆錄為定案依據(jù)。第三人XX山提供的證據(jù)二借支單不能證明系原告徐春華書寫、證據(jù)三中國農(nóng)業(yè)銀行自動柜員機客戶通知書轉款存款戶名均為陳新兵,無證據(jù)證明系受原告的指示向戶名陳新兵轉款,故不能達成其證明目的。本院依據(jù)確認的有效證據(jù),并結合當事人的陳述,認定本案的事實如下:審理查明:2012年8月31日,第三人XX山缺資金周轉,由陳某介紹向原告徐春華借款,原告徐春華認為第三人XX山信譽不好拒絕借款;后經(jīng)陳某做工作,原告徐春華同意借款給被告劉某某、柳某、李紅田,并由三被告辦理借款手續(xù)。同日,被告劉某某、柳某、李紅田簽名向原告徐春華出具借條一份,借條內容“今借徐春華現(xiàn)金150000元,還款時間四個月內,借款人劉某某、柳某,擔保人李紅田”。原告徐春華于借款當日,給付被告柳某、李紅田50000元;嗣后,原告徐春華給付第三人XX山100000元。2012年9月11日,被告李紅田向原告徐春華還款6000元;2012年9月24日,被告李紅田向原告徐春華還款5000元。庭審中,第三人XX山承認收到原告徐春華借款150000元,但原告徐春華不認可與第三人XX山存在借款合同關系,對第三人XX山受其指示向戶名陳新兵轉款以作為還款的事實亦不認可,也不愿意追加第三人XX山為被告。經(jīng)本院主持調解,雙方當事人不能達成調解協(xié)議。
原告徐春華訴被告劉某某、柳某、李紅田民間借貸糾紛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9日作出(2015)鄂應城民初字第01023號民事判決,被告劉某某、柳某、李紅田不服判決,提出上訴,湖北省孝感市中級人民法院于2016年6月17日作出(2016)鄂09民終304號民事裁定,撤銷本院(2015)鄂應城民初字第01023號民事判決,發(fā)回重審。本院依法另行組成合議庭審理,并于2017年4月19日作出(2016)鄂0981民初865號民事判決,被告劉某某、柳某、李紅田不服判決,提出上訴,湖北省孝感市中級人民法院于2017年7月31日作出(2017)鄂09民終657號民事裁定,一審遺漏當事人,撤銷本院(2016)鄂0981民初865號民事判決,發(fā)回重審。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另行組成合議庭,追加XX山為第三人,于2017年11月21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徐春華及其委托代理人陳軍,被告劉某某、柳某、李紅田的共同委托代理人何軍,第三人XX山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本院認為:合法的借貸關系受法律保護。本案爭議的核心內容是借款主體及責任問題。從借款時雙方當事人的意思表示來看,其一,原告徐春華正是出于對第三人XX山的不信任,而要求被告劉某某、柳某、李紅田出具借據(jù)及擔保,本意是要求被告劉某某、柳某、李紅田對借款承擔還款責任;被告劉某某、柳某、李紅田當時也清楚出具借據(jù)的后果及應當承擔的責任。其二、原告徐春華及被告劉某某、柳某、李紅田均知道該借款實際使用人是第三人XX山。其三、從借款的實際履行情況看,原告徐春華已按照被告劉某某、柳某、李紅田出具的借據(jù)上的金額,將150000元先后交給第三人XX山,履行了出借義務。原告徐春華與被告劉某某、柳某、李紅田之間的借款合同以及擔保合同均成立并生效,被告劉某某、柳某、李紅田依法應當承擔償還責任及擔保責任。被告劉某某、柳某、李紅田主張其不是實際用款人,不應當承擔還款責任和擔保責任的主張,本院不予支持。被告李紅田在借據(jù)上簽名擔保時未約定保證方式,依法應承擔連帶保證責任,其于2012年9月11日、24日還款共計11000元,有原告徐春華出具的收條證實,本院予以確認;被告劉某某、柳某還應當償還原告徐春華借款139000元,被告李紅田仍應承擔連帶清償責任。被告劉某某、柳某、李紅田在償還借款后,可以向第三人XX山追償,雙方的民間借貸關系應另行解決,本院在本案中不作處理。原告徐春華主張要求被告劉某某、柳某、李紅田給付利息的訴訟請求,因借據(jù)未約定利息,本院不予支持。據(jù)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八條、第四十四條第一款、第六十條第一款、第二百一十條、第二百一十一條第一款,《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第十九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guī)定》第九條第(一)、(五)項、第十六條第二款、第二十五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五十二條、第六十四條、第一百四十二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九十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劉某某、柳某限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清償原告徐春華借款人民幣139000元。二、被告李紅田對上述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三、駁回原告徐春華的其他訴訟請求。案件受理費3200元,由被告劉某某、柳某、李紅田共同負擔并徑付原告徐春華。本院不再退還原告徐春華預交的案件受理費3200元。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湖北省孝感市中級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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