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徐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江蘇省興化市人,住江蘇省興化市。委托訴訟代理人:周雪琴,湖北揚忠律師事務所律師。被告:萬泳金,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湖北省嘉魚縣人,住嘉魚縣。被告:湖北輝煌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嘉魚縣潘家灣畈湖工業(yè)園。法定代表人:栗建文,該公司經理。被告:中國太平洋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咸寧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咸寧市溫泉銀泉大廈567號勁風大廈第七層。負責人:凌毅,該公司總經理。委托訴訟代理人:吳慶,湖北百思得律師事務所律師。
本院在審理原告徐某某與被告萬泳金、湖北輝煌物流有限公司、中國太平洋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咸寧中心支公司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案中,原告于2018年1月30日向本院提交撤訴申請,要求撤回對三被告起訴。
本院審查認為,原告的申請不違反法律規(guī)定,應予準許。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五條、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一款第(五)項之規(guī)定,裁定如下:
準許原告徐某某撤回對被告萬泳金、湖北輝煌物流有限公司、中國太平洋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咸寧中心支公司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案的起訴。案件受理費250元由原告徐某某負擔。
審判員 余躍
書記員:周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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