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棣縣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棣檢一部刑訴〔2021〕22號
被告人徐某某,男,199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證號碼3723241993********,漢族,初中文化,務工,戶籍地及住址無棣縣**街道**村**號。2020年1月11日因涉嫌危險駕駛罪被無棣縣公安局取保候審,2021年1月11日被本院決定取保候審。
本案由無棣縣公安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徐某某涉嫌危險駕駛罪,于2021年1月11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和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訊問了被告人,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經依法審查查明:
2020年1月1日18時15分許,被告人徐某某酒后駕駛魯******號小型轎車沿無棣縣棣州希賢學校東南側的拱橋由南向北行駛至拱橋北側時,被執(zhí)勤民警查獲。經鑒定,被告人徐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157.8mg/100ml。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jù)如下:
1.戶籍證明、機動車信息查詢結果單等書證;2.被告人徐某某的供述與辯解;3.天津津實司法鑒定中心司法鑒定意見書等。
上述證據(jù)收集程序合法,內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事實。被告人徐某某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jù)沒有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
本院認為,被告人徐某某醉酒駕駛機動車,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第一款第二項之規(guī)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應當以危險駕駛罪追究其刑事責任。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之規(guī)定,建議判處被告人徐某某拘役一個月,緩刑二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一千元。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第一款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無棣縣人民法院
檢察官:吳金鎖
檢察官助理:劉娜娜
2021年1月15日
附件:
1.被告人徐某某現(xiàn)被取保候審于海豐街道徐家村;
2.案卷2冊;
3.證人、鑒定人名單;
4._《認罪認罰具結書》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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