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某榮
徐某英
原告徐某榮,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
被告徐某英,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
原告徐某榮訴被告徐某英民間借貸糾紛一案,應原告申請,本院于2015年5月26日采取訴前財產(chǎn)保全措施,凍結被告徐某英在中國建設銀行存款11萬元,同時查封原告徐某榮提供擔保,何淑清名下房產(chǎn)一處。后原告提起訴訟,本院于2015年5月22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審判員郭俊榮適用簡易程序,于同年7月6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徐某榮,被告徐某英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本院認為,被告向原告借款,并出具借條,雙方的借貸關系成立,依法受法律保護。借款到期后,被告理應償還借款。雙方約定借款10萬元,期限一年,月利率2%,該利率的約定符合有關民間借貸司法解釋的限制規(guī)定,本院對此予以支持。故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二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條 ?、第二百零七條 ?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被告徐某英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10日內(nèi)償還原告徐某榮借款10萬元及利息(自2013年3月1日起至本判決生效之日止,按月利率2%計算)。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 ?的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2300元,減半收取1150元由被告承擔,保全費1070元由被告承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nèi),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黑龍江省佳木斯市中級人民法院。
本院認為,被告向原告借款,并出具借條,雙方的借貸關系成立,依法受法律保護。借款到期后,被告理應償還借款。雙方約定借款10萬元,期限一年,月利率2%,該利率的約定符合有關民間借貸司法解釋的限制規(guī)定,本院對此予以支持。故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二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條 ?、第二百零七條 ?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被告徐某英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10日內(nèi)償還原告徐某榮借款10萬元及利息(自2013年3月1日起至本判決生效之日止,按月利率2%計算)。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 ?的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2300元,減半收取1150元由被告承擔,保全費1070元由被告承擔。
審判長:郭俊榮
書記員:宋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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