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徐某,男,1962年8月31出生,漢族,應城市人,住湖北省應城市。
委托代理人楊雄剛,湖北橫空律師事務所律師。代理權限:一般代理。
被告洪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福建省晉江市人,住福建省晉江市。
原告徐某與被告洪某某買賣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于2016年6月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組成由審判員黃明,審判員李會剛、人民陪審員謝義斌參加的合議庭,于2017年3月20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委托代理人楊雄剛到庭參加了訴訟,被告洪某某經本院公告?zhèn)鲉疚吹酵⒓釉V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經審理查明:2011年2月至10月間,徐某與洪某某多次發(fā)生純堿買賣業(yè)務。2012年10月8日雙方經過結算,確認洪某某下欠徐某貨款金額為83500元,并簽訂還款協(xié)議,協(xié)議約定:1、雙方對上述欠款進行分期償還,具體為2014年12月31日前還30000元,2015年6月30日前償還余款;2、如果(洪某某)未按上述期限足額履行,(徐某)有權要求(洪某某)對余款提前一次性償還;3、如果(洪某某)未按協(xié)議還款,由(徐某)所在地法院處理;4、本協(xié)議經雙方簽字生效,此前單據(jù)作廢。本協(xié)議雙方各持一份。雙方當事人均在協(xié)議上簽字。協(xié)議約定還款期限逾期后,經徐某多次催要未果。據(jù)此,訴至本院。
本院認為:買賣合同是出賣人轉移標的物的所有權于買受人,買受人支付價款的合同。本案中,徐某與洪某某的買賣關系成立,且事實清楚、證據(jù)充分,洪某某理應承擔還款及承擔利息損失的責任,故徐某要求洪某某支付貨款83500元的訴訟請求,本院予以支持。對徐某要求洪某某承擔占用期間的利息損失,因徐某向洪某某催收貨款后,洪某某應當立即償付,后洪某某拖欠至今未付無理,理應賠償遲延付款的利息損失,損失的計算標準以中國人民銀行同期貸款利率計算。因此,徐某要求洪某某承擔利息損失的請求,本院予以支持。經合議庭評議,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六十條、第一百零七條、第一百三十條、第一百六十一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四條、第一百五十二條的規(guī)定,判決如下:
被告洪某某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給付原告徐某貨款人民幣83500元及利息(按中國人民銀行同期貸款利率計算,時間自2012年10月9日起至還清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1887元,由被告洪某某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湖北省孝感市中級人民法院。上訴人在提交上訴狀時,根據(jù)不服本判決的上訴請求數(shù)額及《訴訟費用交納辦法》第十三條第(一)款的規(guī)定,預交上訴案件受理費,匯款至孝感市中級人民法院。開戶行:中國農業(yè)銀行孝感市交通西路支行。帳戶:17×××36。
如在法定期間未上訴,本判決發(fā)生法律效力。
發(fā)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決書,當事人必須履行,一方拒絕履行的,對方當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執(zhí)行。申請執(zhí)行的期間為二年。申請執(zhí)行時效的中止、中斷,適用法律有關訴訟時效中止、中斷的規(guī)定。
申請執(zhí)行的期間,從法律文書規(guī)定履行期間的最后一日起計算;法律文書規(guī)定分期履行的,從規(guī)定的每次履行期間的最后一日起計算;法律文書未規(guī)定履行期間的,從法律文書生效之日起計算。
審 判 長 黃 明 審 判 員 李會剛 人民陪審員 謝義斌
書記員:盧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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