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徐某某,男,****年**月**日出生,漢族,住深州市,
原告:胡某某,女,****年**月**日出生,漢族,住深州市,
上列二原告委托訴訟代理人:徐健,男,****年**月**日出生,漢族,住深州市,
被告:
河北方潤房地產開發(fā)有限公司深州分公司,住所地河北省深州市黃河西路*號。
法定代表人:李殿慶,該公司經理。
被告:
河北方潤房地產開發(fā)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家莊市新華區(qū)西三莊大街29號。
法定代表人:李殿慶,該公司執(zhí)行董事。
委托訴訟代理人:杜永清,
河北冀和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
廣西桂川建設集團有限公司,住所地廣西壯族自治區(qū)玉林市陸川縣溫泉中路65號。
法定代表人:戚世鋒,該公司總經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劉明術,男,****年**月**日出生,漢族,該公司員工,住重慶市開縣,
第三人:馮文秀,女,****年**月**日出生,漢族,住河北省深州市,
原告徐某某、胡某某與被告
河北方潤房地產開發(fā)有限公司深州分公司、
河北方潤房地產開發(fā)有限公司、
廣西桂川建設集團有限公司、第三人馮文秀確認合同效力糾紛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日立案后,依法進行審理。
徐某某、胡某某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請求判決確認原告與被告
河北方潤房地產開發(fā)有限公司深州分公司、
廣西桂川建設集團有限公司三方簽訂的《房屋抵頂工程款協(xié)議》有效,被告
河北方潤房地產開發(fā)有限公司深州分公司限期向原告交付深州新城4號樓1單元1602室及儲藏間。事實與理由:2015年2月15日,第三人與被告
河北方潤房地產開發(fā)有限公司深州分公司、
廣西桂川建設集團有限公司三方簽訂了通過工程款抵頂方式購房協(xié)議,購買了被告
河北方潤房地產開發(fā)有限公司深州分公司在深州市深州新城開發(fā)在建的4號樓1單元1602號樓房及儲藏間。根據購房協(xié)議,第三人可以轉讓,為以后辦理產權證方便,原告于2015年7月3日與被告
河北方潤房地產開發(fā)有限公司深州分公司、
廣西桂川建設集團有限公司變更協(xié)議姓名為原告。現原告購買的上述房屋己經能入住,但是被告
河北方潤房地產開發(fā)有限公司深州分公司拖延交付,妨害了原告對該房屋的使用權,現請求判決確認原告與被告
河北方潤房地產開發(fā)有限公司深州分公司、
廣西桂川建設集團有限公司三方簽訂的《房屋抵頂工程款協(xié)議》有效,被告
河北方潤房地產開發(fā)有限公司深州分公司向原告交付深州新城4號樓1單元1602號樓房及儲藏間。
本院經審查認為,原告徐某某、胡某某所訴涉案房屋已被多家法院查封。原告的起訴不符法定條件,應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七條的規(guī)定對查封的涉案房屋向相關法院提出書面異議。
綜上所述,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二十四條、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一款第三項、第二百二十七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二百零八條第三款規(guī)定,裁定如下:
駁回原告徐某某、胡某某的起訴。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書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照對方當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河北省衡水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長 劉建平
審判員 郭超
審判員 趙貴山
書記員: 劉歲
成為第一個評論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