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徐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農民,住址康平縣。
委托代理人:張玉璽,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康平縣海洲法律服務所法律工作者,住址康平縣康平鎮(zhèn)。
被告:李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無職業(yè),住址調兵山市。
被告: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沈陽市分公司,住所地沈陽市和平區(qū)。
負責人:郭明東,該公司經理。
委托代理人:劉穎,遼寧同澤律師事務所律師。
原告徐某某與被告李某、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沈陽市分公司(以下簡稱人保財險公司)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案,于2016年6月15日向本院提起訴訟。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審判員尹衛(wèi)剛適用簡易程序,于2016年7月8日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原告徐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張玉璽,被告人保財險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劉穎到庭參加訴訟,被告李某經本院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未出庭應訴。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本院經審理查明,2015年10月26日17時50分,被告李某駕駛遼AXZXXX號輕型普通貨車,由東向西行駛至康平縣303線迎賓路路口處時,與同方向徐某某騎行的兩輪電動自行車由東向西直行時相刮撞,造成徐某某受傷,兩車部分損壞的道路交通事故。該事故經康平縣交通警察大隊認定,李某負此事故的主要責任,徐某某負此事故的次要責任。事故發(fā)生后,原告徐某某在中國醫(yī)科大學附屬第一醫(yī)院住院治療27天,一級護理1天,二級護理26天,診斷為:面骨多發(fā)骨折、肋骨骨折。經中國醫(yī)科大學法醫(yī)司法鑒定中心鑒定,徐某某頭部和胸部的傷殘等級分別評定為X(十)級。
肇事車輛遼AXZXXX號輕型普通貨車在被告人保財險公司投保了交強險和商業(yè)三者險300000元,事故發(fā)生在保險期內。
原告徐某某系康平縣農村戶口,遼寧省2015年城農村常駐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為11191元;遼寧省2015年居民服務業(yè)平均工資為35128元。
被告李某為原告徐某某墊付500元。
上述事實,有原、被告的陳述及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住院病歷、門診病歷、醫(yī)療費收據(jù)、住院清單、診斷證明書、證明、司法鑒定意見書及鑒定費收據(jù)、交通費發(fā)票、誤工證明等證據(jù)材料,經庭審質證,本院予以確認,在卷佐證。
本院認為,根據(jù)我國民事訴訟法的規(guī)定,當事人有答辯并對對方當事人提交的證據(jù)進行質證的權利,被告李某經本院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出庭應訴,視為其放棄了答辯及質證的權利。該事故經康平縣交通警察大隊認定,李某負此事故的主要責任,徐某某負此事故的次要責任。符合法律規(guī)定,本院予以確認。
肇事車輛遼AXZXXX號輕型普通貨車在被告人保財險公司投保了交強險和商業(yè)三者險。依照法律規(guī)定和合同約定,被告人保財險公司可以直接向原告賠償保險金,故原告對被告人保財險公司具有直接請求權。
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和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六條規(guī)定,原告要求賠償損失,應由被告人保財險公司在機動車交強險賠償限額內予以賠償,不足部分由被告人保財險公司在商業(yè)三者險限額內根據(jù)事故責任按70%的比例賠償。
關于原告訴請的醫(yī)療費,應根據(jù)醫(yī)療機構出具收款憑證,住院病歷和診斷證明等相關證據(jù)確定,原告徐某某醫(yī)療費為104257.21元。
關于原告訴請的住院伙食補助費,應參照當?shù)貒覚C關一般工作人員的出差伙食補助標準予以確定,原告的住院伙食補助費為2700元(100元/天×27天)。
關于原告訴請的護理費,應根據(jù)護理人員的收入狀況和護理人數(shù)、護理期限確定。護理人員無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平均工資計算,不能舉證證明最近三年平均收入狀況的,應參照《遼寧省2015年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標準》居民服務業(yè)的平均工資標準計算。原告徐某某住院27天,一級護理1天,二級護理26天。故原告的護理費為2694.75元(35128元/年÷365天×1天×2人+35128元/年÷365天×26天×1人)。
關于原告訴請的誤工費,應根據(jù)原告的誤工時間及收入狀況確定,誤工時間根據(jù)治療的醫(yī)療機構出具的證明確定。原告提供誤工證明、營業(yè)執(zhí)照,要求按照每月3000元標準計算誤工費,但提供的證據(jù)不足以證明其主張,應按照2015年農林牧漁業(yè)標準計算。誤工時間為住院27天,出院醫(yī)囑休息180天,合計207天。故原告徐某某的誤工費為7351.05元(12962元/年÷365天×207天)。
關于原告訴請的交通費,應根據(jù)原告及其必要護理人員就醫(yī)和因轉院治療實際發(fā)生的費用計算。被告人保財險公司提出對原告提供的鐵嶺客車票的真實性有異議,不同意賠償,對于該質證意見,本院予以支持,但原告交通費確有實際發(fā)生,根據(jù)原告提供的救護車票據(jù)、客車票據(jù)及原告住院治療天數(shù),酌情確定原告交通費為800元。
關于原告訴請的殘疾賠償金,應根據(jù)原告?zhèn)麣埖燃?按照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鎮(zhèn)常駐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農村常駐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標準,自定殘之日起按20年計算。原告徐某某為康平縣農村戶口,故應按遼寧省2015年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標準農村常駐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計算。原告徐某某為兩個十級級傷殘,按13%計算。原告的殘疾賠償金為29096.60元(11191元/年×20年×13%)。
關于原告訴請的鑒定費,應根據(jù)鑒定機構出具的鑒定費收據(jù)確定,原告的鑒定費為1840元。
關于原告訴請的精神損害撫慰金,根據(jù)交通事故責任,原告?zhèn)麣埑潭龋桓娉袚熑蔚慕洕芰?,受訴法院所在地平均生活水平確定,原告徐某某的精神損害撫慰金為5000元。
關于原告訴情的財產損失,原告未提供相應證據(jù),但在事故中車輛部分損壞,酌情確定為500元。
關于原告訴請的營養(yǎng)費,因未能提供有效證據(jù),不予支持。
綜上,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十五條第六項、第十六條、第四十八條,《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第十九條、第二十條、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二條、第二十三條、第二十五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六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四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沈陽市分公司,于本判決生效后10日內,在交強險醫(yī)療費用賠償限額內一次性賠償原告徐某某10000元;
二、被告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沈陽市分公司,于本判決生效后10日內,在交強險死亡傷殘賠償限額內一次性賠償原告徐某某護理費2694.75元、誤工費7351.05元、交通費800元、精神損害撫慰金5000元、殘疾賠償金29096.60元、鑒定費為1840元,合計46782.40元;
三、被告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沈陽市分公司,于本判決生效后10日內,在交強險財產損失賠償限額內一次性賠償原告徐某某500元;
四、被告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沈陽市分公司,于本判決生效后10日內,一次性賠償原告徐某某67870.05元{[醫(yī)療費94257.21元(104257.21元-10000元)、住院伙食補助費2700元]×70%};
五、原告徐某某于本判決生效后10日內一次性給付被告李某500元;
六、駁回原告的其他訴訟請求。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限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1363元,減半收取681.50元,由被告李某負擔477.05元、由原告負擔204.45元。
如不服本判決,可于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遼寧省沈陽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員 尹衛(wèi)剛
書記員:鄒向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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