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海民
吳壽國
湖北亞細亞陶瓷有限公司
李三明(湖北泰元律師事務所)
原告徐海民,居民。
委托代理人吳壽國。
被告湖北亞細亞陶瓷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盧偉堅
委托代理人李三明,湖北泰元律師事務所律師。
原告徐海民與被告湖北亞細亞陶瓷有限公司勞動爭議糾紛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被告及其委托代理人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綜上所述,被告的行為嚴重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的有關規(guī)定,所以,原告請求貴院判令:1、未簽訂勞動合同的二倍工資的一倍33852.4元.2、克扣節(jié)假日的工資8459.4元。3、經(jīng)濟補償金3846.86元。
原告徐海民在舉證期限內(nèi),向法庭提供了以下證據(jù):
1.工作證復印件。證明雙方的勞動關系,訴訟主體。
2.銀行轉賬工資清單,銀行打出來的清單。證明被告發(fā)給原告的工資情況。
3.加班費計算表,原告自己計算出來的。證明被告長期黑克原告的工資。
4.工資條。證明被告長期克扣原告的工資和原告的工資基本情況。
5.不予受理通知書。證明原告已經(jīng)向勞動仲裁委員會申請過仲裁。
被告湖北亞細亞陶瓷有限公司辯稱,1.原告與被告沒有勞動關系,我們曾經(jīng)有過短期的勞務關系,對于原告主張的訴求,請求法院駁回。2.原告在訴狀中已經(jīng)明確表示,其工作與用人單位有關系,那么應該簽訂勞動合同,或者提供這方面的證據(jù)。3.原告在2014年11月28日申請離職,如果有勞動關系應該提前30天提出離職,還要得到用人單位的許可。
被告湖北亞細亞陶瓷有限公司在舉證期限內(nèi)未提供證據(jù)。
被告湖北亞細亞陶瓷有限公司對原告徐海民的證據(jù)質(zhì)證意見為:證據(jù)1,工作證應該出示原件,從表面來看工作者不一致,模糊看不清楚,真實性我們無法確定。證據(jù)2,證據(jù)的來源我們不清楚,對真實性無法確定。證據(jù)3,只是當事人單方面的陳述。證據(jù)4真實性的來源不清楚,看不出來是工資表。對證據(jù)5真實性認可。
本院認為,原告的證據(jù)1,是復印件,被告提出異議,無法確認其真實性,依法不予采信;原告的證據(jù)2,被告提出疑義,本院無法查明其真實性,依法不予采信;原告的證據(jù)3,是原告自己的陳述,被告不認可,依法不予采信,原告的證據(jù)4,無被告單位財務印鑒,被告不認可,無法確認其真實性,依法不予采信;原告的證據(jù)5,被告無異議,本院予以采信。
根據(jù)當事人舉證質(zhì)證、本院認證和當事人陳述,本院可以確定以下事實:
被告湖北亞細亞陶瓷有限公司成立于2013年4月17日,經(jīng)營范圍為:高性能功能陶瓷、結構陶瓷、衛(wèi)浴及配套、高級藝術磚、玻化磚、膠粘劑和止滑劑的生產(chǎn)銷售、其他建材的批發(fā)、傭金代理(拍賣除外),可提供相關配套服務。公司成立初期,因生產(chǎn)需要曾經(jīng)短期雇用勞力,原告徐海民曾經(jīng)受雇于被告公司。
本院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 ?第一款 ?規(guī)定: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主張,有責任提供證據(jù)?!蹲罡呷嗣穹ㄔ宏P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九十條 ?規(guī)定: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訴訟請求所依據(jù)的事實或者反駁對方訴訟請求所依據(jù)的事實,應當提供證據(jù)加以證明,但法律另有規(guī)定的除外。在作出判決前,當事人未能提供證據(jù)或者證據(jù)不足以證明其事實主張的,由負有舉證證明責任的當事人承擔不利的后果。原告未提供確鑿的證據(jù)證明其與被告存在勞動關系,對原告的訴訟請求,依法不予支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六條 ?、第八十二條 ?第一款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 ?第一款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九十條 ?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駁回原告徐海民的訴訟請求。
本案依法收取案件受理費10元,由原告徐海民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nèi),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湖北省咸寧市中級人民法院。上訴人應在提交上訴狀時,根據(jù)不服本判決的上訴請求數(shù)額及《訴訟費用交納辦法》第十三條 ?第一款 ?的規(guī)定預交上訴案件受理費。湖北省咸寧市中級人民法院訴訟費專戶名稱:湖北省咸寧市中級人民法院;開戶銀行::中國農(nóng)業(yè)銀行咸寧市金穗支行;帳號:17×××50。上訴人在上訴期滿次日起七日內(nèi)仍未交納的,按自動撤回上訴處理。
本院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 ?第一款 ?規(guī)定: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主張,有責任提供證據(jù)?!蹲罡呷嗣穹ㄔ宏P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九十條 ?規(guī)定: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訴訟請求所依據(jù)的事實或者反駁對方訴訟請求所依據(jù)的事實,應當提供證據(jù)加以證明,但法律另有規(guī)定的除外。在作出判決前,當事人未能提供證據(jù)或者證據(jù)不足以證明其事實主張的,由負有舉證證明責任的當事人承擔不利的后果。原告未提供確鑿的證據(jù)證明其與被告存在勞動關系,對原告的訴訟請求,依法不予支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六條 ?、第八十二條 ?第一款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 ?第一款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九十條 ?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駁回原告徐海民的訴訟請求。
本案依法收取案件受理費10元,由原告徐海民負擔。
審判長:吳金勝
審判員:李海明
審判員:金新民
書記員:徐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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