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住安徽省。
委托訴訟代理人:吳天揚,上海尚簡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鄭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住浙江省金華市。
被告:鄭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住浙江省金華市。
上列兩被告的共同委托訴訟代理人:朱小奎。
原告徐某與被告鄭某某、鄭某某房屋買賣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于2018年11月7日立案。2018年12月25日,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訴申請。
本院認為,當事人有權(quán)在法律規(guī)定的范圍內(nèi)處分自己的民事權(quán)利和訴訟權(quán)利?,F(xiàn)原告自愿要求撤訴,并無不當,符合法律規(guī)定,應予準許。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十三條第二款、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一款第(五)項的規(guī)定,裁定如下:
準許原告徐某撤回起訴。
案件受理費300元,減半收取計150元,由原告徐某負擔(已付)。
審判員:姚洪濤
書記員:周昳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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