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某某
陳濤(湖北諾亞律師事務所)
張某
黃文勝(湖北孝感天平法律服務所)
王某
中國平安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孝感中心支公司
彭毅
原告:徐某某。
委托代理人:陳濤,湖北諾亞律師事務所律師。
代理權限為:代為參加訴訟、增加、變更、放棄訴訟請求、進行和解;代為簽署法律文書、代為領取法律文書、代為領取案件賠償款、領取法院退還訴訟費等相關事宜。
被告:張某。
被告:王某。
以上兩被告的委托代理人:黃文勝,湖北省孝感市天平法律服務所法律工作者。
代理權限為:特別授權,包括代為申請申訴、申請再審、出庭應訴、代為承認、變更放棄訴訟請求,進行調解及和解,代收法律文書。
被告:中國平安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孝感中心支公司。
住所地:孝感市北京路69號。
負責人:賀學兵,該公司總經理。
委托代理人:彭毅,該公司職員。
代理權限為:代為承認、放棄或變更訴訟請求,代為調解、接受和解協(xié)議,代為撤訴、反訴,提出各種申請等。
原告徐某某訴被告張某、王某、中國平安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孝感中心支公司(以下簡稱平安財保孝感中心支公司)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案,本院于2016年5月1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審理,于2016年7月25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
原告徐某某的委托代理人陳濤,被告張某、王某的委托代理人黃文勝,被告平安財保孝感中心支公司委托代理人彭毅到庭參加了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原告徐某某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請求人民法院判令被告賠償原告醫(yī)藥費、后期治療費、傷殘賠償金、精神撫慰金等各項損失共計74194.9元,保險公司在其保險責任限額范圍內承擔賠償責任;2.本案訴訟費用由被告承擔。
事實與理由:2016年2月12日,被告張某駕駛鄂K×××××號車自孝感高級中學至武警教導大隊沿航空路由南向北行駛至羅坡中路交匯處右轉彎時,遇原告徐群英駕駛兩輪電動車載乘葉芒芳同向行駛至此,由于雙方駕車均采取措施不力,造成原告徐某某受傷及兩車受損的交通事故。
原告徐某某在孝感市中心醫(yī)院住院治療20天,經診斷為右膝前交叉神經斷裂等。
經法醫(yī)鑒定機構鑒定,原告的傷情構成十級傷殘、后期治療費2500元、護理時間為60天、誤工時間110天等。
經孝感市公安局交警支隊直屬三大隊認定,被告張某承擔此次事故的主要責任。
鄂K×××××號車為被告王某所有,該車在被告平安財保孝感中心支公司投保了交強險及三責險,事故發(fā)生在保險期限內。
被告張某、王某辯稱,1.事故車在平安財保孝感中心支公司投保了交強險及第三者責任險,其賠償責任應由平安財保孝感中心支公司承擔;2.被告張某、王某已墊付了醫(yī)療費45547.38元,請求法院一并處理。
被告平安財保孝感中心支公司辯稱,保險公司愿在保險合同責任范圍內依法賠償。
本案當事人圍繞訴訟請求依法提交了證據(jù),本院組織當事人進行了證據(jù)交換和質證。
對當事人無異議的證據(jù),本院予以確認并在卷佐證。
對有爭議的證據(jù)和事實,本院認定如下:
1.原告提交的證據(jù)二系被告王某行車證、被告張某駕駛證復印件,經核實,上述二證真實合法,且在有效期內,本院予以采信;2.證據(jù)四系出院記錄,孝感市中心醫(yī)院出具說明證實,對證據(jù)四予以采信;3.證據(jù)六系司法鑒定意見書,被告平安財保孝感中心支公司提出該鑒定違反鑒定程序,鑒定傷殘等級過高,但沒有在法定期限內向本院提出重新鑒定申請,故本院對上述證據(jù)予以采信。
4.證據(jù)九系戶口簿、居住證明、在外誤工證明,證據(jù)十系誤工證明、營業(yè)執(zhí)照,被告平安財保孝感中心支公司對上述二證據(jù)的真實性,合法性,關聯(lián)性提出異議,但沒有提供證據(jù)予以反證。
且上述證據(jù)蓋有相關單位的公章,有經手人簽字,并留有電話聯(lián)系方式供核實,該證據(jù)合法有效,本院予以采信。
5.原告請求賠償交通費,但沒有提供費用發(fā)票,本院根據(jù)實際情況定為500元。
根據(jù)當事人陳述和經審查確認的證據(jù),本院認定事實如下:2016年2月12日,被告張某駕駛鄂K×××××號車自孝感高級中學至武警教導大隊沿航空路由南向北行駛至羅坡中路交匯處右轉彎時,遇原告徐某某駕駛兩輪電動車載乘葉芒芳同向行駛至此,由于雙方駕車均采取措施不力,造成原告徐某某受傷及兩車受損交通事故。
經交警部門認定,被告張某負此事故的主要責任,原告徐某某負此次事故的次要責任。
原告徐某某在孝感市中心醫(yī)院住院治療20天。
2016年3月16日,原告徐某某花費鑒定費1400元,其傷情經孝感明鑒法醫(yī)司法鑒定所出具的《司法鑒定意見書》,鑒定意見為:1.被鑒定人徐某某之損傷評定為X(十)級傷殘;2.建議給予后期醫(yī)療費人民幣2500元左右;3.誤工時間為傷后110天,護理時間為50天。
被告張某駕駛鄂K×××××號車系被告王某所有,該車在被告平安財保孝感中心支公司投保了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及不計免賠特約險的第三者責任保險100000元,事故發(fā)生在保險期限內。
被告張某、王某為原告墊付全部醫(yī)療費45547.38元。
本院認為,本案屬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
交警部門對本案事故的認定和責任的劃分客觀、真實,本院依法予以采信。
被告張某在此事故中負主要責任,原告徐某某負此次事故的次要責任。
原告徐某某與被告張某應按3:7比例承擔責任。
被告張某駕駛王某所屬的鄂K×××××號車在被告平安財保孝感中心支公司投保了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及第三者責任保險,且事故發(fā)生在保險期限內,故原告徐某某的損失應由被告平安財保孝感中心支公司在保險的限額范圍內按相關法律規(guī)定予以賠償。
超出保險賠償范圍的部分,由被告張某、王某承擔。
被告張某、王某為原告墊付的醫(yī)療費用,應由被告平安財保孝感中心支公司在保險合同的限額范圍內予以返還。
綜上,原告徐某某在此事故中造成的損失確定為:住院伙食補助費1000元(20天×50元/天),誤工費9384元(31138元/年÷365天/年×110天),護理費4265元(31138元/年÷365天/年×50天),交通費500元,拖車費100元,殘疾賠償金54102元(27051元/年×20年×10%),后期治療費2500元,精神撫慰金5000元,鑒定費1400元,扣減徐某某應承擔醫(yī)療費部分計13664元(45547.38元×30%),共計64587元。
被告平安財保孝感中心支公司在交強險責任限額范圍內賠償原告徐某某(殘疾賠償金、后期治療費、精神撫慰金)61602元,在第三者保險責任限額內賠償原告徐某某1109.5元(1585×70%),共計62711.5元。
被告張某、王某賠償原告徐某某因交通事故產生的鑒定費用980元(1400元×70%)。
被告平安財保孝感中心支公司支付被告張某、王某墊付款31883元(45547.38元×70%)。
據(jù)此,依照《中華人名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四十八條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關于審理道路交通安全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六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七條 ?、第十九條 ?、第二十條 ?、第二十一條 ?、第二十二條 ?、第二十三條 ?、第三十五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二條 ?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中國平安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孝感中心支公司在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傷殘限額內賠償原告徐某某61602元;在商業(yè)第三者責任險的限額內賠償原告徐某某1109.5元,合計62711.5元。
二、被告張某、王某賠償原告徐某某鑒定費980元。
三、被告中國平安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孝感中心支公司支付被告張某、王某墊付款31883元。
四、駁回原告徐某某的其他訴訟請求。
上列應付款項,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三日內付清。
逾期支付,則按《中華人名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的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本案受理費用750元減半收取375元,由被告張某、王某負擔262.5元,原告徐某某負擔112.5元。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或代表人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湖北省孝感市中級人民法院。
上訴人在提交上訴狀時,應預交上訴案件受理費750元。
上訴人在上訴期屆滿后七日內仍未預交受理費的,按自動撤回上訴處理。
本院認為,本案屬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
交警部門對本案事故的認定和責任的劃分客觀、真實,本院依法予以采信。
被告張某在此事故中負主要責任,原告徐某某負此次事故的次要責任。
原告徐某某與被告張某應按3:7比例承擔責任。
被告張某駕駛王某所屬的鄂K×××××號車在被告平安財保孝感中心支公司投保了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及第三者責任保險,且事故發(fā)生在保險期限內,故原告徐某某的損失應由被告平安財保孝感中心支公司在保險的限額范圍內按相關法律規(guī)定予以賠償。
超出保險賠償范圍的部分,由被告張某、王某承擔。
被告張某、王某為原告墊付的醫(yī)療費用,應由被告平安財保孝感中心支公司在保險合同的限額范圍內予以返還。
綜上,原告徐某某在此事故中造成的損失確定為:住院伙食補助費1000元(20天×50元/天),誤工費9384元(31138元/年÷365天/年×110天),護理費4265元(31138元/年÷365天/年×50天),交通費500元,拖車費100元,殘疾賠償金54102元(27051元/年×20年×10%),后期治療費2500元,精神撫慰金5000元,鑒定費1400元,扣減徐某某應承擔醫(yī)療費部分計13664元(45547.38元×30%),共計64587元。
被告平安財保孝感中心支公司在交強險責任限額范圍內賠償原告徐某某(殘疾賠償金、后期治療費、精神撫慰金)61602元,在第三者保險責任限額內賠償原告徐某某1109.5元(1585×70%),共計62711.5元。
被告張某、王某賠償原告徐某某因交通事故產生的鑒定費用980元(1400元×70%)。
被告平安財保孝感中心支公司支付被告張某、王某墊付款31883元(45547.38元×70%)。
據(jù)此,依照《中華人名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四十八條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關于審理道路交通安全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六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七條 ?、第十九條 ?、第二十條 ?、第二十一條 ?、第二十二條 ?、第二十三條 ?、第三十五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二條 ?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中國平安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孝感中心支公司在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傷殘限額內賠償原告徐某某61602元;在商業(yè)第三者責任險的限額內賠償原告徐某某1109.5元,合計62711.5元。
二、被告張某、王某賠償原告徐某某鑒定費980元。
三、被告中國平安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孝感中心支公司支付被告張某、王某墊付款31883元。
四、駁回原告徐某某的其他訴訟請求。
上列應付款項,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三日內付清。
逾期支付,則按《中華人名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的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本案受理費用750元減半收取375元,由被告張某、王某負擔262.5元,原告徐某某負擔112.5元。
審判長:宋漢軍
書記員:戴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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