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住武漢市蔡甸區(qū),
委托訴訟代理人:葉楠(原告徐某之妻),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住武漢市漢陽區(qū)。
委托訴訟代理人:曹士祥,湖北長福律師事務(wù)所律師。
被告:萬軍中,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住武漢市青山區(qū),
原告徐某與被告萬軍中買賣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27日立案。
原告徐某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判令被告萬軍中支付下欠貨款人民幣146250元及利息(按中國人民銀行同期貸款利率,從2017年6月1日起計算至本息還清之日止);2、判令被告萬軍中承擔(dān)該批鋼卷運費20000元;3、本案訴訟費由被告負擔(dān)。事實和理由:2017年5月11日,萬軍中向徐某購買博思格0.6mm厚PE烤漆型鋼卷一批共計貨值296250元(不含稅)及運費20000元(不含稅)。徐某交付貨物后,萬軍中通過銀行轉(zhuǎn)賬向徐某支付貨款人民幣150000元,下欠貨款萬軍中承諾2017年5月30日付清。此后,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要上述貨款,但被告一直拒不支付,故訴至法院,請求判如所請。
綜上,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三十三條、第三十六條、第一百二十七條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關(guān)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二十八條規(guī)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湖北省荊州市沙市區(qū)人民法院處理。
本裁定一經(jīng)作出即生效。
審判員 肖 新
書記員:何曉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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