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某某
祝志鵬(湖北鵬展律師事務所)
程某某
原告徐某某。
委托代理人祝志鵬,湖北鵬展律師事務所律師。
特別授權。
被告程某某。
本院在審理原告徐某某訴被告程某某民間借貸糾紛一案中,原告徐某某于2016年5月30日向本院申請撤訴。
本院認為,原告徐某某申請撤訴,系其真實意思表示,且不違反法律的規(guī)定,應依法準許。
據(jù)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五條 ?第一款 ?、第一百五十四條 ?第一款 ?第(五)項 ?的規(guī)定,裁定如下:
準許原告徐某某撤訴。
本案受理費47203元,減半收取23602元,由原告徐某某負擔。
本院認為,原告徐某某申請撤訴,系其真實意思表示,且不違反法律的規(guī)定,應依法準許。
據(jù)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五條 ?第一款 ?、第一百五十四條 ?第一款 ?第(五)項 ?的規(guī)定,裁定如下:
準許原告徐某某撤訴。
本案受理費47203元,減半收取23602元,由原告徐某某負擔。
審判長:李小祥
書記員:田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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