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長春
閆金振(河北博典律師事務所)
涿州市建華清洗設備廠
白建華
原告:徐長春,男,住涿州市。
委托代理人:閆金振,河北博典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涿州市建華清洗設備廠。
法定代表人:白建華,廠長。
被告:白建華,男,住涿州市。
原告徐長春訴被告涿州市建華清洗設備廠、白建華追索勞動報酬糾紛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到庭參加了訴訟,被告未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jié)。
本院認為,被告涿州市建華清洗設備廠欠原告工資9萬元,有欠條為證,欠款屬實,原、被告之間債權(quán)債務關(guān)系明確,被告應依法履行給付義務;被告白建華個人在欠條上簽字,應依法承擔連帶付款義務。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八十四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四條 ?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涿州市建華清洗設備廠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nèi)給付原告工資9萬元及利息(按中國人民銀行同期貸款利率計算,自2015年2月23日起至執(zhí)行完畢之日止。)
二、被告白建華承擔連帶付款責任。
三、如被告未按指定日期履行給付義務,應按《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九條 ?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2050元,由被告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于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nèi)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河北省保定市中級人民法院。
本院認為,被告涿州市建華清洗設備廠欠原告工資9萬元,有欠條為證,欠款屬實,原、被告之間債權(quán)債務關(guān)系明確,被告應依法履行給付義務;被告白建華個人在欠條上簽字,應依法承擔連帶付款義務。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八十四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四條 ?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涿州市建華清洗設備廠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nèi)給付原告工資9萬元及利息(按中國人民銀行同期貸款利率計算,自2015年2月23日起至執(zhí)行完畢之日止。)
二、被告白建華承擔連帶付款責任。
三、如被告未按指定日期履行給付義務,應按《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九條 ?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2050元,由被告負擔。
審判長:彭松青
審判員:趙賽
審判員:康雅麗
書記員:單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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