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忻州眾益汽車銷售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忻州市忻州區(qū)二十里鋪村。
法定代表人:馬星娥,該公司經(jīng)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黃志軍,河北英利律師事務(wù)所律師。
被告:中國人壽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忻州市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忻州市七一北路東0161丘*幢*層*層。
統(tǒng)一社會信用代碼:911409006744949080。
法定代表人:油曉文,該公司經(jīng)理。
原告忻州眾益汽車銷售有限公司與被告中國人壽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忻州市中心支公司財產(chǎn)損失保險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于2018年3月9日立案。原告忻州眾益汽車銷售有限公司于2018年6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訴申請。
本院認為,原告的申請符合法律規(guī)定。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五條第一款規(guī)定,裁定如下:
準許忻州眾益汽車銷售有限公司撤訴。
案件受理費50元,減半收取計25元,由原告忻州眾益汽車銷售有限公司負擔(dān)。
審判員 張玉明
書記員: 段巧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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