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訴人(原審原告):恩某某巴東縣麂子巖煤礦有限責任公司,住所地巴東縣東壤口鎮(zhèn)陳家?guī)X村一組,統(tǒng)一社會信用代碼xxxx。法定代表人:劉仕平,董事長。委托訴訟代理人:譚德富,湖北施南律師事務所律師。特別授權代理。被上訴人(原審被告):梁某某,男,生于1967年4月15日,漢族,住湖北省巴東縣,委托訴訟代理人:向真喜,湖北楚峽律師事務所律師。特別授權代理。
麂子巖煤礦公司上訴請求:1、撤銷一審判決。2、依法查清事實,改判上訴人對被上訴人不承擔解除勞動關系的一次性傷殘就業(yè)補助金的支付責任。事實和理由:一審判決認定事實錯誤。上訴人麂子巖煤礦公司自2016年12月5日恩某某巴東縣辛家煤礦有限責任公司發(fā)生瓦斯爆炸特重大安全責任事故之日至今由省政府宣布關閉停產(chǎn),梁某某與上訴人的勞動關系實際于2016年12月5日終止,梁某某煤工塵肺壹期并致勞動能力六級殘疾的法律責任應由政府承擔,因此主張由上訴人支付一次性再就業(yè)補助金于法無據(jù)。梁某某辯稱,就業(yè)補助金屬于《工傷保險條例》中的強制性規(guī)定,應當按照其相關規(guī)定進行賠償,請求維持一審判決。麂子巖煤礦公司向一審法院起訴請求:判令麂子巖煤礦公司不承擔支付梁某某一次性傷殘就業(yè)補助金和停工留薪期工資待遇的法律責任。一審法院查明:麂子巖煤礦公司于2003年11月25日依法成立。2016年1月8日,恩某某疾病預防控制中心對梁某某確認為“煤工塵肺壹期”。同年2月22日巴東縣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對梁某某所患塵肺病認定為工傷,同年6月27日恩某某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對梁某某所患塵肺病勞動能力鑒定為傷殘六級,但未確認停工留薪期。2016年12月5日因巴東縣辛家煤礦有限公司瓦斯爆炸重特大安全責任事故發(fā)生后,麂子巖煤礦公司被要求關閉停產(chǎn)。麂子巖煤礦公司關閉停產(chǎn)前梁某某一直在該公司從事井下采掘工作。麂子巖煤礦公司為其辦理了工傷保險參保手續(xù),并繳納了工傷保險費。2017年9月27日,梁某某向巴東縣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提出仲裁申請,要求麂子巖煤礦公司支付其一次性傷殘補助金61760元(社平工資3860元/月×16個月)和停工留薪期工資46320元(社平工資3860元/月×12個月),共計108080元,并要求保留勞動關系,按月支付傷殘津貼。勞動仲裁庭于2017年10月23庭審時,梁某某將保留勞動關系,按月支付傷殘津貼的仲裁請求變更支付一次性傷殘就業(yè)補助金100080元,并增加要求麂子巖煤礦公司支付其勞動關系存續(xù)期間生活費的仲裁請求。巴東縣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認為,梁某某系工傷且構成六級傷殘,其申請與麂子巖煤礦公司解除勞動關系,因麂子巖煤礦公司目前處于停產(chǎn)狀態(tài),無法提供工作崗位,雙方的勞動關系應當解除。麂子巖煤礦公司對梁某某的工資支付情況負舉證責任,但未提交其勞動工資發(fā)放情況的證據(jù),根據(jù)梁某某確診時上年度統(tǒng)籌地區(qū)社會平均工資標準即2966元/月作為相關待遇的計算基數(shù)。梁某某未進行停工留薪期確認,根據(jù)《湖北省工傷職工停工留薪期管理辦法》第五條及配套技術法規(guī)的規(guī)定,確認其停工留薪期為1個月。麂子巖煤礦公司為梁某某辦理了工傷保險參保手續(xù),其主張的一次性工傷傷殘補助金、一次性工傷醫(yī)療補助金不屬于勞動爭議仲裁范圍,應按行政程序處理。梁某某增加的仲裁請求因未在舉證期限屆滿前提出,不符合法定程序,應另案處理。梁某某所患職業(yè)病已被確認為工傷,傷殘程度為六級,依據(jù)《工傷保險條例》及《湖北省工傷保險實施辦法》的相關規(guī)定,麂子巖煤礦公司應當支付梁某某一次性傷殘就業(yè)補助金83048元(2966元/月×28個月)和1個月的停工留薪期工資2966元。該仲裁委員會于2017年11月3日作出巴勞人仲字〔2017〕67號仲裁裁決:一、麂子巖煤礦公司支付給梁某某一次性傷殘就業(yè)補助金和停工留薪期工資86014元;二、駁回梁某某要求麂子巖煤礦公司支付一次性工傷傷殘補助金、一次性工傷醫(yī)療補助金和勞動關系存續(xù)期間生活費的仲裁請求;三、解除雙方的勞動關系。麂子巖煤礦公司不服該仲裁裁決,依法向法院提起訴訟。訴訟中,梁某某明確請求人民法院按仲裁裁決處理事項即對一次性傷殘就業(yè)補助金和停工留薪期工資進行裁判,對其勞動仲裁時主張的一次性工傷傷殘補助金、一次性工傷醫(yī)療補助金和勞動關系存續(xù)期間生活費的仲裁請求不要求在本案中處理。另查明,根據(jù)梁某某庭審陳述,其被確診為煤工塵肺壹期職業(yè)病并被依法確認為工傷后,并未在相關醫(yī)療機構進行治療。一審法院認為,雙方當事人在仲裁庭審過程中均同意解除勞動關系,故雙方的勞動關系自勞動仲裁開庭審理之日即2017年10月23日解除。經(jīng)確診梁某某患“煤工塵肺壹期”并被確認為工傷,傷殘程度六級,依法應享受相應工傷保險待遇。結合雙方在本次訴訟中的訴辯意見、庭審陳述及仲裁庭審中的相關陳述,本案中需要解決的糾紛僅為停工留薪期工資待遇問題,對于梁某某仲裁時的其他仲裁請求,其同意按其他程序和途徑進行解決。故對于梁某某的其他主張,不予評判。《工傷保險條例》第三十三條規(guī)定“職工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yè)病需要暫停工作接受工傷醫(yī)療的,在停工留薪期內,原工資福利待遇不變,由所在單位按月支付。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過12個月。傷情嚴重或者情況特殊,經(jīng)設區(qū)的市級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確認,可以適當延長,但延長不得超過12個月?!惫毠ご_認停工留薪期的前提是職工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yè)病需要暫停工作接受工傷醫(yī)療。本案中,梁某某所患塵肺職業(yè)病被確認為工傷,傷殘程度為六級,但麂子巖煤礦公司在關閉停產(chǎn)前,梁某某均在崗且未暫停工作接受工傷醫(yī)療,其庭審中陳述工傷確診后未進行相關治療也印證了上述事實。故其要求麂子巖煤礦公司支付停工留薪期工資待遇,不符合法律規(guī)定,麂子巖煤礦公司要求確認其不應承擔支付梁某某停工留薪期工資待遇的訴訟請求,予以支持。根據(jù)《工傷保險條例》第三十七條第二項以及《湖北省工傷保險實施辦法》第三十六條第一款之規(guī)定,麂子巖煤礦公司應當按梁某某工傷確診時上年度統(tǒng)籌地區(qū)社會平均工資標準即2966元/月支付其28個月的一次性傷殘就業(yè)補償金計83048元。麂子巖煤礦公司要求確認其不應承擔支付梁某某一次性傷殘就業(yè)補償金的訴訟請求,與法律規(guī)定相悖,不予支持。綜上,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工傷保險條例》第三十三條第一款、第二款、第三十七條第二項,《湖北省工傷保險實施辦法》第三十六條第一款的規(guī)定,判決:一、恩某某巴東縣麂子巖煤礦有限責任公司與梁某某之間的勞動關系自2017年10月23日解除;二、恩某某巴東縣麂子巖煤礦有限責任公司于判決生效后30日內支付梁某某一次性傷殘就業(yè)補助金人民幣83048元;三、恩某某巴東縣麂子巖煤礦有限責任公司不承擔支付梁某某停工留薪期工資待遇的法律責任。案件受理費10元,減半收取計5元,由恩某某巴東縣麂子巖煤礦有限責任公司負擔。本院二審期間,雙方當事人均未向本院提交新證據(jù)?,F(xiàn)查明:一審法院認定基本事實屬實,本院予以確認。
上訴人恩某某巴東縣麂子巖煤礦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麂子巖煤礦公司)因與被上訴人梁某某工傷保險待遇糾紛一案,不服湖北省巴東縣人民法院(2017)鄂2823民初2824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于2018年4月16日立案后,依法組成合議庭對本案進行了審理。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本院認為,根據(jù)我國《工傷保險條例》第三十六條的規(guī)定,職工因工致殘被評定為五級、六級傷殘的,享受以下待遇:從工傷保險基金按傷殘等級一次性支付傷殘補助金;保留與用人單位的勞動關系,由用人單位安排適當工作。難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單位按月發(fā)給傷殘津貼。經(jīng)工傷職工本人提出,該職工可以與用人單位解除或者終止勞動關系,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一次性工傷醫(yī)療補助金,由用人單位支付一次性傷殘就業(yè)補助金。本案被上訴人梁某某在上訴人麂子巖煤礦公司長期從事井下采煤工作,2016年1月8日經(jīng)恩某某疾病防控中心確診患“煤工塵肺壹期”,同年2月22日經(jīng)巴東縣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認定為工傷,后經(jīng)勞動能力鑒定部門鑒定,其傷殘等級為六級,依前述規(guī)定,梁某某應享受相應工傷保險待遇。梁某某本人已提出解除勞動關系,麂子巖煤礦公司作為其用人單位,應向梁某某支付一次性傷殘就業(yè)補助金。麂子巖煤礦公司上訴稱,該公司因恩某某巴東縣辛家煤礦有限責任公司發(fā)生瓦斯爆炸特重大安全事故于2016年12月5日被省政府宣布關閉停產(chǎn),梁某某與上訴人之間的勞動關系實際上于2016年12月5日終止,其工傷六級的法律責任就由政府承擔。該上訴理由于法無據(jù),本院不予支持。綜上,麂子巖煤礦公司的上訴請求不能成立,應予駁回;原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應予維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一款第(一)項、第一百七十五條的規(guī)定,判決如下: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二審案件受理費10元,由上訴人恩某某巴東縣麂子巖煤礦有限責任公司負擔。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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