恩某某帥某新能源有限公司
向啟仲(湖北雄震律師事務(wù)所)
肖某勻
徐大軍
郭金剛(湖北領(lǐng)匯律師事務(wù)所)
龍山縣相全新能源電動車專賣店
熊海煒(湖北歐興紅律師事務(wù)所)
上訴人(原審原告,反訴被告):恩某某帥某新能源有限公司。
住所地湖北省咸豐縣高樂山鎮(zhèn)小模村4組。
法定代表人:肖某勻,總經(jīng)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向啟仲,湖北雄震律師事務(wù)所律師
上訴人(原審原告,反訴被告):肖某勻,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教師,住湖北省來鳳縣。
委托訴訟代理人:向啟仲,湖北雄震律師事務(wù)所律師。
被上訴人(原審被告,反訴被告):徐大軍,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土家族,住湖北省咸豐縣丁寨鄉(xiāng)十字路村10組。
委托訴訟代理人:郭金剛,湖北領(lǐng)匯律師事務(wù)所律師。
被上訴人(原審被告,反訴原告):龍山縣相全新能源電動車專賣店。
經(jīng)營場所湖南省龍山縣街道辦事處城南路9號。
經(jīng)營者:謝相全,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住湖北省來鳳縣。
委托訴訟代理人:熊海煒,湖北歐興紅律師事務(wù)所律師。
上訴人恩某某帥某新能源有限公司、肖某勻因與被上訴人徐大軍、龍山縣相全新能源電動車專賣店代理銷售合同糾紛一案,不服湖北省來鳳縣人民法院(2015)鄂來鳳民初字第01016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
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對本案進行了審理。
本案經(jīng)本院院長批準延長審理期限三個月。
本院認為,一審判決認定基本事實不清,適用法律錯誤。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 ?第一款 ?第二項 ?、第三項 ?規(guī)定,裁定如下:
一、撤銷湖北省來鳳縣人民法院(2015)鄂來鳳民初字第01016號民事判決;
二、本案發(fā)回湖北省來鳳縣人民法院重審。
上訴人恩某某帥某新能源有限公司、肖某勻預交的二審案件受理費5926元予以退回。
本院認為,一審判決認定基本事實不清,適用法律錯誤。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 ?第一款 ?第二項 ?、第三項 ?規(guī)定,裁定如下:
一、撤銷湖北省來鳳縣人民法院(2015)鄂來鳳民初字第01016號民事判決;
二、本案發(fā)回湖北省來鳳縣人民法院重審。
上訴人恩某某帥某新能源有限公司、肖某勻預交的二審案件受理費5926元予以退回。
審判長:王朝友
書記員:何奕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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