恩某某青某汽車銷售服務有限公司
楊世云(湖北施州律師事務所)
田忠(湖北施州律師事務所)
恩施世捷開元汽車運輸服務有限公司
鄭某
譚明軒
周建全
原告恩某某青某汽車銷售服務有限公司。住所地:恩施市六角亭街道辦事處頭道水村一組。
法定代表人朱濤,公司經理。
委托代理人(特別授權)楊世云、田忠,湖北施州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恩施世捷開元汽車運輸服務有限公司。住所地:恩施市施州大道767號。
法定代表人劉寶利,公司經理。
被告鄭某。
委托代理人(特別授權)譚明軒,農民。系被告鄭某的表叔。
被告周建全(曾用名周飛),農民。
原告恩某某青某汽車銷售服務有限公司訴被告恩施世捷開元汽車運輸服務有限公司、鄭某、周建全修理合同糾紛一案,本案在審理過程中,原告恩某某青某汽車銷售服務有限公司于2014年9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訴申請。本院認為,原告恩某某青某汽車銷售服務有限公司以被告鄭某已自動履行支付義務為由,申請撤回起訴的理由成立,依法應予準許。據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十三條 ?、第一百四十五條 ?第一款 ?、第一百五十四條 ?第一款 ?第(五)項 ?之規(guī)定,裁定如下:
準許原告恩某某青某汽車銷售服務有限公司撤回起訴。
案件受理費3100元,減半交納1550元,由原告恩某某青某汽車銷售服務有限公司負擔。
原告恩某某青某汽車銷售服務有限公司訴被告恩施世捷開元汽車運輸服務有限公司、鄭某、周建全修理合同糾紛一案,本案在審理過程中,原告恩某某青某汽車銷售服務有限公司于2014年9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訴申請。本院認為,原告恩某某青某汽車銷售服務有限公司以被告鄭某已自動履行支付義務為由,申請撤回起訴的理由成立,依法應予準許。據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十三條 ?、第一百四十五條 ?第一款 ?、第一百五十四條 ?第一款 ?第(五)項 ?之規(guī)定,裁定如下:
準許原告恩某某青某汽車銷售服務有限公司撤回起訴。
案件受理費3100元,減半交納1550元,由原告恩某某青某汽車銷售服務有限公司負擔。
審判長:吳紅
書記員:羅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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