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惠某祥,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現住邯鄲市邱縣。
原告:牛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現住邯鄲市邱縣。
原告:高紅,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現住邯鄲市邱縣。
原告:惠某1。
法定代理人:高紅,系惠某1之母。
原告:惠某2。
法定代理人:高紅,系惠某1之母。
五原告共同委托訴訟代理人:惠宇,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現住邯鄲市邱縣。
被告:張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現住衡水市景縣。
被告:衡水康泰運輸有限公司,統(tǒng)一社會信用代碼91131101665258938T,住所地衡水市桃城區(qū)循環(huán)經濟園區(qū)駕校路南側(西張莊村對面)。
法定代表人:葉輝,男,漢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系該公司經理。
被告: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衡水市分公司,統(tǒng)一社會信用代碼9113110280980197XP,住所地衡水市和平西路515號。
負責人:高宏,男,漢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系該公司總經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宋風雷,河北暢杰律師事務所律師。
惠某祥、牛風珍、高紅、惠某1、惠某2與衡水康泰運輸有限公司、張某某、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衡水市分公司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日立案。原告惠某祥、牛風珍、高紅、惠某1、惠某2于2017年3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訴申請。
本院認為,原告的申請符合法律規(guī)定。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五條第一款規(guī)定,裁定如下:
準許惠某祥、牛風珍、高紅、惠某1、惠某2撤訴。
減半收取的案件受理費2900元,由惠某祥、牛風珍、高紅、惠某1、惠某2負擔。
審判員 孫昌義
書記員:劉秀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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