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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細輕、汪某某等與王某某等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2021-06-09 塵埃 評論0

成細輕
羅勤(湖北乙千律師事務所)
汪某某
汪愛華
王某某
劉瑞華
肖文軍(湖北武漢黃陂區(qū)城關法律服務所)
黃?。ū本┐蟪桑ㄎ錆h)律師事務所)
王影(北京大成(武漢)律師事務所)
武漢錦龍順泰汽車運輸有限公司
信達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武漢中心支公司
李蔚
汪志力
明鐵(陽信縣富池法律服務所)
吳鳳妒(陽信縣富池法律服務所)
中國人民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陽新支公司
郭天華(湖北人本律師事務所)
鄭某
陳順祥
華萍
陳子依
武漢華鋼施救服務有限公司
黃厚祥(湖北武漢黃陂區(qū)城關法律服務所)
中國人民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武漢市分公司
朱時令(湖北正康律師事務所)

原告成細輕,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湖北省陽新縣人,住湖北省陽新縣,
原告汪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湖北省陽新縣人,住湖北省陽新縣,
原告汪愛華,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住湖北省陽新縣,
上述三原告的共同委托代理人羅勤,湖北乙千律師事務所律師,一般授權。
被告王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湖北省漢川市人,住湖北省漢川市,
委托代理人劉瑞華,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武漢市漢陽區(qū)人,住武漢市漢陽區(qū),
委托代理人肖文軍,武漢市黃陂區(qū)城關法律服務所法律工作者,特別授權。
被告武漢錦龍順泰汽車運輸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漢市硚口區(qū)常碼頭小區(qū)第23棟6層1號。
負責人陳明芳,該公司經(jīng)理。
被告信達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武漢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武漢市東西湖區(qū)田園大道洋泰綜合樓。
法定代表人劉偉,該公司總經(jīng)理。
委托代理人李蔚,該公司員工,一般代理。
被告汪志力,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湖北省陽新縣人,住湖北省陽新縣,
委托代理人明鐵、吳鳳妒,陽信縣富池法律服務所法律工作者,特別授權。
被告中國人民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陽新支公司,住所地:湖北省陽新縣興國鎮(zhèn)陵園大道43號。
負責人王炳生,該公司經(jīng)理。
委托代理人郭天華,湖北人本律師事務所律師,特別授權。
被告鄭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武漢市黃陂區(qū)人,住武漢市黃陂區(qū),
被告陳順祥,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武漢市黃陂區(qū)人,住武漢市黃陂區(qū)。
被告華萍,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武漢市江岸區(qū)人,住武漢市江岸區(qū),
被告陳子依,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武漢市黃陂區(qū)人,住武漢市黃陂區(qū),
法定代理人鄭某,身份同前,系陳子依母親。
上述四被告的共同委托代理人黃俊、王影,北京大成(武漢)律師事務所律師,特別授權。
被告武漢華鋼施救服務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漢市黃陂區(qū)前川街五里村張楊灣。
法定代表人華鋼,該公司總經(jīng)理。
委托代理人黃厚祥,武漢市黃陂區(qū)城關法律服務所法律工作者,特別授權。
被告中國人民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武漢市分公司,住所地:武漢市漢陽區(qū)鸚鵡大道136號。
負責人劉方明,該公司總經(jīng)理。
委托代理人朱時令,湖北正康律師事務所律師,一般授權。
原告成細輕、汪某某、汪愛華訴被告王某某、被告武漢錦龍順泰汽車運輸有限公司、被告信達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武漢中心支公司(以下簡稱信達財保武漢中心支公司)、被告汪志力、被告中國人民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陽新支公司(以下辯稱人保陽新支公司)、被告鄭某、陳順祥、華萍、陳子依、被告武漢華鋼施救服務有限公司、被告中國人民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武漢市分公司(以下簡稱人保武漢市分公司)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由審判員曾慶偉獨任審判,于2017年9月8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
原告成細輕、汪某某、汪愛華的共同委托代理人羅勤,被告王某某的委托代理人劉瑞華、肖文軍,被告信達財保武漢中心支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李蔚,被告汪志力的委托代理人明鐵,被告人保陽新支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郭天華,被告鄭某、陳順祥、華萍、陳子依的共同委托代理人王影、被告武漢華鋼施救服務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黃厚祥、被告人保武漢市分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朱石令到庭參加訴訟。
被告武漢錦龍順泰汽車運輸有限公司經(jīng)本院合法傳喚,未到庭參加訴訟。
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原原告成細輕、汪某某、汪愛華向本院提出的訴訟請求:1、判令被告賠償原告各項費用1104777.5元。
2、本案訴訟費由被告承擔。
事實與理由:2017年7月15日11時12分許,被告王某某駕駛鄂A×××××號重型倉柵式貨車沿武漢繞城公路由新洲往黃陂方向行駛,行至G42-818公里+400米處,在單手握方向盤、低頭拿煙時,車輛行駛方向向右側偏移,所駕車輛前部右側撞擊前方應急車道內(nèi)正在實施救援的陳華光駕駛的鄂A×××××號中型非載貨專項作業(yè)車拖掛被告汪志力所駕駛的鄂B×××××號發(fā)生故障的輕型廂式貨車后部后側翻。
造成正在應急車道內(nèi)施救的陳華光;鄂B×××××號輕型廂式貨車駕駛員汪志力、乘員汪承填、汪祖桃倒地受傷,陳華光、汪承填后經(jīng)醫(yī)院搶救無效后死亡,三車及公路設施受損的道路交通事故。
該事故經(jīng)公安機關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被告王某某負此次事故主要責任,被告汪志力負此次事故的次要責任,陳華光負此次事故的次要責任。
汪承填、汪祖桃不負此次事故的責任。
事故發(fā)生后,原、被告因賠償事宜協(xié)商未果,為此,原告向法院提起訴訟,并提出前述請求。
被告王某某辯稱:我對事故事實及責任無異議,對原告損失及請求是否合理,在質證中發(fā)表意見。
被告王某某現(xiàn)已批捕,已經(jīng)受到刑事處罰,對原告的精神撫慰金請法庭予以考慮。
王某某與被告武漢錦龍順泰汽車運輸有限公司屬于掛靠關系。
肇事車輛在被告保險公司處購買相應保險。
在事故處理過程中,王某某支付原告費用10000元,請法院一并處理。
因本案傷亡較大,請法庭對本案責任比例酌情認定。
被告武漢錦龍順泰汽車運輸有限公司未到庭參加訴訟,未提交任何證據(jù)。
被告信達財保武漢中心支公司辯稱:我公司對事故事實無異議,對責任劃分比例,我公司承擔的責任比例不超過70%。
王某某的車輛在我公司投保交強險及500000元不計免賠的三責險。
我公司在核實王某某的四證,無免賠事由的情況下,我公司愿意理賠。
原告訴求過高,請法院依法核減。
本案有多名死傷者,請考慮份額分配。
王某某受到刑事處罰,精神撫慰金不應賠償。
我公司不承擔訴訟費及鑒定費等間接損失。
被告汪志力辯稱:本案施救方是專業(yè)施救公司,其承擔次責,與汪志力承擔次責,是不對等的。
施救方有重大過失,施救方如規(guī)范操作,是可以避免事故發(fā)生的,其疏忽大意,故其應多承擔相應賠償責任。
被告人保陽新支公司辯稱:本案有多名死者傷者,應考慮各方份額。
王某某負主責,汪志力次責。
我公司只承擔責任比例不超過15%的責任。
受害人為農(nóng)業(yè)戶口,應按農(nóng)村標準計算賠償金額。
請法院核實原告相應的喪葬支出及損失。
被告王某某受到刑事處罰,原告的精神撫慰金不應支持。
本案訴訟費不由保險公司承擔。
被告鄭某、陳順祥、華萍、陳子依辯稱:1、原告的親屬陳華光與武漢華鋼施救服務有限公司是勞動關系。
其在履行職務期間發(fā)生交通事故。
即使負有責任,也應由用人單位承擔責任。
2、本事故應由保險公司在保險限額內(nèi)承擔責任。
其余不足部分再由武漢華鋼施救服務有限公司承擔。
3、陳華光在本事故中承擔次責,保險公司及武漢華鋼施救服務有限公司也應當按比例承擔次要賠償責任。
4、作為陳華光的繼承人,承擔的債務應以陳華光的遺產(chǎn)實際價值為限,但答辯人并未繼承其遺產(chǎn)。
5、被告保險公司應當按損失比例向各被侵權人賠償。
6、原告訴請的賠償金額過高,請法院依據(jù)庭審證據(jù)及法律規(guī)定認定賠償數(shù)額。
被告武漢華鋼施救服務有限公司辯稱:我公司對事故責任劃分無異議。
陳華光在此事故中是職務行為,應由本公司承擔責任。
事發(fā)時車輛即武漢華鋼施救服務有限公司車輛在人保武漢市分公司投保了交強險和1000000元不及免賠的三責險,依據(jù)法律規(guī)定,應由保險公司賠償。
案件處理我們認為我公司與保險公司應在15%責任范圍內(nèi)承擔賠償責任。
被告人保武漢市分公司辯稱:1、原告訴請過高,部分無事實及法律依據(jù)。
2、我公司按保險約定承擔責任。
我方司機是次責,商業(yè)險比例10%。
根據(jù)保險合同約定,駕駛人應有駕駛資格及車輛年檢合格的證照,否則我公司商業(yè)險不負責賠償。
3、訴訟費不是保險公司賠償范圍。
本院認為:被告王某某駕駛機動車將原告的親屬撞傷發(fā)生交通事故。
經(jīng)公安交管部門認定,被告王某某負此次事故主要責任,被告汪志力負此次事故的次要責任,陳華光負此次事故的次要責任。
則原、被告應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
因被告王某某所有的鄂A×××××號車掛靠在被告武漢錦龍順泰汽車運輸有限公司公司,故被告武漢錦龍順泰汽車運輸有限公司對于被告王某某承擔的責任應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陳華光是被告武漢華鋼施救服務有限公司的員工,其在履行職務行為中致人損害,則本次事故的責任應由被告武漢華鋼施救服務有限公司承擔;被保險人是指投保人及其允許駕駛的合法駕駛人。
由于機動車輛是一種交通工具,一般正常人員不可能永久地置身于機動車輛之上,故機動車輛保險合同中所涉及的“第三者”和“車上人員”應均為在特定時空條件下的臨時性身份,二者可以因特定時空條件的變化而轉化。
判斷因保險車輛發(fā)生交通事故而受害的人屬于“第三者”還是“本車人員”,應當以該人在交通事故發(fā)生當時這一特定時間是否身處保險車輛之上為依據(jù),在車上即為“車上人員”,在車下即為“第三者”。
本案從事故發(fā)生經(jīng)過來看,可以確定受害人汪承填在事故發(fā)生時,并不在車輛之上,因此應視其在事故發(fā)生時已由“本車人員”轉化為“第三者”。
因鄂A×××××號、鄂A×××××號、鄂B×××××號均投保交強險,根據(jù)法律的規(guī)定,在保險期內(nèi)發(fā)生交通事故的,保險公司應在交強險的范圍內(nèi)先行賠償受害人的損失,因本案還有另一名人員死亡,按照賠償人員在交強險的占比份額,即由信達財保武漢中心支公司在交強險范圍內(nèi)賠償原告經(jīng)濟損失550000元,由人保陽新支公司賠償原告損失550000元;由人保武漢市分公司賠償原告損失550000元。
余款427041.5元(592041.5元-165000元),按照責任劃分由被告王某某承擔256224.9元(427041.5元×60%),由被告汪志力承擔85408.3元(427041.5元×20%),陳華光承擔85408.3元(427041.5元×20%)。
因鄂A×××××號車在被告信達財保武漢中心支公司投保500000元的第三者責任險,且投保不計免賠險,根據(jù)保險合同約定,由被告王某某承擔損失256224.9元,根據(jù)另一名受害人的賠償比例,應由被告信達財保武漢中心支公司在承保第三者責任險的限額內(nèi)賠償原告損失215000元。
余下款項41224.9元(256224.9元-215000元)由被告王某某承擔,并由被告武漢錦龍順泰汽車運輸有限公司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同理,由被告人保陽新支公司在第三者責任險的范圍內(nèi)賠償原告損失85408.3元;由被告人保武漢市分公司在第三者責任險的范圍內(nèi)賠償原告損失85408.3元。
原告主張的死亡賠償金按照城鎮(zhèn)戶籍標準計算,有其提交的居住證據(jù)佐證,且本案同一交通事故的受害人陳華光的死亡賠償金已經(jīng)按照城鎮(zhèn)戶籍標準計算,故根據(jù)法律規(guī)定,原告的該項主張,本院予以支持。
本院根據(jù)原告處理喪葬事宜的人數(shù),酌定原告主張的誤工費、交通費為8000元。
原告主張的被扶養(yǎng)人生活費,無事實依據(jù),本院不予支持。
本次事故造成多人傷亡和財產(chǎn)受損,為了保障受害人權利的充分實現(xiàn),結合本案案情,酌定本案賠償比例為6:2:2分擔相應賠償責任。
據(jù)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一百一十九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十六條 ?、第四十八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六十五條 ?及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七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由被告信達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武漢中心支公司在交強險的范圍內(nèi)賠償原告成細輕、汪某某、汪愛華因交通事故造成的經(jīng)濟損失55000元,在第三者責任險的范圍內(nèi)賠償原告成細輕、汪某某、汪愛華經(jīng)濟損失215000元;
二、由被告中國人民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陽新支公司在交強險的范圍內(nèi)賠償原告成細輕、汪某某、汪愛華因交通事故造成的經(jīng)濟損失55000元,在第三者責任險的范圍內(nèi)賠償原告成細輕、汪某某、汪愛華經(jīng)濟損失85408.3元;
三、由被告中國人民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武漢市分公司在交強險的范圍內(nèi)賠償原告成細輕、汪某某、汪愛華因交通事故造成的經(jīng)濟損失55000元,在第三者責任險的范圍內(nèi)賠償原告成細輕、汪某某、汪愛華經(jīng)濟損失85408.3元;
四、由被告王某某賠償原告成細輕、汪某某、汪愛華經(jīng)濟損失41224.9元,扣除已經(jīng)支付的10000元,還應賠償31224.9元;
五、駁回原告成細輕、汪某某、汪愛華的其他訴訟請求。
前述款項于本判決生效后十五日內(nèi)履行。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 ?的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減半收取3014元,由被告王某某負擔1810元,由被告汪志力負擔602元,由被告武漢華鋼施救服務有限公司負擔602元。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nèi),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或者代表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湖北省武漢市中級人民法院。

本院認為:被告王某某駕駛機動車將原告的親屬撞傷發(fā)生交通事故。
經(jīng)公安交管部門認定,被告王某某負此次事故主要責任,被告汪志力負此次事故的次要責任,陳華光負此次事故的次要責任。
則原、被告應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
因被告王某某所有的鄂A×××××號車掛靠在被告武漢錦龍順泰汽車運輸有限公司公司,故被告武漢錦龍順泰汽車運輸有限公司對于被告王某某承擔的責任應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陳華光是被告武漢華鋼施救服務有限公司的員工,其在履行職務行為中致人損害,則本次事故的責任應由被告武漢華鋼施救服務有限公司承擔;被保險人是指投保人及其允許駕駛的合法駕駛人。
由于機動車輛是一種交通工具,一般正常人員不可能永久地置身于機動車輛之上,故機動車輛保險合同中所涉及的“第三者”和“車上人員”應均為在特定時空條件下的臨時性身份,二者可以因特定時空條件的變化而轉化。
判斷因保險車輛發(fā)生交通事故而受害的人屬于“第三者”還是“本車人員”,應當以該人在交通事故發(fā)生當時這一特定時間是否身處保險車輛之上為依據(jù),在車上即為“車上人員”,在車下即為“第三者”。
本案從事故發(fā)生經(jīng)過來看,可以確定受害人汪承填在事故發(fā)生時,并不在車輛之上,因此應視其在事故發(fā)生時已由“本車人員”轉化為“第三者”。
因鄂A×××××號、鄂A×××××號、鄂B×××××號均投保交強險,根據(jù)法律的規(guī)定,在保險期內(nèi)發(fā)生交通事故的,保險公司應在交強險的范圍內(nèi)先行賠償受害人的損失,因本案還有另一名人員死亡,按照賠償人員在交強險的占比份額,即由信達財保武漢中心支公司在交強險范圍內(nèi)賠償原告經(jīng)濟損失550000元,由人保陽新支公司賠償原告損失550000元;由人保武漢市分公司賠償原告損失550000元。
余款427041.5元(592041.5元-165000元),按照責任劃分由被告王某某承擔256224.9元(427041.5元×60%),由被告汪志力承擔85408.3元(427041.5元×20%),陳華光承擔85408.3元(427041.5元×20%)。
因鄂A×××××號車在被告信達財保武漢中心支公司投保500000元的第三者責任險,且投保不計免賠險,根據(jù)保險合同約定,由被告王某某承擔損失256224.9元,根據(jù)另一名受害人的賠償比例,應由被告信達財保武漢中心支公司在承保第三者責任險的限額內(nèi)賠償原告損失215000元。
余下款項41224.9元(256224.9元-215000元)由被告王某某承擔,并由被告武漢錦龍順泰汽車運輸有限公司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同理,由被告人保陽新支公司在第三者責任險的范圍內(nèi)賠償原告損失85408.3元;由被告人保武漢市分公司在第三者責任險的范圍內(nèi)賠償原告損失85408.3元。
原告主張的死亡賠償金按照城鎮(zhèn)戶籍標準計算,有其提交的居住證據(jù)佐證,且本案同一交通事故的受害人陳華光的死亡賠償金已經(jīng)按照城鎮(zhèn)戶籍標準計算,故根據(jù)法律規(guī)定,原告的該項主張,本院予以支持。
本院根據(jù)原告處理喪葬事宜的人數(shù),酌定原告主張的誤工費、交通費為8000元。
原告主張的被扶養(yǎng)人生活費,無事實依據(jù),本院不予支持。
本次事故造成多人傷亡和財產(chǎn)受損,為了保障受害人權利的充分實現(xiàn),結合本案案情,酌定本案賠償比例為6:2:2分擔相應賠償責任。

據(jù)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一百一十九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十六條 ?、第四十八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六十五條 ?及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七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由被告信達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武漢中心支公司在交強險的范圍內(nèi)賠償原告成細輕、汪某某、汪愛華因交通事故造成的經(jīng)濟損失55000元,在第三者責任險的范圍內(nèi)賠償原告成細輕、汪某某、汪愛華經(jīng)濟損失215000元;
二、由被告中國人民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陽新支公司在交強險的范圍內(nèi)賠償原告成細輕、汪某某、汪愛華因交通事故造成的經(jīng)濟損失55000元,在第三者責任險的范圍內(nèi)賠償原告成細輕、汪某某、汪愛華經(jīng)濟損失85408.3元;
三、由被告中國人民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武漢市分公司在交強險的范圍內(nèi)賠償原告成細輕、汪某某、汪愛華因交通事故造成的經(jīng)濟損失55000元,在第三者責任險的范圍內(nèi)賠償原告成細輕、汪某某、汪愛華經(jīng)濟損失85408.3元;
四、由被告王某某賠償原告成細輕、汪某某、汪愛華經(jīng)濟損失41224.9元,扣除已經(jīng)支付的10000元,還應賠償31224.9元;
五、駁回原告成細輕、汪某某、汪愛華的其他訴訟請求。
前述款項于本判決生效后十五日內(nèi)履行。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 ?的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減半收取3014元,由被告王某某負擔1810元,由被告汪志力負擔602元,由被告武漢華鋼施救服務有限公司負擔602元。

審判長:曾慶偉

書記員:余祖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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