戰(zhàn)艦
李某某
魯某
王某某
張鐵文(黑龍江惠泉律師事務所)
原告戰(zhàn)艦,個體工商戶,住尚志市。
被告李某某,現(xiàn)羈押于尚志市看守所。
被告魯某,現(xiàn)羈押于尚志市看守所。
被告王某某,個體工商戶,住尚志市。
委托代理人張鐵文,黑龍江惠泉律師事務所律師。
原告戰(zhàn)艦與被告李某某、魯某、王某某民間借貸糾紛一案,本院于2014年10月8日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于2015年2月6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戰(zhàn)艦、被告李某某、魯某、王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張鐵文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在本院開庭審理過程中,原告戰(zhàn)艦為證明其訴訟主張的事實成立,舉示了如下證據(jù):
證據(jù)一、2013年4月23日借款合同、收據(jù)。證明被告李某某和魯某于2013年4月23日向原告借款48萬元。約定借款期限至2013年5月12日,月利率3%,并由被告王某某提供擔保。
被告李某某質(zhì)證無異議,確實借過這筆錢,也是本人簽字,但已經(jīng)償還了。
被告魯某質(zhì)證無異議,確實借過這筆錢,也是本人簽字,但已經(jīng)償還了。
被告王某某質(zhì)證無異議,是本人簽字擔保,但李某某說這筆錢還了,且原告一次都沒有向王某某要過。
證據(jù)二、2013年8月7日借款合同及收據(jù)。證明被告李某某和魯某于2013年8月7日向原告借款80萬元。約定借款期限至2013年9月7日,月利率3%,并由被告王某某提供擔保。
被告李某某質(zhì)證無異議,確實借過這筆錢,也是本人簽字,但已經(jīng)償還了。
被告魯某質(zhì)證無異議,確實借過這筆錢,也是本人簽字,但已經(jīng)償還了。
被告王某某質(zhì)證無異議,是本人簽字擔保,但李某某說這筆錢還了,且原告一次都沒有向王某某要過。
被告李某某、魯某、王某某沒有提供證據(jù)。
本院認為,被告李某某、魯某分兩次向原告戰(zhàn)艦借款128萬元,雙方簽訂借款合同二份,二被告共同為原告出具收據(jù)二份,原、被告雙方借貸關系成立,被告李某某、魯某應當償還。被告王某某為二次借款均提供連帶擔保,原、被告雙方在借款時約定保證期限至主債務本息還清時止,根據(jù)《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三十二條 ?規(guī)定:“保證合同約定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直至主債務本息還清時止等類似內(nèi)容的,視為約定不明,保證期間為主債務履行期屆滿之日起二年”,故被告王某某應當承擔連帶清償責任。被告李某某、魯某、王某某抗辯己經(jīng)償還欠款,但均未提供證據(jù)予以證明,雖被告李某某、魯某涉嫌刑事犯罪被立案偵查,但經(jīng)本院調(diào)取刑事偵查卷宗本案此筆借款并不涉及被告李某某、魯某的刑事犯罪,屬民事糾紛,因此,本院對被告王某某提出應當中止審理,待刑事案件定案后再繼續(xù)審理本案的答辯意見不予支持。原、被告借款時約定的利息3分,超過法律規(guī)定,應當予以調(diào)整。三被告應當給付原告借款利息392533元(48萬元×2分×17個月15天+80萬元×2分×14個月1天),嗣后利息計算至實際給付之日。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條 ?、第一百九十六條 ?、第二百零五條 ?、第二百零六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第十八條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三十二條 ?及《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九十條 ?的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李某某、魯某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nèi)給付原告戰(zhàn)艦借款本金128萬元;
二、被告李某某、魯某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nèi)給付原告戰(zhàn)艦借款利息392533元(計算至2014年10月8日),嗣后利息以前項所述本金為基數(shù),按中國人民銀行同期貸款利率的4倍,自2014年10月9日起計算至本判決確定的自動履行期限內(nèi)的實際給付之日止;
三、被告王某某承擔連帶清償責任;
四、駁回原告戰(zhàn)艦其他訴訟請求。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 ?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21332元,由原告戰(zhàn)艦負擔1479元,由被告李某某、魯某、王某某負擔19853元;保全費5000元由被告李某某、魯某、王某某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nèi)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黑龍江省哈爾濱市中級人民法院。
本院認為,被告李某某、魯某分兩次向原告戰(zhàn)艦借款128萬元,雙方簽訂借款合同二份,二被告共同為原告出具收據(jù)二份,原、被告雙方借貸關系成立,被告李某某、魯某應當償還。被告王某某為二次借款均提供連帶擔保,原、被告雙方在借款時約定保證期限至主債務本息還清時止,根據(jù)《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三十二條 ?規(guī)定:“保證合同約定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直至主債務本息還清時止等類似內(nèi)容的,視為約定不明,保證期間為主債務履行期屆滿之日起二年”,故被告王某某應當承擔連帶清償責任。被告李某某、魯某、王某某抗辯己經(jīng)償還欠款,但均未提供證據(jù)予以證明,雖被告李某某、魯某涉嫌刑事犯罪被立案偵查,但經(jīng)本院調(diào)取刑事偵查卷宗本案此筆借款并不涉及被告李某某、魯某的刑事犯罪,屬民事糾紛,因此,本院對被告王某某提出應當中止審理,待刑事案件定案后再繼續(xù)審理本案的答辯意見不予支持。原、被告借款時約定的利息3分,超過法律規(guī)定,應當予以調(diào)整。三被告應當給付原告借款利息392533元(48萬元×2分×17個月15天+80萬元×2分×14個月1天),嗣后利息計算至實際給付之日。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條 ?、第一百九十六條 ?、第二百零五條 ?、第二百零六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第十八條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三十二條 ?及《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九十條 ?的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李某某、魯某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nèi)給付原告戰(zhàn)艦借款本金128萬元;
二、被告李某某、魯某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nèi)給付原告戰(zhàn)艦借款利息392533元(計算至2014年10月8日),嗣后利息以前項所述本金為基數(shù),按中國人民銀行同期貸款利率的4倍,自2014年10月9日起計算至本判決確定的自動履行期限內(nèi)的實際給付之日止;
三、被告王某某承擔連帶清償責任;
四、駁回原告戰(zhàn)艦其他訴訟請求。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 ?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21332元,由原告戰(zhàn)艦負擔1479元,由被告李某某、魯某、王某某負擔19853元;保全費5000元由被告李某某、魯某、王某某負擔。
審判長:劉長鳳
審判員:馬玉艷
審判員:王金輝
書記員:遲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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