戴某某
戴某某
潘興國
譚承芬
李方敏(湖北宏濟律師事務所)
戴德安
袁某某
利川市汪營鎮(zhèn)人民政府
原告戴某某,農民。
原告戴某某,農民。
原告潘興國,農民。
原告譚承芬,農民。
委托代理人李方敏,湖北宏濟律師事務所律師。特別授權代理。
被告戴德安,農民。
被告袁某某,農民。
被告利川市汪營鎮(zhèn)人民政府。
負責人吳興燦,系利川市汪營鎮(zhèn)人民政府鎮(zhèn)長。
本院在審理原告戴某某、戴某某、潘興國、譚承芬訴被告戴德安、袁某某、利川市汪營鎮(zhèn)政府道路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案中,原告戴某某、戴某某、潘興國、譚承芬于2014年11月20日向本院提出申請,要求撤回起訴。
本院認為,原告戴某某、戴某某、潘興國、譚承芬申請撤回起訴,其意思表示真實,是在法律規(guī)定的范圍內處分自己的民事權利和訴訟權利。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十三條 ?第二款 ?、第一百四十五條 ?第一款 ?、第一百五十四條 ?第一款 ?第(五)項 ?之規(guī)定,裁定如下:
準許原告戴某某、戴某某、潘興國、譚承芬撤回起訴。
案件受理費3136.00元,依法減半收取1568.00元,由原告戴某某、戴某某、潘興國、譚承芬承擔。
本院認為,原告戴某某、戴某某、潘興國、譚承芬申請撤回起訴,其意思表示真實,是在法律規(guī)定的范圍內處分自己的民事權利和訴訟權利。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十三條 ?第二款 ?、第一百四十五條 ?第一款 ?、第一百五十四條 ?第一款 ?第(五)項 ?之規(guī)定,裁定如下:
準許原告戴某某、戴某某、潘興國、譚承芬撤回起訴。
案件受理費3136.00元,依法減半收取1568.00元,由原告戴某某、戴某某、潘興國、譚承芬承擔。
審判長:申寶
書記員:黃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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