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戴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職業(yè),現(xiàn)住獻縣。委托訴訟代理人:甄一琛,河北海之光律師事務所律師。被告:李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職業(yè),現(xiàn)住獻縣。
戴某某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一、請求依法判令被告給付尚欠原告的借款本金100000元以及利息14000元,并按每年24000元利息給付后續(xù)利息。二、請求依法判令被告承擔訴訟費用。事實與理由:被告李某某因生產(chǎn)經(jīng)營需要向原告借款100000元。并于2017年1月1日給原告書寫證明一份,證實被告欠原告本金100000元,并約定年息為每年二萬四千元。至今被告未償還此筆本息。原告多次催要未果,為了維護原告的合法權益故此訴諸法律,望依法判如所請。李某某未到庭,在法定期限內也未提交證據(jù)。為了證實自己的主張,原告向法庭提交了如下證據(jù):1、證明原件一份,證實被告李某某借原告戴某某現(xiàn)金100000元,并約定年息為24000元,該證明有中間人賈某簽字,并且有李某某的親筆簽名;2、錄音材料一份,該份錄音材料是由中間人賈某打給被告李某某的,在電話錄音中可以證實被告承認向原告借款100000元,并承認此證明是由被告親筆書寫;3、證人賈某出庭作證,證實證人將原告給的100000元交到了被告李某某手里,當時,李某某給證人打證明一份。經(jīng)審理本院認定事實如下:被告欠原告借款100000元。有被告書寫的證明一份,其證明內容為“今借到戴某某拾萬元整,每年息貳萬肆千元整。借款人李某某,2017年1月1號,賈某辦理,2017年1月1日”。從其證明內容可以看出,借款人為被告李某某,出借人為原告戴某某,借款金額為100000元,借款年利率為24%,借款時間為2017年1月1日。沒有還款日期。也就是說,原告可以隨時要求被告償還借款。從證人證言也清楚地表明,原告與被告以及證人是朋友關系,被告經(jīng)營資金緊張,向原告借款,并通過證人將原告的現(xiàn)金100000元,帶到被告在北京的經(jīng)營地,將款交到被告手里,被告于2017年1月1日書寫證明一份,交由證人賈某帶回交給原告。但被告借原告的本息至今未付。被告經(jīng)本院合法傳喚未到庭。以上事實有當事人的陳述,原告提交的證明、證人賈某的證言以及開庭筆錄可供認定。
原告戴某某與被告李某某民間借貸糾紛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21日立案后,依法適用普通程序,于2017年9月13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本案當事人原告戴某某委托訴訟代理人甄一琛到庭參加了訴訟,被告李某某經(jīng)本院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本院認為,原告戴某某與被告李某某借款法律關系明確,被告欠原告借款100000元以及雙方對利率的約定,符合法律規(guī)定,本院予以支持,被告未到庭參加訴訟,應視為對自己訴訟權利的放棄。綜上所述,原告要求被告給付借款本息的請求,事實清楚,證據(jù)充分。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條、第二百零六條、第二百零七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四條的規(guī)定,判決如下:
被告李某某于本判決生效后五日內給付原告戴某某借款100000元及利息。(利息計算以100000元為基數(shù),自2017年1月1日起至本判決生效之日止,按年利率24%計息)如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應當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案件受理費2580元、訴訟保全費1100元。由被告李某某負擔。如不服本判決,可以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河北省滄州市中級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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