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戴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湖北省云夢縣人,住云夢縣。
委托訴訟代理人:盤顯華,湖北夢云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胡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湖北省孝感市人,住孝感市孝南區(qū)。
原告戴某某與被告胡某某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5日立案后,依法適用普通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戴某某及其委托訴訟代理人盤顯華庭參加訴訟,被告胡某某經本院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原告戴某某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判令被告胡某某賠償兩原告各項損失共計26642元(賠償明細:醫(yī)療費9093.84元,營養(yǎng)費3000元,住院期間伙食補助費1050元,誤工費6979元,護理費5119元,交通住宿費800元,鑒定費600元);2.本案訴訟費由被告承擔。事實與理由:2016年6月17日17時50分左右,被告胡某某駕駛無號牌二輪摩托車沿107省道自西向東行駛至107省道云夢縣下辛店鎮(zhèn)洪廟村路段時,與前方沿107省道南側邊緣自西向東步行的原告戴某某相撞,造成原告戴某某受傷的交通事故。事故發(fā)生后原告戴某某被送往云夢縣人民醫(yī)院住院治療。2016年6月28日,云夢縣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隊作出云公交認字(2016)第16430060號《道路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認定被告胡某某承擔此次事故的全部責任,原告戴某某無責任。2016年9月25日,云夢縣人民醫(yī)院法醫(yī)司法鑒定所鑒定,原告戴某某因交通事故損傷不構成傷殘;評定誤工期90日,護理60日,營養(yǎng)期60日。原告戴某某多次與被告胡某某協(xié)商無果后,故向本院提起訴訟。
本院認為,本案系因交通事故引起的人身損害賠償糾紛。云夢縣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隊作出的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被告胡某某承擔此次事故的全部責任,原告戴某某無責任,事實清楚、定責準確,本院予以確認。關于民事賠償責任比例,依交警部門認定的責任,本院確定由被告胡某某承擔全部賠償責任。
根據(jù)原告戴某某訴請的損害賠償項目范圍,并結合其在本案中的舉證情況,對其損失核定如下:
1、醫(yī)療費9093.84元;
2、住院期間伙食補助費1050元(50元/天×21天);
3、營養(yǎng)費酌定3000元;
4、關于誤工費,根據(jù)《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十條:“誤工費根據(jù)受害人的誤工時間和收入狀況確定。誤工時間根據(jù)受害人接受治療的醫(yī)療機構出具的證明確定。受害人因傷致殘持續(xù)誤工的,誤工時間可以計算至定殘日前一天。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誤工費按照實際減少的收入計算。受害人無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計算;受害人不能舉證證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狀況的,可以參照受訴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業(yè)上一年度職工的平均工資計算”。原告戴某某提交的證據(jù)不能證明其因誤工實際減少的收入計算標準,本院根據(jù)其戶籍性質,參照農、林、牧、漁業(yè)標準,本院核定為6979元(28305元/年÷365天×90天);
5、護理費5119元(31138元/年÷365天×60天);
6、交通費酌定500元;
7、鑒定費600元,以上合計26341.84元。
綜上所述,經合議庭合議,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三條、第六條、第十六條,《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七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條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胡某某賠償原告戴某某損失26341.84元,限于本判決書生效之日履行。
二、駁回原告戴某某的其他訴訟請求。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100元,由被告胡某某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以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照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湖北省孝感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 判 長 程 旭 人民陪審員 鞠愛彬 人民陪審員 肖紅輝
書記員:張藝媛 附法律條款: 《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 第三條被侵權人有權請求侵權人承擔侵權責任。 第六條行為人因過錯侵害他人民事權益,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根據(jù)法律規(guī)定推定行為人有過錯,行為人不能證明自己沒有過錯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第十六條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損害的,應當賠償醫(yī)療費、護理費、交通費等為治療和康復支出的合理費用,以及因誤工減少的收入。造成殘疾的,還應當賠償殘疾生活輔助具費和殘疾賠償金。造成死亡的,還應當賠償喪葬費和死亡賠償金。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七十六條機動車發(fā)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傷亡、財產損失的,由保險公司在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責任限額范圍內予以賠償;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規(guī)定承擔賠償責任: (一)機動車之間發(fā)生交通事故的,由有過錯的一方承擔賠償責任;雙方都有過錯的,按照各自過錯的比例分擔責任。 (二)機動車與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之間發(fā)生交通事故,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沒有過錯的,由機動車一方承擔賠償責任;有證據(jù)證明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有過錯的,根據(jù)過錯程度適當減輕機動車一方的賠償責任;機動車一方沒有過錯的,承擔不超過百分之十的賠償責任。 交通事故的損失是由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故意碰撞機動車造成的,機動車一方不承擔賠償責任。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十七條受害人遭受人身損害,因就醫(yī)治療支出的各項費用以及因誤工減少的收入,包括醫(yī)療費、誤工費、護理費、交通費、住宿費、住院伙食補助費、必要的營養(yǎng)費,賠償義務人應當予以賠償。 受害人因傷致殘的,其因增加生活上需要所支出的必要費用以及因喪失勞動能力導致的收入損失,包括殘疾賠償金、殘疾輔助器具費、被扶養(yǎng)人生活費,以及因康復護理、繼續(xù)治療實際發(fā)生的必要的康復費、護理費、后續(xù)治療費,賠償義務人也應當予以賠償。 受害人死亡的,賠償義務人除應當根據(jù)搶救治療情況賠償本條第一款規(guī)定的相關費用外,還應當賠償喪葬費、被扶養(yǎng)人生活費、死亡補償費以及受害人親屬辦理喪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費、住宿費和誤工損失等其他合理費用。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六十四條第一款: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主張,有責任提供證據(jù)。 第一百四十二條法庭辯論終結,應當依法作出判決。判決前能夠調解的,還可以進行調解,調解不成的,應當及時判決。 第二百五十三條:被執(zhí)行人未按判決、裁定和其他法律文書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的,應當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被執(zhí)行人未按判決、裁定和其他法律文書指定的期間履行其他義務的,應當支付遲延履行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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