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戴方堂,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孝感市人,住孝感市孝南區(qū)。
委托訴訟代理人:袁琛麗,湖北錫愛律師事務所律師。代理權限為:一般授權。
委托訴訟代理人:曹文萍,湖北錫愛律師事務所律師。代理權限為:一般授權。
被告:王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廣水市人,住廣水市。
委托訴訟代理人:汪正輝,系被告王某親屬。代理權限為:一般授權。
被告: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武漢市江岸支公司。住所地:武漢市江岸區(qū)球場路44-8號。
負責人:方旺保,該公司經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羅昭暉,湖北瀛楚律師事務所律師。代理權限為:一般授權。
原告戴方堂與被告王某、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武漢市江岸支公司(以下簡稱人保財險武漢市江岸支公司)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30日立案后,依法適用普通程序,于2017年5月23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戴方堂的委托代理人曹文萍,被告王某的委托代理人汪正暉、人保財險武漢市江岸支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羅昭暉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戴方堂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依法判令上述被告賠償原告戴方堂各項損失共計102208.28元(不包含墊付款項);2.訴訟費由被告承擔。事實與理由:2016年8月11日,被告王某駕駛其本人所屬的鄂S×××××號車自武漢市至廣水市,當其沿107國道由南往北行駛至孝感市孝南區(qū)陳八埠路口處時,遇原告戴方堂駕駛的二輪電動車由西往東橫過公路,臨危后,雙方均采取措施不力,導致鄂S×××××號車左側與二輪電動車相撞,造成原告戴方堂受傷及車輛受損的交通事故。該事故經交警部門認定,被告王某負此次事故的主要責任,原告戴方堂負此次事故的次要責任。事故發(fā)生后,原告戴方堂被送往孝感市第一人民醫(yī)院住院治療。原告戴方堂傷情經孝感市精誠法醫(yī)司法鑒定所鑒定構成十級傷殘,誤工期150日、護理期150日、營養(yǎng)期90日、后期治療費12000元。鄂S×××××號車在被告人保財險武漢市江岸支公司投保交強險及商業(yè)險。因雙方就賠償事宜未能協(xié)商一致,原告戴方堂為維護其的合法權益,請求依法支持上述訴訟請求。
本院認為,本案系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孝感市公安局交警支隊直屬三大隊作出的《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真實、合法、有效,本院依法予以采信。在此事故中,被告王某負主要責任,原告戴方堂負次要責任,故原告戴方堂與被告王某應當按3:7的比例承擔賠償責任。因事故車輛鄂S×××××號車投有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且事故發(fā)生在保險合同有效期內,故原告戴方堂的損失應先由被告人保財險武漢市江岸支公司在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限額內進行賠償。原告戴方堂因本案交通事故受傷,其精神亦受到損害,其數額結合其生活水平及事故中所負的責任確定精神撫慰金為3500元。綜上,原告戴方堂因本次交通事故造成的損失有:醫(yī)療費47576.72元、后期治療費12000元、住院伙食補助費900元(18天×50元/天)、營養(yǎng)費2700元(90天×30元/天)、殘疾賠償金20570.20元[2017年度湖北省城鎮(zhèn)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9386元/年×7年×10%]、護理費13428.90元[150天×(2017年居民服務和其他服務業(yè)32677元/年÷365天/年)]、交通費450元、鑒定費1800元、精神撫慰金3500元、車輛損失550元,以上各項損失共計103475.80元。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規(guī)定,被告人保財險武漢市江岸支公司作為鄂S×××××號車的保險人應先在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限額范圍內賠償原告戴方堂的各項損失48499元(醫(yī)療費10000元、殘疾賠償金20570.20元、護理費13428.90元、精神撫慰金3500元、交通費450元、車輛損失550元)。超出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限額部分的損失53176.80元(103475.80元-48499元-1800元),按事故責任比例由被告王某承擔70%的賠償責任,即由被告王某賠償原告戴方堂37223.76元(53176.80元×70%)。因鄂S×××××號車在被告人保財險武漢市江岸支公司投保第三者責任險(且投保了不計免賠),被告王某應承擔的賠償責任應當由被告人保財險武漢市江岸支公司在第三者責任險限額500000元的范圍內予以賠償,故被告人保財險武漢市江岸支公司應賠償原告戴方堂各項損失37223.76元。超出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限額和第三者責任限額的部分即鑒定費損失1800元,由被告王某向原告戴方堂賠償1260元(1800元×70%),因被告王某已墊付原告戴方堂30000元,故原告戴方堂應返還被告王某墊付款28740元(30000元-1260元)。其余損失由原告戴方堂自行承擔。綜上所述,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三條、第十六條、第四十八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第十九條、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二條、第二十三條、第二十五條、第三十一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二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武漢市江岸支公司在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限額范圍內賠償原告戴方堂各項損失48499元;在商業(yè)第三者險責任限額范圍內賠償原告戴方堂各項損失37223.76元,以上共計85722.76元。
二、原告戴方堂返還被告王某墊付款28740元。
三、駁回原告戴方堂的其他訴訟請求。
上述給付款項,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付清,逾期支付,則按《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的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本案訴訟費2360元,由原告戴方堂負擔708元,被告王某負擔1652元。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數提交副本,上訴于湖北省孝感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 判 長 徐義杰 人民陪審員 劉 晶 人民陪審員 舒艷紅
書記員:周軍南 附相關法律條文: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七十六條機動車發(fā)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傷亡、財產損失的,由保險公司在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責任限額范圍內予以賠償;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規(guī)定承擔賠償責任: (一)機動車之間發(fā)生交通事故的,由有過錯的一方承擔賠償責任;雙方都有過錯的,按照各自過錯的比例分擔責任。 (二)機動車與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之間發(fā)生交通事故,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沒有過錯的,由機動車一方承擔賠償責任;有證據證明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有過錯的,根據過錯程度適當減輕機動車一方的賠償責任;機動車一方沒有過錯的,承擔不超過百分之十的賠償責任。 交通事故的損失是由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故意碰撞機動車造成的,機動車一方不承擔賠償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 第三條被侵權人有權請求侵權人承擔侵權責任。 第十六條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損害的,應當賠償醫(yī)療費、護理費、交通費等為治療和康復支出的合理費用,以及因誤工減少的收入。造成殘疾的,還應當賠償殘疾生活輔助具費和殘疾賠償金。造成死亡的,還應當賠償喪葬費和死亡賠償金。 第四十八條機動車發(fā)生交通事故造成損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有關規(guī)定承擔賠償責任。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十七條受害人遭受人身損害,因就醫(yī)治療支出的各項費用以及因誤工減少的收入,包括醫(yī)療費、誤工費、護理費、交通費、住宿費、住院伙食補助費、必要的營養(yǎng)費,賠償義務人應當予以賠償。 受害人因傷致殘的,其因增加生活上需要所支出的必要費用以及因喪失勞動能力導致的收入損失,包括殘疾賠償金、殘疾輔助器具費、被扶養(yǎng)人生活費,以及因康復護理、繼續(xù)治療實際發(fā)生的必要的康復費、護理費、后續(xù)治療費,賠償義務人也應當予以賠償。 受害人死亡的,賠償義務人除應當根據搶救治療情況賠償本條第一款規(guī)定的相關費用外,還應當賠償喪葬費、被扶養(yǎng)人生活費、死亡補償費以及受害人親屬辦理喪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費、住宿費和誤工損失等其他合理費用。 第十八條受害人或者死者近親屬遭受精神損害,賠償權利人向人民法院請求賠償精神損害撫慰金的,適用《最高人民法院關于確定民事侵權精神損害賠償責任若干問題的解釋》予以確定。 精神損害撫慰金的請求權,不得讓與或者繼承。但賠償義務人已經以書面方式承諾給予金錢賠償,或者賠償權利人已經向人民法院起訴的除外。 第十九條醫(yī)療費根據醫(yī)療機構出具的醫(yī)藥費、住院費等收款憑證,結合病歷和診斷證明等相關證據確定。賠償義務人對治療的必要性和合理性有異議的,應當承擔相應的舉證責任。 醫(yī)療費的賠償數額,按照一審法庭辯論終結前實際發(fā)生的數額確定。器官功能恢復訓練所必要的康復費、適當的整容費以及其他后續(xù)治療費,賠償權利人可以待實際發(fā)生后另行起訴。但根據醫(yī)療證明或者鑒定結論確定必然發(fā)生的費用,可以與已經發(fā)生的醫(yī)療費一并予以賠償。 第二十一條護理費根據護理人員的收入狀況和護理人數、護理期限確定。 護理人員有收入的,參照誤工費的規(guī)定計算;護理人員沒有收入或者雇傭護工的,參照當地護工從事同等級別護理的勞務報酬標準計算。護理人員原則上為一人,但醫(yī)療機構或者鑒定機構有明確意見的,可以參照確定護理人員人數。 護理期限應計算至受害人恢復生活自理能力時止。受害人因殘疾不能恢復生活自理能力的,可以根據其年齡、健康狀況等因素確定合理的護理期限,但最長不超過二十年。 受害人定殘后的護理,應當根據其護理依賴程度并結合配制殘疾輔助器具的情況確定護理級別。 第二十二條交通費根據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護人員因就醫(yī)或者轉院治療實際發(fā)生的費用計算。交通費應當以正式票據為憑;有關憑據應當與就醫(yī)地點、時間、人數、次數相符合。 第二十三條住院伙食補助費可以參照當地國家機關一般工作人員的出差伙食補助標準予以確定。 受害人確有必要到外地治療,因客觀原因不能住院,受害人本人及其陪護人員實際發(fā)生的住宿費和伙食費,其合理部分應予賠償。 第二十五條殘疾賠償金根據受害人喪失勞動能力程度或者傷殘等級,按照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鎮(zhèn)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標準,自定殘之日起按二十年計算。但六十周歲以上的,年齡每增加一歲減少一年;七十五周歲以上的,按五年計算。 受害人因傷致殘但實際收入沒有減少,或者傷殘等級較輕但造成職業(yè)妨害嚴重影響其勞動就業(yè)的,可以對殘疾賠償金作相應調整。 第三十一條人民法院應當按照民法通則第一百三十一條以及本解釋第二條的規(guī)定,確定第十九條至第二十九條各項財產損失的實際賠償金額。 前款確定的物質損害賠償金與按照第十八條第一款規(guī)定確定的精神損害撫慰金,原則上應當一次性給付。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一百四十二條法庭辯論終結,應當依法作出判決。判決前能夠調解的,還可以進行調解,調解不成的,應當及時判決。 附證據目錄: 原告戴方堂提交的證據如下: 證據一、身份證、常住人口登記卡、證明、行駛證、駕駛證,證明:1.原告戴方堂的訴訟主體資格及其居住地劃為社區(qū)的事實;2.被告王某具備駕駛資格,鄂S×××××號車系被告王某所有的事實。 證據二、保單,證明鄂S×××××號車的投保情況。 證據三、事故認定書,證明交通事故的事實及責任劃分情況。 證據四、司法鑒定意見書及鑒定費發(fā)票,證明原告戴方堂在此次事故中的損傷程度、護理等情況及實際支付的鑒定費用。 證據五、住院病歷、出院記錄、用藥清單、醫(yī)療費發(fā)票,證明原告戴方堂在此次事故中的傷情情況及支付的醫(yī)療費用。 證據六、價格認定結論書,證明原告戴方堂在此次事故中的車輛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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