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戴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湖北省咸寧市人,現住咸寧市咸安區(qū),
被告:陳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湖北省咸寧市人,住咸寧市咸安區(qū),
委托訴訟代理人:周文寧,湖北開成律師事務所律師,代理權限:一般代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王譽,湖北開成律師事務所實習律師,代理權限:一般代理。
原告戴某訴被告陳某合同糾紛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審判員朱立新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戴某、被告陳某的委托訴訟代理人周文寧、王譽到庭參加了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本院認為,原、被告間轉讓原告在原告與案外人楊奔合伙開辦的門店中的合伙分額是雙方當事人之間真實意思的表示,不違反法律法規(guī)的強制性規(guī)定,該行為合法有效。被告拖欠轉讓款不付,違反了誠實信用原則,應負產生糾紛的全部責任。故原告要求被告支付轉讓款的訴訟請求,本院依法予以支持。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八條、第六十條、第一百零七條及《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二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被告陳某支付原告戴某轉讓款10300元,此款定于被告陳某在本判決生效后三日內付清。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28元,由被告陳某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湖北省咸寧市中級人民法院。上訴人應在提交上訴狀時預交上訴案件受理費??顓R戶名:湖北省咸寧市中級人民法院;開戶行:中國農業(yè)銀行咸寧溫泉支行;賬號:17×××89-222;匯款用途:×××的上訴費。上訴人在上訴期屆滿后七日內仍未預交的,按自動撤回上訴處理。
審判員 朱立新
書記員:彭嵩 附相關法律條文: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 第八條依法成立的合同,對當事人具有法律約束力。當事人應當按照約定履行自己的義務,不得擅自變更或者解除合同。 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護。 第六十條當事人應當按照約定全面履行自己的義務。 當事人應當遵循誠實信用原則,根據合同的性質、目的、和交易習慣履行通知、協助、保密等義務。 第一百零七條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應當承擔繼續(xù)履行、采取補救措施或者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六十四條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主張,有責任提供證據。 當事人及其訴訟代理人因客觀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證據,或者人民法院認為審理案件需要的證據,人民法院應當調查收集。 人民法院應當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觀地審查核實證據。 第一百四十二條法庭辯論終結,應當依法作出判決。判決前能夠調解的,還可以進行調解,調解不成的,應當及時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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