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審申請人(一審原告、二審上訴人):戴1,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住上海市浦東新區(qū)。
委托訴訟代理人:張新民,上海伯陽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申請人(一審被告、二審被上訴人):戴2,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住上海市浦東新區(qū)。
被申請人(一審被告、二審被上訴人):戴某3,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住上海市浦東新區(qū)。
被申請人(一審被告、二審被上訴人):戴某4,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住上海市浦東新區(qū)。
被申請人(一審被告、二審被上訴人):戴某5,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住上海市浦東新區(qū)。
被申請人(一審被告、二審被上訴人):孫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住上海市浦東新區(qū)。
再審申請人戴1因與被申請人戴2、戴某3、戴某4、戴某5、孫某某分家析產糾紛一案,不服上海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2017)滬01民終1574號民事判決,向本院申請再審。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進行了審查,現已審查終結。
戴1申請再審稱,分家析產是權利人對自己享有的不動產為主張確定具體權利份額以致物盡其用、方便生活等為目的的一種權利,故其有權要求對本案系爭房屋進行分家析產。原審法院所認定的事實和適用法律均有錯誤。戴1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條第一項、第二項、第五項、第六項、第九項、第十一項、第十三項的規(guī)定申請再審。
本院經審查認為,涉案的宅基地房屋屬于本案六位當事人共同共有,戴1系共同共有的權利人之一?,F因在生活過程中,家庭成員存有不睦,但戴1等兄弟姐妹大多在外居住生活,各方之間共同共有的基礎并未喪失,且該房屋亦不存在拆遷等重大事項的情形,故原審法院認定目前不適宜分家析產,并無不當。另,對涉案房屋不予分割并不影響戴1為權利人這一事實。戴1的再審申請理由不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條第一項、第二項、第五項、第六項、第九項、第十一項、第十三項規(guī)定的情形。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四條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三百九十五條第二款之規(guī)定,裁定如下:
駁回戴1的再審申請。
審判員:徐東明
書記員:王??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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