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訴人(原審被告)孔某某,女。
委托代理人康健生,北京市碩博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戶運通。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李某某,退休職工。
上述二被上訴人委托代理人劉玉鳳,河北秦鏡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戶偉,男
原審被告戶一?。ㄓ置麘艉剑?,男
法定代理人孔某某
上訴人孔某某因物權確認糾紛一案,不服河北省肅寧縣人民法院(2014)肅民初字第799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上訴人孔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康健生到庭參加訴訟,被上訴人戶偉及被上訴人戶運通、李某某的委托代理人劉玉鳳到庭參加訴訟,原審被告戶一丁的法定代理人孔某某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原審法院查明,原告戶運通、李某某系夫妻關系,被告戶偉是二原告的兒子。被告戶偉與被告孔某某1997年12月16日結婚,2007年5月18日離婚。被告戶偉與被告孔某某在xxxx年xx月xx日出生有一子戶航,又名戶一丁。
原告戶運通、李某某主張,案件事實同于訴狀的事實及理由部分。提交證據(jù)1、肅寧縣中國農(nóng)業(yè)銀行肅寧支行書面證明一份,證明原告戶運通為中國農(nóng)業(yè)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肅寧縣支行的職工,其于1998年5月份正式退休,同時也能證實本案爭議房屋是原告戶運通所在單位出售給本單位職工的福利房屋。2、二原告的身份證及家庭戶口本,證明二原告的訴訟主體資格及夫妻關系。3、原告戶運通于1995年9月5日交款單據(jù)一張,金額68000元。4、被告戶偉與孔某某結婚登記申請書、審查處理結果及離婚協(xié)議書個一份,證實孔某某和戶偉曾為夫妻關系,證實二人在離婚時擅自處理了二原告的財產(chǎn)。
被告孔某某、戶一丁質證稱,農(nóng)業(yè)銀行的書面證明真實性無異議,戶運通確實是農(nóng)行的職工,但是該證明不能證實爭議房屋的所有權是誰的,對關聯(lián)性、合法性有異議。對身份證、戶口本真實性無異議,但是證實不了二原告具有訴訟主體資格。交費單據(jù)真實性、合法性、關聯(lián)性均有異議。收費章是會計出納科,不是行政科,是一個收據(jù),不是正式發(fā)票。根據(jù)《城市房地產(chǎn)管理法》第三十八條第6項規(guī)定,該收據(jù)不能證實原告購買房屋是合法的,通過該證據(jù)可以證實該買賣房屋是無效的。因為買賣房屋應取得土地使用權證書或者房屋所有權證書,該證書不能證實原告的主張。結婚登記申請書、離婚協(xié)議書真實性無異議,但是由于原告未提交本案涉及房屋的權屬證書,不能證實戶偉及孔某某離婚時處理了原告的財產(chǎn)。
被告戶偉質證稱,對原告提交的所有證據(jù)均無異議。
被告孔某某、戶一丁提交證據(jù):1、提交1998年2月28日戶偉家的分家單一份。2、肅寧縣宅基地有償使用清理登記表。證實在孔某某和戶偉夫妻關系存續(xù)期間,戶偉價家庭于1998年分家,將農(nóng)行家屬樓一處分給戶偉。清理登記表證實戶偉在西大街八街窯有一處舊院,根據(jù)分家單的約定西大街原是戶偉戶主的院分給了戶偉的哥哥戶成,而且該分家單已經(jīng)實際履行。即使本案爭議的房屋是原告的家庭財產(chǎn)也已經(jīng)分給了戶偉,在戶偉與孔某某離婚時,戶偉將爭議房屋份給了孔某某及戶一丁。
原告戶運通、李某某質證稱,肅寧縣宅基地有償使用清理登記表真實性無異議,但是該證與本案缺乏關聯(lián)性,本案爭議的是農(nóng)行家屬樓,而不是西大街的房屋。分家單真實性不能確定,因為該分家單雖然寫有“遵父母命,愿將家產(chǎn)一分為二”,但是該分家單上并沒有二原告的簽字及手印,并且該分家單“立字人”一欄內只有戶偉,沒有戶偉的哥哥戶成的簽名及手印。因此該分家單從形式上來看也不符合常理,從內容上看缺乏客觀真實性。
被告戶偉質證稱,分家單真實性無異議,是我和我哥哥找的我們叔叔、大爹、舅商量著分的家,二原告不在現(xiàn)場。清理表上的土地情況就是分家單上涉及的分給戶成的房。
被告孔某某、戶一丁提交錄音關盤,主張二原告知道分家的事實。二原告質證稱,錄音中二人說話的內容多、時間長,而書面整理的內容少。播放錄音中長時間沒有內容的時間段,是雙方?jīng)]有說話還是予以刪節(jié)不能確定。整理的書面內容中有戶運坡說“你爺爺沒在家,出門了”,該情況能夠證實原告戶運通在被告戶偉哥倆分家時沒有在場。戶運坡“分家是知道”,他的意思是戶運通對分家知情,他的意思是胡運通對分家知情,根據(jù)證據(jù)性質,這句話是傳來證據(jù),而傳來證據(jù)的效力,是否真實,應當依賴于直接證據(jù),而事實上胡運通對當時分家情況并不知情,因此戶運坡的該局證言缺乏客觀真實性。綜上該證據(jù)不能證實被告控祥華的主張,被告戶偉質證稱,聽不出是誰,不確定錄音中的人是誰。分家時,二原告不在場,但是分家的這個事二原告指導,但是分家的具體內容二原告不知道。
被告孔某某、戶一丁申請法院調取被告護偉在肅寧縣產(chǎn)權籍監(jiān)理所的房產(chǎn)信息,登記表顯示戶偉在肅寧縣產(chǎn)權產(chǎn)籍監(jiān)理所沒有房產(chǎn)登記信息。對此原、被告對調查結果的真實性均無異議。
以上有庭審筆錄予以證實。
原審法院認為,二原告主張本案爭議房屋的所有權為二原告所有,提交了肅寧縣中國農(nóng)業(yè)銀行肅寧支行書面證明一份及原告戶運通于1995年9月5日交款單據(jù)一張。農(nóng)業(yè)銀行的證明證實原告戶運通是中國農(nóng)業(yè)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肅寧縣支行的職工,且交費單證實二原告出資購買了本案爭議房屋,對此原審法院予以認定。被告孔某某、戶一丁提交1998年2月28日戶偉家的分家單一份、肅寧縣宅基地有償使用清理登記表、戶一丁與戶運坡的錄音,證實二原告知道戶偉與戶成分家的事實,且本案爭議房屋分給了被告戶偉。戶偉稱二原告只知道其與戶成分家,但不知道分家的具體內容。分家單上只有戶偉的簽名,沒有二原告及戶成的簽名,不能證實二原告知道分家的具體內容,無法證實被告孔某某、戶一丁的主張,原審法院不予支持。遂判決:肅寧縣澤城路南側的肅寧縣農(nóng)行小區(qū)二層別墅樓一幢(50號)所有權歸原告戶運通、李某某所有。案件受理費100元,由被告戶偉、孔某某、戶一丁承擔。
經(jīng)審理查明,本院審理查明事實與原審查明事實一致。
本院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第三十三條規(guī)定:因物權的歸屬、內容發(fā)生爭議的,利害關系人可以請求確認權利。本案因房屋權屬發(fā)生爭議而提起民事訴訟,屬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案件的范圍。根據(jù)被上訴人一審提交的1995年9月5日戶運通的建房款交款單據(jù)及2014年7月14日中國農(nóng)業(yè)銀行有限公司肅寧縣支行出具的證明能夠證實二被上訴人戶運通、李某某出資購買了本案爭議房屋。上訴人孔某某主張二被上訴人戶運通、李某某已將爭議房屋分給了被上訴人戶偉,對該主張被上訴人不認可,且上訴人孔某某一審提交的證據(jù)亦不能充分證明其主張,故對上訴人該主張本院不予支持。綜上,原判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上訴人的上訴理由理據(jù)不足,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一款第(一)項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二審案件受理費100元,由上訴人孔某某負擔。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審判長 高 娜 審判員 李玉剛 審判員 郭亞寧
書記員:霍燦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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