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二百零八條 不動產物權的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應當依照法律規(guī)定登記。動產物權的設立和轉讓,應當依照法律規(guī)定交付。
第二百零九條第一款 不動產物權的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經依法登記,發(fā)生效力;未經登記,不發(fā)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規(guī)定的除外。
第二百二十五條 船舶、航空器和機動車等的物權的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未經登記,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
雖然因賣方又將房屋賣給他人并辦理了登記手續(xù),在先簽訂房屋買賣合同的當事人不能取得房屋的所有權,但是可以追究賣方的違約責任。而對于小汽車等特殊動產的買賣而言,在賣方沒有為第一位買受人辦理所有權轉移登記的情況下,如果第二位買受人不知道前述買賣關系存在,則有權要求賣方為自己辦理登記手續(x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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