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審申請人(一審被告、二審上訴人):房新莊,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現(xiàn)住唐某市曹妃甸區(qū)。
委托訴訟代理人:劉印存,河北唯實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申請人(一審原告、二審被上訴人):唐某嘉某房地產開發(fā)有限公司,住所地:唐某市路北區(qū)學院路北頭。
法定代表人:高慶軒,該公司總經理。
再審申請人房新莊因與被申請人唐某嘉某房地產開發(fā)有限公司排除妨害糾紛一案,不服河北省唐某市中級人民法院2018冀02民終268號民事判決,向本院申請再審。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對本案進行了審查,現(xiàn)已審查終結。
本院經審查認為,首先,被申請人擁有涉案土地的建設用地使用權,申請人也認可其涉案房屋占用了部分涉案土地,因此被申請人有權提出排除妨害的訴訟,申請人稱被申請人沒有訴權無法律依據。其次,經核對申請人上訴狀,上訴請求確為駁回被申請人起訴,二審法院就該事實的記錄存在錯誤,在此予以糾正,但對案件應駁回起訴還是駁回訴訟請求,法院有權依據法律規(guī)定予以判決,如上所述,被申請人在本案中具有訴權,因此二審法院判決本案駁回訴訟請求并無不當。最后,根據本案卷宗的相關材料,申請人提交了繼續(xù)繳納租地款的相關憑據,原審法院對該事實的認定不妥,予以糾正;涉案土地證書編號確系唐南開國用(2014)第0458號,該問題被申請人在原審中已經確認系筆誤,原審法院未予更正不妥;被申請人在涉案土地紅線圖中標注申請人房屋的行為系為說明房屋的座落,而非偽造證據,但在雙方對涉案房屋是否全部在涉案土地范圍內存在爭議的前提下,原審法院未進行現(xiàn)場勘查等行為,就對該問題進行認定不妥,在此予以糾正;鑒于申請人涉案房屋并未取得相應規(guī)劃建設手續(xù)及合法證件,原審法院認定該房屋為臨時建筑并無不當。
綜上,雖然原審法院在認定該案事實時存在個別錯誤,但實體處理并無不當,申請人的申請不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條的規(guī)定。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四條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
的解釋》第三百九十五條第二款規(guī)定,裁定如下:
審判長 宋曉玉
審判員 張巖
審判員 宋菁
書記員: 祁立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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