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扈海航,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無業(yè),住承德市雙橋區(qū),委托代理人張湛鯤,河北天諍律師事務(wù)所律師。被告呂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無業(yè),住承德市雙橋區(qū),委托代理人呂剛,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無業(yè),住承德市雙橋區(qū),
原告訴稱,2014年7月10日被告向原告借款100000.00元,約定使用期限一年,借款利率為同期銀行借款利率的四倍,逾期按照前款今額日千分之二加收違約金,借款期滿后,被告于2017年4月24日再次承諾一個月還清,但至今未還,因此原告提起訴訟,請依法判令被告償還原告借款100000.00元,支付利息72340.00元(該利息按照年利率24%計算至實際給付之日)。四原告為支持其訴訟請求,向本院提交借款合同一份。被告呂某某辯稱,被告原向原告借款50000.00元。后原、被告重新簽訂借款合同,合同中寫的借款本金100000.00元已經(jīng)包括被告承諾給付的50000.00元利息,因此被告同意償還原告本息100000.00元。被告未向本院提交證據(jù)。經(jīng)庭審質(zhì)證,被告對原告提交的借款合同日期不予認(rèn)可,原、被告重新簽訂借款合同的日期為2017年。經(jīng)本院審核認(rèn)定,原告提交的證??具有真實性、合法性、關(guān)聯(lián)性,本院予以采納。根據(jù)當(dāng)事人陳述及上述有效證據(jù),本院查明以下事實:原告扈海航作為甲方,被告呂某某作為乙方簽訂借款合同,合同約定,乙方向甲方借款現(xiàn)金100000.00元,借款期限為一年,自2014年7月10日至2015年7月9日。利率為銀行利率的四倍,如不能按期還款,每逾期一日按欠款金額的千分之二加收違約金。該借款合同上打印簽署時間為2014年7月10日。該合同上以手寫字體另行記載“以上款項一個月還清,呂某某。2017年4月24日”。本院認(rèn)為,原、被告簽訂書面借款合同,合同記載被告向原告借款100000.00元,借款日期為2014年7月10日。被告辯稱被告原借款金額為50000.00元,于2017年另行簽訂該借款合同,但未提交證據(jù)予以證實,故對被告答辯意見本院不予采納。對原告要求被告償還原告欠款本金100000.00元并按年利率24%給付利息的訴訟請求,本院予以支持。綜上,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條,《最高人民法院關(guān)于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guī)定》第二十七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原告扈海航訴被告呂某某民間借貸糾紛一案,本院2017年9月13日受理后,于2017年10月17日依法由本院審判員王亞娟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jìn)行審理。原告扈海航的委托代理人張湛鯤,被告呂某某的委托代理人呂剛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jié)。
被告呂某某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nèi)償還原告扈海航欠款人民幣100000.00元,并自2014年7月10日起按照年利率24%給付原告利息至判決確定的履行之日止。如未按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wù)的,應(yīng)當(dāng)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的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wù)利息。加倍部分債務(wù)利息依據(jù)《最高人民法院〈關(guān)于執(zhí)行程序中計算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wù)利息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條計算。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dá)之日起十五日內(nèi),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dāng)事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河北省承德市中級人民法院。案件受理費3746.00元,退還原告1873.00元,被告承擔(dān)1873.00元。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dá)之日起十五日內(nèi),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dāng)事人的人數(shù)或代表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河北省承德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員 王亞娟
書記員:馮婷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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