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訴人(原審被告):劉某某,男,蒙古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曲洪波,北京市康達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承德市郊區(qū)農村信用合作聯(lián)社,住所地承德市雙橋區(qū)新華路7號。
法定代表人:夏志廠,理事長。
委托代理人:于洪平,北京市雨仁(承德)律師事務所律師。
委托代理人:劉曉敏,北京市雨仁(承德)律師事務所律師。
原審被告:張某,女,漢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袁愛國,河北君興律師事務所律師。
委托代理人:袁愛軍,河北君興律師事務所律師。
原審被告:承德市風馳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承德市雙橋區(qū)開發(fā)區(qū)科技大廈9-901室。
法定代表人:劉某某,經理。
委托代理人:曲洪波,北京市康達律師事務所律師。
上訴人劉某某與被上訴人承德市郊區(qū)農村信用合作聯(lián)社、原審被告張某、原審被告承德市風馳物流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糾紛一案,承德市中級人民法院于2015年11月4日作出(2015)承民初字第00066號民事判決。劉某某不服,向本院提出上訴。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上訴人劉某某之委托代理人曲洪波,被上訴人承德市郊區(qū)農村信用合作聯(lián)社之委托代理人于洪平,原審被告張某之委托代理人袁愛國,原審被告承德市風馳物流有限公司之委托代理人曲洪波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本院認為,原判決認定基本事實不清,適用法律不當。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一款第(三)項之規(guī)定,裁定如下:
撤銷承德市中級人民法院(2015)承民初字第00066號民事判決;
二、本案發(fā)回承德市中級人民法院重審。
二審案件受理費194127元,退還上訴人劉某某。
審 判 長 王 芳 代理審判員 李冠霞 代理審判員 郭 濤
書記員:張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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