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某永通工程機械修配有限公司
徐學武(河北匯林律師事務所)
馮某某
原告承某永通工程機械修配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承某市雙橋區(qū)。
法定代表人崔光政,經(jīng)理。
委托代理人徐學武,河北匯林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馮某某。
本院在審理原告承某永通工程機械修配有限公司與被告馮某某修理合同糾紛一案中,原告承某永通工程機械修配有限公司于2014年10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訴申請。
本院認為,原告承某永通工程機械修配有限公司的申請符合有關(guān)法律規(guī)定。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五條 ?的規(guī)定,裁定如下:
準許原告承某永通工程機械修配有限公司撤回起訴。
案件受理費人民幣825元減半收取,由原告承某永通工程機械修配有限公司承擔。
本院認為,原告承某永通工程機械修配有限公司的申請符合有關(guān)法律規(guī)定。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五條 ?的規(guī)定,裁定如下:
準許原告承某永通工程機械修配有限公司撤回起訴。
案件受理費人民幣825元減半收取,由原告承某永通工程機械修配有限公司承擔。
審判長:王炳生
書記員:湯志麗
成為第一個評論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