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某運輸集團有限責任公司
于東興(河北尚豐律師事務所)
河北尚豐律師事務所(河北尚豐律師事務所)
許志成
上訴人(原審被告)承某運輸集團有限責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張繼臣。
委托代理人于東興,河北尚豐律師事務所律師。
委托代理人王競男,河北尚豐律師事務所律師助理。
上訴人(原審原告)許志成。
上訴人承某運輸集團有限責任公司因與上訴人許志成勞動爭議糾紛一案,不服河北省承某雙橋區(qū)人民法院(2015)雙橋民初字第1710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對本案進行了審理。上訴人承某運輸集團有限責任公司委托代理人于東興、王競男,上訴人許志成到庭參加訴訟。
本院認為,本案原審法院未針對案件當事人的訴求進行審理,并作出裁決。另本案原審被告為承某運輸集團有限責任公司,原審法院判決書中被告為“承某市運輸集團有限責任公司”,并判決“承某市運輸集團有限責任公司”承擔相應的責任。原審法院審理程序違法。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 ?第一款 ?(四)項之規(guī)定,裁定如下:
一、撤銷河北省承某市雙橋區(qū)人民法院(2015)雙橋民初字第1710號民事判決;
二、本案發(fā)回河北省承某市雙橋區(qū)人民法院重審。
本院認為,本案原審法院未針對案件當事人的訴求進行審理,并作出裁決。另本案原審被告為承某運輸集團有限責任公司,原審法院判決書中被告為“承某市運輸集團有限責任公司”,并判決“承某市運輸集團有限責任公司”承擔相應的責任。原審法院審理程序違法。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 ?第一款 ?(四)項之規(guī)定,裁定如下:
一、撤銷河北省承某市雙橋區(qū)人民法院(2015)雙橋民初字第1710號民事判決;
二、本案發(fā)回河北省承某市雙橋區(qū)人民法院重審。
審判長:冉雪芳
審判員:薛林儒
審判員:張喜艷
書記員:段映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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