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承某高某某馮營子鎮(zhèn)馮營子村村民委員會,住所地河北省承某市高某某馮營子鎮(zhèn)馮營子村。
法定代表人:王稼祥,該村村主任。
委托訴訟代理人:陳建民,河北德律律師事務所律師。
委托訴訟代理人:王鵬,河北德律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王巖峰,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住承某市高某某。
原告承某高某某馮營子鎮(zhèn)馮營子村村民委員會與被告王巖峰排除妨害糾紛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10日立案。原告承某高某某馮營子鎮(zhèn)馮營子村村民委員會于2017年11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訴申請。
本院認為,原告的申請符合法律規(guī)定。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五條第一款規(guī)定,裁定如下:
準許原告承某高某某馮營子鎮(zhèn)馮營子村村民委員會撤訴。
案件受理費40.00元(已減半),由原告承某高某某馮營子鎮(zhèn)馮營子村村民委員會負擔。
審判員 孟慶九
書記員:楊立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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