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承某龍某供熱有限責任公司,住所地隆化縣隆化鎮(zhèn)榮順村。統(tǒng)一社會信用代碼:91130825663663569C。
法定代表人:鞠京杰,董事長。
委托訴訟代理人:徐建國,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滿族,該公司職工,住隆化縣。
委托訴訟代理人:王志偉,河北隆化山莊律師事務所律師。執(zhí)業(yè)證號:11308200910646215。
被告:張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滿族,個體工商戶,住隆化縣。
委托訴訟代理人:張仕義,河北王樹國律師事務所律師。執(zhí)業(yè)證號:11308201010729753。
被告:張某某,系張某某妻子,xxxx年xx月xx日出生,蒙古族,住隆化縣。
委托訴訟代理人:張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滿族,個體工商戶,住隆化縣。
原告承某龍某供熱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供熱公司)與被告張某某供用熱力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于2018年7月3日立案后,依法適用普通程序,于2018年7月16日第一次公開開庭審理,原告供熱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徐建國,被告張某某及其委托訴訟代理人張仕義到庭參加訴訟,庭審中,因原告委托訴訟代理人未到庭,申請等待律師到庭后再開庭審理。同日原告律師到庭,本院第二次公開開庭進行審理,庭審中,被告提出原告所訴房屋不全是張某某所有,有部分是張某某的,原告訴訟主體不對,并不同意在本案中一并處理,原告為此申請追加張某某為本案的共同被告參加訴訟。本院于2018年9月10日公開開庭進行第三次審理。原告供熱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徐建國、王志偉,被告暨被告張某某的委托訴訟代理人張某某、被告張某某的委托訴訟代理人張仕義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原告供熱公司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依法判令被告給付拖欠原告的位于隆化鎮(zhèn)勝龍小區(qū)商業(yè)201室取暖費及違約金337252.50元、202室取暖費及違約金403919.60元,合計741172.10元。庭審中原告將該項訴訟請求變更為:依法判令二被告連帶給付拖欠201室取暖費180020.25元,違約金157232.25元,合計337252.50元;拖欠202室取暖費215606.15元,違約金188313.45元,合計403919.60元。2.由二被告承擔一切訴訟費用。事實及理由:二被告是原告公司的供熱用戶,二被告所有的位于隆化鎮(zhèn)勝龍小區(qū)商業(yè)201和202兩套房屋,自2008年至2018年期間分別拖欠原告取暖費及違約金337252.50元和403919.60元。上述款項原告多次催繳,二被告以種種理由拒絕支付。
二被告張某某辯稱,1.對原告所主張的數(shù)額和供熱面積均不認可。本案中雙方未簽訂任何合同,對相關事項沒有進行約定,對于收費標準、收費面積等沒有提供,不知道原告所主張的供熱費數(shù)額是如何計算的,原告應承擔舉證不能法律后果,對于違約金更是沒有任何依據(jù)。2.雖然被告接入供熱管道,2013年《河北省供熱用熱辦法》第34條規(guī)定:熱源單位、供熱單位應當按規(guī)定保證正常、穩(wěn)定、連續(xù)供熱;供熱單位應當建立供熱服務承諾制度,向社會公開服務內(nèi)容、服務標準和辦事程序,公開收費標準和辦事程序,公開收費標準和投訴電話,在供熱期間實行24小時不間斷服務;發(fā)現(xiàn)問題或者接到投訴,應當及時處理。該辦法39條規(guī)定:“供熱單位應建立供熱用戶室溫檢測制度”,但是原告方并沒有向被告實際供熱,被告也未接受供熱服務,原告也不能證明被告房屋的溫度,因此被告方?jīng)]有義務繳納取暖費。3.對于原告的主張,其中有一部分已經(jīng)超過三年的訴訟時效,對超過部分不應得到保護。4.201室房屋所有權證登記的是被告張某某,202室房屋所有權證登記的是張某某,雖然張某某與張某某系夫妻,但被告張某某不同意一并解決。
當事人圍繞訴訟請求依法提交了證據(jù),本院組織當事人進行了質(zhì)證。
原告提交如下證據(jù):
證據(jù)1:位于隆化鎮(zhèn)××小區(qū)××室繳費查詢單一張,擬證明201室供暖面積590平方米,每平31元,2008年至2018年十年期間共欠取暖費金額180020.25元,違約金157232.25元。
證據(jù)2:取暖費催繳通知13張,擬證明自2008年起原告多次向被告催繳取暖費,被告未繳納。
證據(jù)3:位于隆化鎮(zhèn)××小區(qū)××室繳費查詢單一張,擬證明202室供暖面積706.63平米,單價31元,2008年至2018年十年期間共欠取暖費金額215606.15元,違約金188313.45元。
證據(jù)4:取暖費催繳通知14張,擬證明自2008年起原告多次向被告催繳取暖費,被告未能繳納。
證據(jù)5:現(xiàn)場談話錄音光盤一份,擬證明2018年5月14日原告公司收費員王某1與被告張某某在勝龍小區(qū)的樓下談話,在談到了溫度問題時,被告張某某的答復是溫度都夠,所以說就沒同意進行改造。
證據(jù)6:證人王某1、劉某、輦會春、秦某的當庭證言,擬證明原告在二被告拖欠取暖費期間,向其主張過權利,并不超過訴訟時效以及溫度達到標準的事實。
王某1的證言內(nèi)容:我自2017-2018年度接手公安局換熱站收費、計量工作,其中包括勝龍小區(qū)商業(yè)樓張某某和張某某的房屋。因為該小區(qū)1樓的商業(yè)個別商戶反應溫度低,2017年我單位對其商業(yè)進行改造,張某某不同意改造就沒有改,取暖期結束后我找到張某某的電話和他通話,他說有事不方便,后來拖了一段時間,因為涉及的事情比較多,需要和領導商議,后來在2018年4月份,在勝龍小區(qū)找到張某某本人,他說溫度夠不需要改,說和我們領導商議費用的問題,因為他的租戶比較多,涉及的問題比較多。2017年我向二樓鵬博書店租戶發(fā)過催繳通知單,當時溫度17度,西側的滿園紅飯店已經(jīng)關門,我將催繳通知單貼在門上了。
劉某的證言內(nèi)容:我是從2015-2016、2016-2017年度管理公安局換熱站收費、計量工作,我測量的溫度是達標的。我向張某某房屋的承租戶多次進行催繳,也都沒有任何反應,我把催繳單送達給了飯店的工作人員,他們說老板不在便不給簽字。
輦會春的證言內(nèi)容:我從2013-14、2014-2015公安局換熱站收費、計量工作歸我負責,我上門向飯店收過費,沒有人反映溫度不夠的問題,我也沒有進行測量,他們不繳費我也向他們要房主的信息,店員說老板不在他們不知道,對催繳通知單也不簽字。因為該小區(qū)沒有進行分戶所以不能辦理停暖手續(xù)。
秦某的證言內(nèi)容:我是2011-2012年度取暖期負責勝龍小區(qū)的收費工作。我從電腦里查到張某某的房屋是欠費的,也向滿園紅飯店發(fā)過催繳通知單,告訴服務員和房主聯(lián)系,但是一直沒有回復。2011年催繳通知單上的字不是我簽的字。
二被告對原告提交的證據(jù)1不認可,認為查詢單的用戶名和被告不一致,實際產(chǎn)權人為張某某,不是本案被告張某某,張某某與張某某系夫妻。建筑面積是641.9平方米,而不是590平方米。對證據(jù)2、4的真實性不予認可,這些催繳通知書并沒有產(chǎn)權人的接收簽字,也沒有送達給實際房屋產(chǎn)權人及房屋承租人手里,只是原告自己注明拒收、店員接收、張貼門衛(wèi),但并沒有其他證據(jù)予證明。對證據(jù)3不認可,建筑面積是617.4平方米,而不是706.63平方米。對證據(jù)5的證明目的不認可,原告當時找被告張某某沒有說商業(yè)改造還是住宅改造,而張某某說的樓上溫度夠是指三、四樓的住宅熱,不用改造,而不是指二樓的商業(yè)樓溫度夠。對證據(jù)6證人證言有異議,認為四位證人是原告的工作人員,與原告有利害關系,其中也有個別證人證明有用戶反映過溫度不到標準,才拒絕繳費。秦某負責這段時間的催繳通知單工作人員處并不她的簽字,說明其陳述是虛假的,王某1和劉某陳述對房屋進行過測溫,但并沒有提交測溫記錄予以佐證。
二被告提交如下證據(jù):
證據(jù)1:隆房證字第××號、隆房證字第××號房屋所有權證各一份,擬證明201室建筑面積641.9平方米,202室建筑面積617.4平方米,原告所主張的供熱面積與實際面積不符。其中201室的房屋所有權人為張某某、202室房屋的所有權人為張某某。
證據(jù)2:房屋租賃合同4份,擬證明原告于2007年便將201室房屋出租給了李某1經(jīng)營滿意園紅飯店至今,于2006年7月到2009年7月份將202室出租給李某2經(jīng)營西北莜面村飯店、于2011年10月至2014年5月出租給王某2經(jīng)營家具、于2016年至今出租給孫某經(jīng)營鵬愽書店。
證據(jù)3.證人李某1、李某2、王某2、孫某的妻子呂春新當庭證言,擬證明四位證人在承租房屋期間,沒有達到通用的溫度,他們才未繳納取暖費的。
李某1證言內(nèi)容:我是2008年4月份租的張某某所有的西側房屋(202室),這年冬季大供熱剛入網(wǎng),按合同約定取暖費應由我繳納,因為室內(nèi)溫度太低,我去找熱力公司,公司人來都沒有測量,進屋就說這屋里沒有溫度量什么,我問自己把暖氣摘了有什么后果,他們說不用管,我通過房東同意把暖氣基本全部摘除后安裝空調(diào),自2008年冬季至今一直沒有用供熱公司供暖,也沒有人找我說要取暖費的事,也沒有向我送達過催繳通知書。
李某2的證言內(nèi)容:我是2006年7月至2009年7月租賃原告201室經(jīng)營西北莜面村飯店,當時只有兩組暖氣,2008年并入大供熱網(wǎng),按合同約定取暖費應由我繳納,溫度太低我去找供熱公司讓他們?nèi)y溫度,他們?nèi)ズ罂匆姏]有暖氣也沒有測量就走了。此后沒有人找過我催要取暖費及送達催繳通知書。
王某2的證言內(nèi)容:我和張某某簽訂201的房屋租賃合同,約定租期2011年10月至2014年10月,但在2014年5月我便撤出了。第一個取暖期不熱,來年開春房東給找人修暖氣,修完以后第二個取暖期依然不熱,后來(2012年)找供熱公司測溫度,測完以后說確實不熱,以后再也沒有去過。按合同約定供熱費由我繳納。
呂春新的證言內(nèi)容:2015年4月1日,原告與我丈夫?qū)O某簽訂租賃合同,我們租賃原告201室房屋經(jīng)營鵬愽書店一直到現(xiàn)在,開始原告加過一組暖氣片,但兩個取暖期都沒有達到正常溫度。供熱公司去過人測量溫度,但具體時間記不清楚了。
原告對二被告提交的證據(jù)1無異議,拖欠取暖費的金額以原告提交的產(chǎn)權證面積計算,每平方米31元,共計10年,合計390383元,并自2008年11月15日起按日1‰支付各取暖期的滯納金。對證據(jù)2真實性無異議,但根據(jù)《河北省供熱管理辦法》《隆化縣供熱管理辦法》規(guī)定繳納取暖費的主體是房屋所有權人,被告可以依據(jù)該合同向承租人主張。對證據(jù)3的證人證言有異議,認為四位證人均與二被告形成房屋租賃合同關系,合同約定取暖費由承租戶承擔,承租戶沒有繳納取暖費,因此四位證人與本案被告有利害關系,不能作為證據(jù)使用。
本院對當事人無爭議的證據(jù)認定如下:原告對被告提交的證據(jù)1無異議、對證據(jù)2的真實性無異議,本院對該兩份證據(jù)予以確認并在卷佐證。
二被告對原告提交的證據(jù)1、3有異議,并同意以二被告提交的證據(jù)1房屋所有權證記載的面積為準,因此本院對原告提交的證據(jù)1、3不予采信。雖然二被告對原告提交的證據(jù)2、4有異議,但與證據(jù)6中的證人王某1、劉某、輦會春證言能夠相互佐證,證明原告向被告房屋的承租人主張過權利,因此本院對證據(jù)2、4及證據(jù)6中王某1、劉某、輦會春向被告承租人主張權利的內(nèi)容予以采信,并在卷佐證,對證據(jù)6中王某1、劉某、輦會春陳述的被告房屋溫度達標內(nèi)容因未能提交溫度測量等其他證據(jù)予以佐證,且二被告又不予認可,所以對該部分內(nèi)容不予采信;因證人秦某的證言與原告提交的催繳通知單中工作人員簽字不致,因此本院對其證言不予采信。二被告對原告提交的證據(jù)5的異議成立,王某1在錄音中陳述的“樓上”不能確定是二樓的商業(yè)用房“溫度夠”,因此本院對該證據(jù)不予采信。
雖然原告對二被告提交的證據(jù)3中李某1證明的溫度不夠有異議,但結合原告提交證據(jù)6中劉某的證言,能夠確定原告的二樓溫度不夠,因此本院對李某1該部分證言予以采信并在卷佐證,對于其陳述將暖氣片拆卸沒有使用等內(nèi)容,因無其他證據(jù)予以佐證,且未向原告申報停止取暖服務,所以本院不予認定。對該證據(jù)3中李某2、王某2、孫某三位證人證明的溫度不夠本院予以確認并在卷佐證,對于三人陳述的未向其主張權利的內(nèi)容本院不予認定。
根據(jù)原、被告當庭陳述和經(jīng)審查確認的上述證據(jù),本院認定事實如下:
二被告系夫妻,在位于隆化縣××××樓有兩處商業(yè)用房,201室的房屋所有權人登記為被告張某某,建筑面積641.9平方米,202室所有權人登記為被告張某某,建筑面積617.4平方米。被告張某某于2008年4月將202室房屋租賃給案外人李某1經(jīng)營滿園紅飯店使用,租賃期限至2018年4月。被告張某某于2006年7月至2009年7月將201室租賃給案外人李某2經(jīng)營西北莜面村飯店使用,2011年10月至2014年10月租賃給案外人王某2經(jīng)營家具,2015年4月1日至今租賃給案外孫某經(jīng)營鵬愽書店。2008年取暖期前該小區(qū)并入承某龍某供熱有限責任公司在隆化鎮(zhèn)的大供熱管網(wǎng)。自2008年冬始至2018年春隆化縣政府確定的商業(yè)用房取暖費均按建筑面積每平方米收取供熱費31元,二被告在此期間內(nèi)一直沒有向原告繳納供熱費用,共拖欠390383元。
本院認為,本案的爭議焦點為:第一,原告的起訴是否超過訴訟時效;第二,二被告是否應當向原告繳納供熱費用及違約金。
關于第一個爭議焦點:原告提交的證據(jù)6能夠證明其向二被告的承租人主張權利,適用訴訟時效中斷的規(guī)定。2007年《隆化縣縣城集中供熱管理辦法》第二十三條(六)項規(guī)定:“用戶不用熱,應于當年9月30日前向供熱企事業(yè)申請辦理,逾期不予辦理,按正常供熱收費”。實施集中供熱是國家倡導的節(jié)約能源和資源,減少污染物排放的政策,供熱企業(yè)是政府主管下社會公用企業(yè),二被告如果不接受供熱服務應當向原告申請停用,其未申請視為接受報務,并應繳納供熱費用,因此不能以超過訴訟時效來對抗原告的訴訟請求。
關于第二個爭議焦點,原告向二被告供熱,二被告接受原告的供熱服務,雙方形成供用熱力合同的法律關系。二被告應當向原告繳納供熱費用,但經(jīng)庭審查明二被告房屋的承租人能夠證明商業(yè)用房溫度一直不達標,應當適當減少二被告的取暖費,又因原告未能提供對二被告室溫檢測的證據(jù),因此,本院酌定二被告按50%向原告繳納取暖費用。因原告未能達到供熱標準,亦存在違約行為,所以對其主張的違約金本院不予支持。二被告辯稱的將暖氣片拆除未接受原告供熱服務,不應繳納取暖費用無證據(jù)予證明,且又未在當年的9月30日前向原告申請辦理停暖手續(xù),本院對此不予支持。
綜上所述,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八條、第一百七十六條、第一百八十二條、第一百八十四條的規(guī)定,判決如下:
被告張某某、張某某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nèi)支付原告供熱費195191.5元(390383元的50%)。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11212元,由原告負擔5606元,二被告負擔5606元。
如不服本判決,可以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nèi),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河北省承某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長 錢寶蓮
審判員 郭英杰
人民陪審員 方玉春
書記員: 王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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