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招商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住所地上海浦東新區(qū)來安路686號。
代表人張東,男,職務總經(jīng)理。
委托代理人劉穎,黑龍江李易桐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孫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住哈爾濱市南崗區(qū)。
原告招商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與被告孫某某信用卡糾紛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委托代理人劉穎到庭參加訴訟。被告孫某某經(jīng)本院合法傳喚,其無正當理由未到庭參加訴訟。本院依法缺席審理終結(jié)。
原告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被告償還原告信用卡欠款本金35558.45元及截止2016年6月25日的利息2860.79元、費用(滯納金)9297.19元,自2016年6月26日起至實際給付之日止,利息按照信用卡領用合約的規(guī)定計算,自2016年6月26日起至2016年12月31日止費用(滯納金)按領用合約的規(guī)定計算;2、訴訟費用由被告承擔。事實和理由:被告孫某某于2013年1月30日在原告處申請辦理了信用卡,卡號為03×××95,后被告使用該卡透支消費,截止2016年6月25日,被告累計欠款本息共計47716.43元。原告自2015年12月25日起多次催款,但被告一直未清償,故原告起訴。
被告未出庭,亦未提交書面答辯。
原告圍繞訴訟請求依法提交了證據(jù),被告孫某某未出庭質(zhì)證,對原告提供的證據(jù)本院予以確認并在卷佐證。
根據(jù)以上有效證據(jù)及當事人的當庭陳述,本院認定以下事實:
2013年1月11日,被告向原告申請辦理信用卡并填寫招商銀行信用卡申請表,申請表附《招商銀行信用卡(個人卡)通用領用合約》及《招商銀行信用卡章程》。根據(jù)合約約定,持卡人及其附屬持卡人的當期非現(xiàn)金交易自銀行記賬日至到期還款日(含)為免息還款期,在免息還款期內(nèi)償還當期已出賬單的全部款項,無須支付非現(xiàn)金交易的利息,否則自原告記賬日起按日利率萬分之五計收利息至清償日止,按月計收復利,如有變動按中國人民銀行的有關規(guī)定執(zhí)行;持卡人及其附屬持卡人辦理預借現(xiàn)金時,須承擔按每筆預借現(xiàn)金交易金額的1%計算的手續(xù)費,最低收費額為每筆10元,預借現(xiàn)金交易不享受免息還款期待遇,由原告記賬日起按日利率萬分之五計收利息至清償日止,記賬日為此筆預借現(xiàn)金交易發(fā)生日,按月計收復利;被告可以選擇以最低還款額方式還款,即于當期到期還款日(含)前將不低于最低還款額的款項償還原告,選擇最低還款額方式不享受免息還款期待遇;持卡人每期最低還款額為信用卡一般交易的百分之十,加上賬戶內(nèi)所有未結(jié)清的分期交易單期金額的百分之百,加上前期所有最低還款額未還部分,加上超過信用卡額度使用的全部款項,加上所有的費用和利息;所有的費用指年費、預借現(xiàn)金手續(xù)費、掛失手續(xù)費、滯納金、調(diào)閱賬單手續(xù)費、損壞換卡手續(xù)費等費用;持卡人如未于每月到期還款日(含)前還清當期最低還款額或延誤還款,除應按約定支付循環(huán)信用利息外,還應按最低還款額未還部分的百分之五支付滯納金,最低為10元。后原告為被告辦理了卡號為03×××95的信用卡一張,被告實際使用該卡進行消費,但未按約定清償欠款。截止2016年6月25日,該信用卡已產(chǎn)生欠款本金35558.45元、利息2860.79元、費用9297.19元。
本院認為,原告與被告形成的信用卡領用合約合法有效,被告使用該信用卡欠原告本金、利息、費用,事實清楚,原告舉證證據(jù)充分,被告應予以償還。原告要求被告按照領用合約的約定給付利息至清償日止及要求給付費用(滯納金)至2016年12月31日止,符合合同約定,亦不違反法律規(guī)定,本院予以支持。綜上所述,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六十條、第一百零七條、第二百零六條、第二百零七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四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孫某某給付原告招商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欠款本金35558.45元;
二、被告孫某某給付原告招商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上述欠款的利息(截止2016年6月25日利息為2860.79元;自2016年6月26日起至實際給付之日止,利息支付標準按《信用卡領用合約》執(zhí)行);
三、被告孫某某給付原告招商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上述欠款的費用(滯納金)(截止2016年6月25日費用為9297.19元;自2016年6月26日起至實際給付之日止,滯納金支付標準按《信用卡領用合約》執(zhí)行)。
上述款項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nèi)履行完畢。
被告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原告預交本院案件受理費993元,公告費260元,由被告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本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nèi),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哈爾濱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長 呂桂梅
人民陪審員 王仁人
人民陪審員 姜淑艷
書記員: 張?zhí)鹛?/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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