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招商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漢分行,住所地武漢市江漢區(qū)建設大道518號。
負責人:文行赤,行長。
委托訴訟代理人:洪長華、周好,湖北協(xié)立律師事務所律師,一般授權。
被告:周某某,男,漢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址武漢市東西湖區(qū)。
被告:唐莉莉,女,漢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址安徽省蕪湖市鳩江區(qū)。
被告:武漢欣政物資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漢市硚口區(qū)長豐大道天勤花園14棟1層2號。
法定代表人:周某某。
原告招商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漢分行(以下簡稱原告)與被告周某某、唐莉莉、武漢欣政物資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欣政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糾紛一案,于2017年2月9日立案后,依法適用普通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的委托訴訟代理人洪長華到庭參加訴訟,被告周某某、唐莉莉、欣政公司經本院公告送達開庭傳票,未到庭參加訴訟,本院依法缺席審理。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訴請法院判令:1.三被告共同向原告償還計算至2016年6月7日止的借款本金2081087.71元及利息、罰息、復息89734.55元,合計2170822.26元;2.三被告共同從2016年6月8日起,按照《個人授信及擔保協(xié)議》和《個人貸款周轉易協(xié)議書》的約定,共同向原告支付2081087.71元借款本金產生的利息、罰息、復息至本案全部債務清償完畢之日止;3.原告有權就上述債務以被告周某某位于武漢市硚口區(qū)長豐大道天勤花園14棟1層1號的房產折價或者拍賣、變賣所得價款優(yōu)先受償,不足部分由三被告繼續(xù)清償;4.三被告共同向原告承擔為實現債權主張權利所產生的訴訟保全財產、公告送達等費用;5.三被告共同向原告承擔本案訴訟費用。事實和理由:被告周某某于2014年3月18日向原告提出了《零售貸款申請表》,向原告申請授信金額214萬,周期為60個月,2014年3月28日周某某又與原告簽訂了《個人貸款周轉易協(xié)議》,約定單筆“周轉易”授信額度為214萬元,期限為12個月,還款方式為按月付息,到期還本,約定利率為貸款實際發(fā)放前一個工作日中國人民銀行公布的同期貸款基準利率上浮40%,執(zhí)行年利8.4%,貸款期間利率不變。同日原告與被告周某某、唐莉莉簽訂了編號為8140320029001的《個人授信及擔保協(xié)議》,授信額度為214萬元,可循環(huán),周期60個月。未按約定用途使用貸款的,對違約部分按合同執(zhí)行利率加收100%計收罰息,未能按時還款的按合同執(zhí)行利率的50%計收罰息,不能按時支付利息的,按罰息利率按日計收復息。因被告周某某、唐莉莉二人系夫妻關系,被告周某某、唐莉莉依法應承擔相應的擔保責任。原告為保障實現自己的擔保權,已于2014年4月24日對被告周某某位于武漢市硚口區(qū)長豐大道天勤花園14棟1層1號的房產在房地部門辦理了抵押房屋他項權證,當被告不履行還款義務時,原告享有對上述抵押物優(yōu)先受償的權利。另欣政公司對被告周某某的全部借款做出了共同還款承諾,被告周某某、唐莉莉未依約還款,引起本案訴訟。
經審理查明,原告所訴事實屬實,本院予以認定。
上述事實,有原告的陳述及原告提交的身份證復印件、居民戶口薄復印件、結婚證復印件、《零售貸款申請表》、《個人授信及擔保協(xié)議》、《個人貸款周轉易協(xié)議書》、《房屋他項權屬證書》、《共同還款承諾書》、股東會決議、貸款關鍵信息、貸款附屬信息等證據予以證明,上述證據均經庭審質證屬實,本院予以認定。
本院認為,被告周某某、唐莉莉、欣政公司與原告簽定《零售貸款申請表》、《個人授信及擔保協(xié)議》、《個人貸款周轉易協(xié)議書》、《共同還款承諾書》等合同,系雙方當事人真實意思表示,內容未違反法律強制性規(guī)定,雙方之間借貸擔保契約關系真實有效。原告依約向被告周某某履行了發(fā)放貸款的義務,被告周某某在借款后未按照合同約定歸還借款本息,其行為已構成違約,應承擔相應的違約責任。上述債務是被告唐莉莉在與被告周某某婚姻關系存續(xù)期間形成的,被告唐莉莉亦書面承諾共同償還上述債務,被告周某某、唐莉莉還共同以被告周某某位于武漢市硚口區(qū)天勤花園14棟1層1號的房產為上述借款提供抵押擔保,原告主張被告周某某、唐莉莉共同償還借款并對上述抵押房屋享有優(yōu)先受償權的訴訟請求,符合法律規(guī)定,本院予以支持。被告欣政公司雖承諾共同償還上述債務,但該承諾實質是為上述債務的履行提供的保證擔保,在保證方式不明的情況下,被告欣政公司應按照連帶責任保證對本案債務承擔保證責任,且僅對物的擔保以外的債權承擔保證責任。原告主張被告欣政公司共同償還借款的訴訟請求與事實不服,本院不予支持。被告周某某、唐莉莉、欣政公司經本院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未到庭應訴,視為放棄訴訟權利,應承擔舉證不能的法律后果。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六十條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條、第一百零八條、第二百零五條、第二百零六條、第二百零七條、《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一百七十三條、第一百七十六條、第一百七十九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第十八條、第十九條、第二十一條、第二十八條、第三十一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二十四條及《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條的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周某某、唐莉莉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向原告招商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漢分行償還借款本金2081087.71元及利息、罰息、復息89734.55元(利息等的計算截至2016年6月7日),本息合計2170822.26元。此后的利息等以所欠借款本金為基數按合同約定利率計算至欠款清償之日止。
二、若被告周某某、唐莉莉未履行上述第一項判決確定的還款義務,則原告招商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漢分行對被告周某某位于武漢市硚口區(qū)長豐大道天勤花園14棟1層1號的房屋拍賣、變賣所得價款享有優(yōu)先受償權。
三、被告武漢欣政物資有限公司對原告招商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漢分行在上述第二項判決中實現對抵押房屋優(yōu)先受償權后仍不足償還的部分承擔連帶保證責任,且在承擔保證責任后,有權向被告周某某、唐莉莉追償。
四、駁回原告招商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漢分行的其它訴訟請求。
負有金錢給付義務的當事人,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24167元,由被告周某某、唐莉莉、武漢欣政物資有限公司負擔,此款原告招商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漢分行已預付,被告周某某、唐莉莉、武漢欣政物資有限公司隨同上述判決款項一并給付原告招商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漢分行。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湖北省武漢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 判 長 楊曉華 人民陪審員 楊 麗 人民陪審員 錢道斌
書記員:汪錦鋒 速錄員柯鍇
成為第一個評論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