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商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石某某分行
霍明河(河北朗域律師事務(wù)所)
河北綠某某農(nóng)林科技有限公司
河北麗某園林古建工程有限公司
深澤縣瑞華金屬制品有限公司
賈振國
王素霞
原告招商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石某某分行,住所地石某某市橋西區(qū)。
代表人鄭曉東,該行行長。
委托代理人霍明河,河北朗域律師事務(wù)所律師。
被告河北綠某某農(nóng)林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石某某市藁城區(qū)。
法定代表人賈振國,該公司總經(jīng)理。
被告河北麗某園林古建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石某某市東平路。
法定代表人呂向群,該公司總經(jīng)理。
被告深澤縣瑞華金屬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石某某市深澤縣鐵桿村。
法定代表人張俊杰,該公司總經(jīng)理。
被告賈振國。
被告王素霞。
原告招商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石某某分行(以下簡稱招行石某某分行)與被告河北綠某某農(nóng)林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綠某某公司)、河北麗某園林古建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麗某園林公司)、深澤縣瑞華金屬制品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瑞華金屬公司)、賈振國、王素霞金融借款合同糾紛一案,原告于2015年9月2日向本院起訴,同日本院決定受理。本院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于2015年12月9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招行石某某分行委托代理人霍明河到庭參加了訴訟,五被告經(jīng)本院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進行了審理。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jié)。
本院認為,原告與被告綠某某公司、麗某園林公司、瑞華金屬公司所簽《授信協(xié)議》、原告與被告綠某某公司所簽《借款合同》及被告賈振國、王素霞出具的最高額不可撤銷擔保書,是當事人的真實意思表示,且不違反法律及行政法規(guī)強制性規(guī)定,應(yīng)認定有效,雙方應(yīng)按約履行義務(wù)。原告依約向被告綠某某公司發(fā)放貸款900萬元,借款到期后,被告綠某某公司未能足額償還借款本息,原告按照合同約定扣劃其繳納的保證金后,不足以清償全部債務(wù),原告要求該被告繼續(xù)履行還款義務(wù),應(yīng)予支持。被告綠某某公司與麗某園林公司、瑞華金屬公司就授信協(xié)議項下借款互為提供連帶責任保證,被告賈振國、王素霞為綠某某公司的借款提供連帶責任保證,原告要求被告麗某園林公司、瑞華金屬公司、賈振國、王素霞對被告綠某某公司的上述借款承擔連帶責任,符合合同約定,本院予以支持。綜上,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條 ?、第二百零六條 ?、第二百零七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第十八條 ?、第三十一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四條 ?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河北綠某某農(nóng)林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nèi)償還原告招商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石某某分行借款本金4475920.81元及利息、罰息、復息(截止2015年12月8日的利息、罰息、復息共計251065.42元,之后至借款還清之日止,按合同約定標準計算);
二、被告河北麗某園林古建工程有限公司、深澤縣瑞華金屬制品有限公司、賈振國、王素霞對被告河北綠某某農(nóng)林科技有限公司的上述借款承擔連帶責任,以上四被告承擔保證責任后,有權(quán)向被告河北綠某某農(nóng)林科技有限公司追償。
被告河北綠某某農(nóng)林科技有限公司如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wù),應(yīng)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 ?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wù)利息。
案件受理費43435元,由以上五被告共同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nèi),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河北省石某某市中級人民法院。并于上訴期限屆滿之日起7日內(nèi)預交上訴費(上訴費按照不服一審判決部分的上訴請求數(shù)額交納;收款單位:河北省石某某市中級人民法院,賬號:62×××47,開戶銀行:河北銀行華興支行)。逾期不交也不提出緩交申請的,按自動撤回上訴處理。
本院認為,原告與被告綠某某公司、麗某園林公司、瑞華金屬公司所簽《授信協(xié)議》、原告與被告綠某某公司所簽《借款合同》及被告賈振國、王素霞出具的最高額不可撤銷擔保書,是當事人的真實意思表示,且不違反法律及行政法規(guī)強制性規(guī)定,應(yīng)認定有效,雙方應(yīng)按約履行義務(wù)。原告依約向被告綠某某公司發(fā)放貸款900萬元,借款到期后,被告綠某某公司未能足額償還借款本息,原告按照合同約定扣劃其繳納的保證金后,不足以清償全部債務(wù),原告要求該被告繼續(xù)履行還款義務(wù),應(yīng)予支持。被告綠某某公司與麗某園林公司、瑞華金屬公司就授信協(xié)議項下借款互為提供連帶責任保證,被告賈振國、王素霞為綠某某公司的借款提供連帶責任保證,原告要求被告麗某園林公司、瑞華金屬公司、賈振國、王素霞對被告綠某某公司的上述借款承擔連帶責任,符合合同約定,本院予以支持。綜上,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條 ?、第二百零六條 ?、第二百零七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第十八條 ?、第三十一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四條 ?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河北綠某某農(nóng)林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nèi)償還原告招商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石某某分行借款本金4475920.81元及利息、罰息、復息(截止2015年12月8日的利息、罰息、復息共計251065.42元,之后至借款還清之日止,按合同約定標準計算);
二、被告河北麗某園林古建工程有限公司、深澤縣瑞華金屬制品有限公司、賈振國、王素霞對被告河北綠某某農(nóng)林科技有限公司的上述借款承擔連帶責任,以上四被告承擔保證責任后,有權(quán)向被告河北綠某某農(nóng)林科技有限公司追償。
被告河北綠某某農(nóng)林科技有限公司如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wù),應(yīng)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 ?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wù)利息。
案件受理費43435元,由以上五被告共同負擔。
審判長:趙芳
審判員:賈巧玲
審判員:張利
書記員:曹露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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