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商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石某某分行
樊濤(河北濟民律師事務所)
王偉英(河北濟民律師事務所)
霍某某
阮解放
阮解放
原告招商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石某某分行,住所地石某某市橋西區(qū)中華南大街172號,統(tǒng)一社會信用代碼:91130100564852292E。
代表人鄭曉東,該分行行長。
委托代理人樊濤,河北濟民律師事務所律師。
委托代理人王偉英,河北濟民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霍某某,無業(yè)。
委托代理人阮解放,男,石某某利源包裝印刷有限公司經(jīng)理,住址同霍某某,系霍某某丈夫。
被告阮解放,石某某利源包裝印刷有限公司經(jīng)理,系霍某某丈夫。
原告招商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石某某分行(以下簡稱招行石某某分行)與被告霍某某、阮解放金融借款合同糾紛一案,原告招行石某某分行于2016年5月4日訴至本院,同日,本院決定受理。
并依原告訴訟保全的申請對被告霍某某財產(chǎn)采取保全措施,后依法由審判員王豪獨任審判,于同年7月28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
原告招行石某某分行的委托代理人樊濤、王偉英,被告阮解放,并作為被告霍某某的委托代理人到庭參加訴訟。
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原告招行石某某分行訴稱,2013年5月21日,被告霍某某向原告提交小微貸款申請表,申請向原告貸款。
2013年5月31日,原告與被告霍某某簽訂編號為100588024975號的個人授信協(xié)議,約定被告同意為霍某某提供總額為50萬元的授信額度。
授信期限36個月,自2013年5月30日至2016年5月30日。
同日,原告與被告霍某某簽訂個人授信最高額質押合同,約定被告霍某某以其名下金額為10萬元的定期存款單為質物,質押于原告處。
質押期間為質權設立之日起至授信協(xié)議項下授權債權訴訟時效屆滿的期間。
授信協(xié)議履行期間,被告霍某某因流動資金緊張,于2015年7月29日向原告提交零售貸款申請表,申請借新還舊,并同被告阮解放于2015年8月7日與原告簽訂編號為8150805336012的個人貸款借款合同及個人貸款自主月供協(xié)議書,約定被告霍某某、阮解放向原告借款202000元,借款期限9個月,自2015年8月7日至2016年5月7日。
貸款利率采用固定利率,執(zhí)行利率為年利率8.73%。
還款方式為等額還款。
2015年8月10日,被告霍某某、阮解放與原告簽訂編號為8150807885002的個人貸款借款合同及個人貸款自主月供協(xié)議書,約定被告向原告借款248000元,貸款期限9個月,自2015年8月10日至2016年5月10日,貸款利率、還款方式同上。
兩份借款合同均約定,借款人未按合同約定按時足額償還貸款的,構成違約。
一旦發(fā)生違約行為,原告有權宣布本合同提前到期,提前收回已發(fā)放貸款的本息,并對其未償還的貸款本金按日在本合同執(zhí)行利率水平上加收50%計收罰息,直至貸款本息清償完畢為止。
對不能按時支付的利息,按罰息利率按日計收復息。
原告為實現(xiàn)債權而支付的律師費、訴訟費等所有費用,均由被告全數(shù)負擔。
兩份借款合同簽訂當日,原告依約向被告發(fā)放了貸款。
此后,被告未按上述兩份借款合同的約定按時償還借款本息。
原告為彌補損失,分別于2015年8月7日、2016年1月7日自被告保證金賬戶扣劃14008.85元、92708.90元。
截至2016年3月22日,被告尚欠原告借款本金356663.28元、利息7142.38元、罰息55.25元、復息72.56元。
請求判令:1、解除原、被告簽訂的個人授信協(xié)議;2、解除原、被告簽訂的編號為8150805336012、8150807885002的個人貸款借款合同;3、二被告立即向原告償還借款本金356663.28元、利息7142.38元、罰息55.25元、復息72.56元(截至2016年3月22日);4、二被告向原告償還2016年3月23日至被告實際還清欠款之日的利息、罰息、復息;5、本案訴訟費、保全費、公告費、律師費等其他實現(xiàn)債權的相關費用由二被告承擔。
被告霍某某、阮解放辯稱,認可原告的訴訟請求及主張的事實。
審判長:王豪
書記員:張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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