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寧市城東區(qū)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東檢公訴刑訴〔2020〕56號
被告人敏某某,男,199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號碼6301041995********,回族,大專文化程度,無職業(yè),戶籍地青海省西寧市城東區(qū),現住青海省西寧市城東區(qū)**路**號。因涉嫌詐騙罪,于2019年10月31日被西寧市公安局城東公安分局依法刑事拘留,2019年11月11日經本院批準逮捕,2019年11月12日由西寧市公安局城東公安分局執(zhí)行逮捕。
本案由西寧市公安局城東公安分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敏某某涉嫌詐騙罪罪,于2020年1月9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1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和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1月10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權委托訴訟代理人,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師、被害人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2月9日延長審查起訴期限十五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適用普通程序審理。
經依法審查查明:
1.2019年9月23日,被告人敏某某冒充西寧市伊爾頓酒店張總,通過電話聯系到中國聯通共和路營業(yè)廳店長劉某某。后以認識聯通公司陳總、霍總為借口騙取被害人信任,以購買手機為由讓被害人將4部蘋果11型手機送至西寧市伊爾頓酒店保安崗亭處并自行取得手機。后被告人向被害人指定的銀行賬戶內轉賬22000元,并將轉賬業(yè)務受理截圖通過微信發(fā)送給被害人劉某某,在騙取被害人的信任后利用轉賬時間差將轉賬撤回。后以各種理由拖延支付手機款。在被害人劉某某的多次催促下,2019年10月21日被告人敏某某通過微信支付被害人劉某某2000元。案發(fā)后被告人敏某某將騙得的四部全新的蘋果11型手機變賣,贓款已被其揮霍。
西寧市價格認證中心寧價認字[2019]737號《價格認定結論書》鑒定意見: 1.iphone牌手機(規(guī)格型號: 11,內存: 64G,國行,黑色,全新,含配件,數量: 1部); 2.iphone牌手機(規(guī)格型號:11,內存: 64G, 國行,白色,全新,含配件,數量: 2部);3.iphone牌手機(規(guī)格型號:11,內存:?64G,國行,紅色,全新,含配件,數量:1部)認定價格總計為
21996.00元。
2.2019年10月18日,被告人敏某某與被害人楊某某因人介紹認識,冒充伊爾頓酒店工作人員取得被害人信任,以購買手機為由讓被害人楊某某將四部華為牌P30pro 手機送至西寧市城東區(qū)伊爾頓飯店。在此期間,被告人向被害人指定的銀行賬戶內轉賬18000元,并將銀行處理轉賬截圖通過微信發(fā)送給被害人楊某某,在騙取被害人的信任后利用轉賬時間差將轉賬撤回。2019年10月27日,被告人敏某某以同種手段再次從被害人楊某某處騙得一部華為牌Mate30pro手機。后以各種理由拖延支付手機款。案發(fā)后被告人敏某某將騙得的四部華為牌P3Opro變賣?,F贓款已被其揮霍。
西寧市價格認證中心寧價認字[20191961號《價格認定結論書》鑒定意見: 1.華為牌手機(規(guī)格型號: P30pro,內存: 8+128G,全網通,黑色,全新,含配件,數量:4部);2.華為牌手機(規(guī)格型號: Mate30pro,內存:?8+128G,全網通,紫色,全新,含配件,數量:?1部)認定價格為22650.00元。
3.2019年10月18日,被告人敏某某冒充西寧市伊爾頓酒店張姓老板的親屬,通過電話聯系到被害人王某某要求購買手機,向被害人指定的銀行賬戶內轉款17400元并將銀行處理轉賬截圖通過微信發(fā)給被害人王某某。被害人收到轉賬截圖后將三部華為牌Mate30pro送至西寧市城東區(qū)伊爾頓酒店交給被告人敏某某。在騙取被害人的信任后敏某某利用轉賬時間差將轉賬撤回,后以各種理由拖延支付手機款。案發(fā)后被告人敏某某將騙得的三部全新的華為牌Mate30pro變賣?,F贓款已被其揮霍。
西寧市價格認證中心寧價認字[2019]962號《價格認定結論書》鑒定意見: 1.華為牌手機(規(guī)格型號:Mate30pro,內存:8+128G,全網通,黑色,全新,含配件,數量:1部);2.華為牌手機(規(guī)格型號: Mate30pro, 內存: 8+128G,全網通,銀色,全新,含配件,數量:1部);3.華為牌手機(規(guī)格型號: Mate30pro,內存:?8+128G,全網通,紫色,全新,含配件,數量:1部)認定價格為17240.00元。
綜上所述,被告人敏某某從三名被害人處共計騙取61886元。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如下:
1.書證:被告人戶籍信息及正側面照片、到案經過、被害人提交的微信聊天記錄、手機出庫單、手機報價單、通話記錄、銀行交易明細;2.證人證言:證人龔某某、馬某某、朱某某、霍某某的證言;3.被害人陳述:被害人劉某某、楊某某、王某某、安某某的陳述;4.被告人的供述與辯解:被告人敏某某的供述與辯解;5.鑒定意見:西寧市價格認證中心《價格認定結論書》;?6.勘驗、檢查、辨認、偵查實驗等筆錄:現場辨認筆錄、辨認筆錄;7.視聽資料、電子數據:審訊光盤2張、通話錄音1張、筆錄光盤1張。
上述證據收集程序合法,內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事實。被告人敏某某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沒有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
本院認為,被告人敏某某以非法占有為目的,以虛構事實,隱瞞真相的方式,騙取他人財物,且數額巨大。其行為已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之規(guī)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詐騙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之規(guī)定,詐騙數額巨大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根據青海省高級人民法院《關于常見犯罪的量刑指導意見》實施細則中詐騙罪的第二個量刑幅度的規(guī)定,詐騙公私財物,犯罪數額達到“數額巨大”起點五萬元,在三年到四年有期徒刑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在量刑起點的基礎上,根據詐騙數額等其他影響犯罪構成的犯罪事實增加刑罰量,確定基準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增加相應的刑罰量:犯罪數額每增加六千元,增加一個月刑期;被告人認罪認罰,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可以依法從寬處理。故建議判處被告人敏某某有期徒刑3年至4年,并處罰金。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青海省西寧市城東區(qū)人民法院
檢察員:張程
(院?。?/span>
2020年2月20日
附:
1被告人敏某某,現羈押于西寧市第二看守所。
????2.偵查卷3冊、檢察卷1冊,隨案移送。
3.《起訴書》10份、《量刑建議書》2份、《認罪認罰具結書》1份,隨案移送。
????4.訊問光盤2張、筆錄光盤1張、通話錄音光盤1張,隨案移送。
法律規(guī)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二百六十六條[詐騙罪]詐騙公私財物,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jié)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jié)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本法另有規(guī)定的,依照規(guī)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十五條??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認指控的犯罪事實,愿意接受處罰的,可以依法從寬處理。
第一百七十四條??犯罪嫌疑人自愿認罪,同意量刑建議和程序適用的,應當在辯護人或者值班律師在場的情況下簽署認罪認罰具結書。
犯罪嫌疑人認罪認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需要簽署認罪認罰具結書:
(一)犯罪嫌疑人是盲、聾、啞人或者是尚未完全喪失辨認或者控制自己行為能力的精神病病人的;
(二)未成年人犯罪嫌疑人的法定代理人、辯護人對未成年人認罪認罰有異議的;
(三)其他不需要簽署認罪認罰具結書的情形。
?第一百七十六條??人民檢察院認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實已經查清,證據確實、充分,依法應當追究刑事責任的,應當做出起訴決定,按照審判管轄的規(guī)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訴,并將案卷材料、證據移送人民法院。
犯罪嫌疑人認罪認罰的,人民檢察院應當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適用緩刑等提出量刑建議,并隨案移送認罪認罰具結書等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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