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文安縣天一板廠,經(jīng)營場所:河北省廊坊市文安縣左各莊鎮(zhèn)南環(huán)路,統(tǒng)一社會信用代碼:92131026MA08QKP42D。
經(jīng)營者:XXX,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住河北省廊坊市文安縣。
委托訴訟代理人:程建波,河北瑞達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劉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群眾,住河北省廊坊市永清縣。
被告:李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群眾,住河北省廊坊市永清縣。
被告:劉月,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群眾,住河北省廊坊市永清縣。
被告:劉雷(又名劉克輝),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群眾,住河北省廊坊市永清縣。
上述四被告委托訴訟代理人:張殿凱,永清縣永清益民法律服務所法律工作者。
原告文安縣天一板廠與被告劉某、李某某、劉月、劉雷運輸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0日立案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進行了審理,2017年11月17日作出河北省文安縣人民法院(2017)冀1026民初1376號民事判決書,被告劉某、李某某、劉月、劉雷不服判決,提起上訴,廊坊市中級人民法院于2018年3月21日作出(2018)冀10民終776號民事裁定書,將本案發(fā)回文安縣人民法院重審。本院于2018年4月24日立案后,依法適用普通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文安縣天一板廠的委托訴訟代理人程建波,被告劉某、李某某、劉月、劉雷及四被告委托訴訟代理人張殿凱到庭參加了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原告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請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返還生態(tài)板6560張;2.訴訟費和其他損失由被告承擔。事實和理由:原告生產(chǎn)生態(tài)板。原告生產(chǎn)的生態(tài)板需要運輸,遂找到四被告要求將原告生產(chǎn)的生態(tài)板運到客戶處,在四被告將貨物拉走后沒有了音信?,F(xiàn)四被告運輸?shù)纳鷳B(tài)板具體在何處原告不知。故原告訴至法院要求返還生態(tài)板6560張,請求法院判如所請,依法支持原告的訴訟請求。
四被告辯稱,原告所述與事實不符,原被告之間不存在任何形式上的關系和聯(lián)系,四被告從事汽車運輸,原告生產(chǎn)生態(tài)板與邢軍之間形成買賣關系,四被告受邢軍委托負責在天一板廠將邢軍訂購的生態(tài)板拉至邢軍處,原告所述的6560張生態(tài)板均是在原告處購買,四被告只負責運輸,從中掙取運費,其中運費是邢軍支付,四被告將拉的板全部拉到邢軍處并交給邢軍,實際拉的板比這個多的多,至于邢軍與原告之間是否結算與被告無關,因此原告所訴不成立,請求法院依法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本案實際是原告與邢軍之間的買賣關系,而不是原告與被告之間的運輸合同關系,原告與四被告根本就不認識。
當事人圍繞訴訟請求依法提交了證據(jù),本院組織當事人進行了證據(jù)交換和質證。對當事人無異議的證據(jù),本院予以確認并在卷佐證,對有爭議的證據(jù)和事實,本院認定如下:原告文安縣天一板廠生產(chǎn)生態(tài)板等膠合板,四被告從事汽車運輸。被告李某某于2016年5月15日駕駛車牌號為冀R×××××貨車從原告處拉走生態(tài)板1329張,被告劉月于2016年5月23日駕駛車牌號為冀R×××××的貨車從原告處拉走生態(tài)板1193張,被告劉某于2016年6月5日駕駛車牌尾號為73576的貨車從原告處拉走生態(tài)板1279張,被告劉雷分別于2016年6月10日、6月21日、7月10日駕駛車牌號為冀R×××××的貨車從原告處拉走生態(tài)板627張、1494張和638張生態(tài)板合計2759張,共計6560張。收貨單位均是邢軍。上述四被告從原告處承運該生態(tài)板后,原告沒有收到貨物被準確接收的信息。
以上事實有原告提交經(jīng)四被告簽字的出庫單及身份證復印件等有效證據(jù)予以證實。
本院認為,原告生產(chǎn)生態(tài)板,被告劉某、李某某、劉月、劉雷從事汽車運輸業(yè)務,四被告從原告文安縣天一板廠處拉走生態(tài)板6560張,運輸目的地為“邢軍”處,四被告自承運該批貨物起便有義務保障貨物不得損毀或滅失,但該批貨物拉走后,原告沒有收到指定人“邢軍”收貨的信息,雖被告提供證人證言證實邢軍收到貨物,但證人系被告雇傭貨車司機與案件有利害關系,四被告在將生態(tài)板交于他人時缺少收貨人簽收這一必要環(huán)節(jié),顯然被告作為專業(yè)運輸人員存在嚴重的過錯,為此被告應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故對原告的訴訟請求,本院予以支持。綜上所述,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總則》第一百七十六條、第一百七十九條第一款第四項、《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三百零八條、第三百一十一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劉某返還原告文安縣天一板廠生態(tài)板1279張;
二、被告李某某返還原告文安縣天一板廠生態(tài)板1329張;
三、被告劉月返還原告文安縣天一板廠生態(tài)板1193張;
四、被告劉雷返還原告文安縣天一板廠生態(tài)板2759張;
上述判決一至四項于判決生效后五日內(nèi)履行。
案件受理費100元,由被告劉某、李某某、劉月、劉雷每人負擔25元(上述費用四被告于本判決生效后五日內(nèi)直接向本院交納)。
如不服本判決,可于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nèi),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提供副本,上訴于河北省廊坊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長 李文海
審判員 宗三強
審判員 陳勇
書記員: 韓建美
成為第一個評論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