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某某
冉啟安(湖北震邦華廣律師事務所)
楊嬌(湖北震邦華廣律師事務所)
周某某
文某某
文華
文平
共同委托代理人(特別授權)鳳朝元
利川市團堡鎮(zhèn)賀某某村民委員會
上訴人(原審被告)文某某,務農(nóng)。
委托代理人(特別授權)冉啟安,湖北震邦華廣律師事務所律師。
委托代理人(特別授權)楊嬌,湖北震邦華廣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周某某,務農(nóng)。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文某某,務農(nóng)。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文華,務農(nóng)。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文平,務農(nóng)。
四
被上訴人共同委托代理人(特別授權)鳳朝元,湖北圣樹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上訴人(原審被告)利川市團堡鎮(zhèn)賀某某村民委員會。
法定代表人賀之品,系該村委會主任。
上訴人文某某因與被上訴人周某某、文某某、文華、文平、利川市團堡鎮(zhèn)賀某某村民委員會(以下簡稱賀某某村委會)確認合同無效糾紛一案,不服利川市人民法院(2014)鄂利川民初字第00562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于2015年2月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組成由審判員朱華忠擔任審判長,審判員李志華、劉君參加的合議庭,對本案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上訴人文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冉啟安到庭參加訴訟,被上訴人周某某、文某某、文華及四上訴人共同委托的代理人鳳朝元到庭參加訴訟,被上訴人賀某某村委會法定代表人賀之品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由于案情復雜,經(jīng)院長批準,延期審理30天。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本院認為,文某某提交的第一組證據(jù)、第三組證據(jù)、第五組證據(jù)、第六組證據(jù)能夠相互印證,本院予以采信。文某某提交的第二、四組證據(jù)達不到文某某的證明目的,本院不予采信。對周某某、文某某、文華、文平提交的證據(jù)一、證據(jù)二,由于該兩份證據(jù)為冉某的調(diào)查筆錄與證言,但冉某當庭陳述其對協(xié)議內(nèi)容已經(jīng)記不清,故對該證據(jù)一、二本院不予采信。
經(jīng)審理查明,原審查明的事實屬實,本院予以確認。
另查明,周某某、文某某、文華、文平提交了一份落款時間為1999年10月23日,甲方為文龍光,乙方為文某某的《協(xié)議書》,協(xié)議載明:“一、甲方有房屋兩棟(木瓦及混凝土結構)約300㎡,計幣壹萬貳仟元(小寫12000.00元)。二、甲方有旱地六畝,山林約30畝。三、甲方房屋、土地山林長期租賃給乙方。四、乙方應承擔的責任。1、乙方應承擔所租賃項目的所有稅收各種上交提留公余糧及義務工等。2、房屋租金分兩次付給甲方,①1999年2月底前付給甲方6000元,②1999年12月底前付給甲方6000元。3、土地、山林承轉費從1999年元月起,每年1500元于當年12月底前付清?!?。”協(xié)議落款處載明:“甲方文龍光。乙方文某某。組織協(xié)議人:文然和、雷貞貴。執(zhí)筆人冉某。1998.10.23”?,F(xiàn)文然和、雷貞貴已去世。一審庭審中,文某某對該協(xié)議的真實性提出異議,認為當時雙方并沒有達成書面協(xié)議,乙方處“文某某”的簽名不是本人簽字,申請對該《協(xié)議書》尾部文某某的簽名進行司法鑒定。2014年7月29日,湖北三真司法鑒定中心以“鑒定樣本不完整、不充分(所提供的同時期筆跡樣本太少,不具備鑒定條件)”為由不予受理。
再查明,賀某某原村委會主任蹇某在其1999年的工作筆記本上載明“6組周某某一家4.3個人的三提五統(tǒng)和農(nóng)特兩稅從99年起由周和梅家交(因周某某家的山土賣給周和梅家)”。周某某向文某某交付了房屋所在的土地使用權證及農(nóng)民負擔卡。從1999年起周某某家的三提五統(tǒng)、農(nóng)業(yè)稅、特產(chǎn)稅等由文某某家交納。涉案耕地、林地的糧食、良種補貼和山林補貼等惠農(nóng)補貼由文某某家領取。文某某已于1999年底將涉案房屋拆除,周某某一方未提出異議。
歸納上訴人的上訴理由及被上訴人的答辯意見,本案二審的爭議焦點為:周某某一家與文某某之間是土地租賃關系還是轉讓關系。
本院認為,周某某等人在一審中提交了一份落款時間為1999年10月23日的《協(xié)議書》,但文某某認為雙方并未簽訂該書面協(xié)議,在一審中對《協(xié)議書》中“文某某”的簽名申請了司法鑒定。由于“鑒定樣本不完整、不充分(所提供的同時期筆跡樣本太少,不具備鑒定條件”,鑒定中心對委托鑒定事項不予受理。因此該《協(xié)議書》簽訂的真實性存疑。從《協(xié)議書》載明的內(nèi)容看,周某某家是將房屋和耕地、山林一并租賃給文某某。但事實上周某某、文某某、文華、文平對于房屋已經(jīng)賣給文某某的事實無異議。周某某認為房屋是《協(xié)議書》簽訂后再賣給文某某的,缺乏證據(jù)證明。且房屋租賃簽訂書面合同,而房屋買賣卻不簽訂書面合同不符合常理?!秴f(xié)議書》載明“甲方有旱地六畝,山林約30畝。”、“乙方應承擔租賃項目的所有稅收各種上交提留公余糧及義務工等。”該協(xié)議中并未載明將水田租賃給文某某。故按協(xié)議約定文某某應當耕種管理旱地,僅需承擔旱地相應的各項上交提留義務。但周某某主張其將承包的旱地、水田一并交給了文某某耕種管理。旱地租賃簽訂書面合同,相比旱地更為重要的水田租賃卻不在合同中載明,亦不符合常理。且事實上文某某承擔了周某某家所有承包地的各項上交提留義務。可見,《協(xié)議書》載明內(nèi)容與雙方實際履行情況不符?;谥苣衬撑c文某某的母親周和梅是同胞姐妹關系,文某某稱雙方就房屋買賣、土地流轉未簽訂書面協(xié)議,僅進行口頭約定更符合常理。從雙方履行情況來看,周某某一家已經(jīng)將房屋、承包地的相關證件交給文某某;文某某拆除周某某的房屋,周某某未提出異議;涉案的山林、耕地由文某某長期經(jīng)營管理長達17年,周某某卻未向文某某主張租賃費;周某某家包括水田在內(nèi)的三提五統(tǒng)、農(nóng)特兩稅均由文某某交納。糧食、良種補貼和山林補貼均是家喻戶曉的全國性惠農(nóng)政策,周某某等人的戶口也都在農(nóng)村,其應當知道該政策的實施,但周某某家卻未要求取得糧食、良種補貼和山林補貼。結合雙方履行情況、證人蹇某在擔任村委會主任期間記載的工作筆記及其出庭作證的證言可以證實周某某已經(jīng)將涉案耕地、林地轉讓給文某某一家。故,本案應當認定雙方存在土地承包經(jīng)營權轉讓關系?;谕恋剞D讓,賀某某村委會與文某某于2005年9月15日簽訂《農(nóng)村土地承包合同》具有事實和法律依據(jù),周某某一家要求確認該《農(nóng)村土地承包合同》無效,返還耕地及山林缺乏依據(jù),應當予以駁回。
綜上,一審在未對雙方是租賃關系還是轉讓關系進行評判的情況下,直接對《農(nóng)村土地承包合同》的效力進行認定錯誤,判決結果不當。經(jīng)合議庭評議,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四十四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農(nóng)村土地承包法》第三十四條 ?、第四十一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 ?第一條第一款 ?第(二)項 ?、第一百七十五條 ?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撤銷利川市人民法院(2014)鄂利川民初字第00562號民事判決;
二、駁回周某某、文某某、文華、文平的訴訟請求。
一審案件受理費80元,二審案件受理費80元,共計160元,由周某某、文某某、文華、文平承擔。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本院認為,文某某提交的第一組證據(jù)、第三組證據(jù)、第五組證據(jù)、第六組證據(jù)能夠相互印證,本院予以采信。文某某提交的第二、四組證據(jù)達不到文某某的證明目的,本院不予采信。對周某某、文某某、文華、文平提交的證據(jù)一、證據(jù)二,由于該兩份證據(jù)為冉某的調(diào)查筆錄與證言,但冉某當庭陳述其對協(xié)議內(nèi)容已經(jīng)記不清,故對該證據(jù)一、二本院不予采信。
經(jīng)審理查明,原審查明的事實屬實,本院予以確認。
另查明,周某某、文某某、文華、文平提交了一份落款時間為1999年10月23日,甲方為文龍光,乙方為文某某的《協(xié)議書》,協(xié)議載明:“一、甲方有房屋兩棟(木瓦及混凝土結構)約300㎡,計幣壹萬貳仟元(小寫12000.00元)。二、甲方有旱地六畝,山林約30畝。三、甲方房屋、土地山林長期租賃給乙方。四、乙方應承擔的責任。1、乙方應承擔所租賃項目的所有稅收各種上交提留公余糧及義務工等。2、房屋租金分兩次付給甲方,①1999年2月底前付給甲方6000元,②1999年12月底前付給甲方6000元。3、土地、山林承轉費從1999年元月起,每年1500元于當年12月底前付清?!??!眳f(xié)議落款處載明:“甲方文龍光。乙方文某某。組織協(xié)議人:文然和、雷貞貴。執(zhí)筆人冉某。1998.10.23”?,F(xiàn)文然和、雷貞貴已去世。一審庭審中,文某某對該協(xié)議的真實性提出異議,認為當時雙方并沒有達成書面協(xié)議,乙方處“文某某”的簽名不是本人簽字,申請對該《協(xié)議書》尾部文某某的簽名進行司法鑒定。2014年7月29日,湖北三真司法鑒定中心以“鑒定樣本不完整、不充分(所提供的同時期筆跡樣本太少,不具備鑒定條件)”為由不予受理。
再查明,賀某某原村委會主任蹇某在其1999年的工作筆記本上載明“6組周某某一家4.3個人的三提五統(tǒng)和農(nóng)特兩稅從99年起由周和梅家交(因周某某家的山土賣給周和梅家)”。周某某向文某某交付了房屋所在的土地使用權證及農(nóng)民負擔卡。從1999年起周某某家的三提五統(tǒng)、農(nóng)業(yè)稅、特產(chǎn)稅等由文某某家交納。涉案耕地、林地的糧食、良種補貼和山林補貼等惠農(nóng)補貼由文某某家領取。文某某已于1999年底將涉案房屋拆除,周某某一方未提出異議。
歸納上訴人的上訴理由及被上訴人的答辯意見,本案二審的爭議焦點為:周某某一家與文某某之間是土地租賃關系還是轉讓關系。
本院認為,周某某等人在一審中提交了一份落款時間為1999年10月23日的《協(xié)議書》,但文某某認為雙方并未簽訂該書面協(xié)議,在一審中對《協(xié)議書》中“文某某”的簽名申請了司法鑒定。由于“鑒定樣本不完整、不充分(所提供的同時期筆跡樣本太少,不具備鑒定條件”,鑒定中心對委托鑒定事項不予受理。因此該《協(xié)議書》簽訂的真實性存疑。從《協(xié)議書》載明的內(nèi)容看,周某某家是將房屋和耕地、山林一并租賃給文某某。但事實上周某某、文某某、文華、文平對于房屋已經(jīng)賣給文某某的事實無異議。周某某認為房屋是《協(xié)議書》簽訂后再賣給文某某的,缺乏證據(jù)證明。且房屋租賃簽訂書面合同,而房屋買賣卻不簽訂書面合同不符合常理?!秴f(xié)議書》載明“甲方有旱地六畝,山林約30畝?!?、“乙方應承擔租賃項目的所有稅收各種上交提留公余糧及義務工等?!痹搮f(xié)議中并未載明將水田租賃給文某某。故按協(xié)議約定文某某應當耕種管理旱地,僅需承擔旱地相應的各項上交提留義務。但周某某主張其將承包的旱地、水田一并交給了文某某耕種管理。旱地租賃簽訂書面合同,相比旱地更為重要的水田租賃卻不在合同中載明,亦不符合常理。且事實上文某某承擔了周某某家所有承包地的各項上交提留義務??梢?,《協(xié)議書》載明內(nèi)容與雙方實際履行情況不符?;谥苣衬撑c文某某的母親周和梅是同胞姐妹關系,文某某稱雙方就房屋買賣、土地流轉未簽訂書面協(xié)議,僅進行口頭約定更符合常理。從雙方履行情況來看,周某某一家已經(jīng)將房屋、承包地的相關證件交給文某某;文某某拆除周某某的房屋,周某某未提出異議;涉案的山林、耕地由文某某長期經(jīng)營管理長達17年,周某某卻未向文某某主張租賃費;周某某家包括水田在內(nèi)的三提五統(tǒng)、農(nóng)特兩稅均由文某某交納。糧食、良種補貼和山林補貼均是家喻戶曉的全國性惠農(nóng)政策,周某某等人的戶口也都在農(nóng)村,其應當知道該政策的實施,但周某某家卻未要求取得糧食、良種補貼和山林補貼。結合雙方履行情況、證人蹇某在擔任村委會主任期間記載的工作筆記及其出庭作證的證言可以證實周某某已經(jīng)將涉案耕地、林地轉讓給文某某一家。故,本案應當認定雙方存在土地承包經(jīng)營權轉讓關系?;谕恋剞D讓,賀某某村委會與文某某于2005年9月15日簽訂《農(nóng)村土地承包合同》具有事實和法律依據(jù),周某某一家要求確認該《農(nóng)村土地承包合同》無效,返還耕地及山林缺乏依據(jù),應當予以駁回。
綜上,一審在未對雙方是租賃關系還是轉讓關系進行評判的情況下,直接對《農(nóng)村土地承包合同》的效力進行認定錯誤,判決結果不當。經(jīng)合議庭評議,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四十四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農(nóng)村土地承包法》第三十四條 ?、第四十一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 ?第一條第一款 ?第(二)項 ?、第一百七十五條 ?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撤銷利川市人民法院(2014)鄂利川民初字第00562號民事判決;
二、駁回周某某、文某某、文華、文平的訴訟請求。
一審案件受理費80元,二審案件受理費80元,共計160元,由周某某、文某某、文華、文平承擔。
審判長:朱華忠
審判員:李志華
審判員:劉君
書記員:何奕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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