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新十建設集團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漢市新洲區(qū)邾城街劉集街388號,統(tǒng)一社會信用代碼91420117178364864Y。法定代表人:王建東,該公司董事長。委托訴訟代理人:熊必書,湖北神宇律師事務所律師,代理權限為特別授權。委托代理人:熊睿,湖北神宇律師事務所律師,代理權限為一般代理。被告:盛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住羅田縣,委托訴訟代理人:潘新國,湖北楚邦律師事務所律師,代理權限為特別授權。被告:鄭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住羅田縣,委托訴訟代理人:徐秀玲,湖北楚邦律師事務所律師,代理權限為一般代理。被告:武漢快意電梯銷售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昌區(qū)武珞路568號南方帝園B單元26層3號,統(tǒng)一社會信用代碼91420106796347420U。法定代表人:方云良,該公司總經理。委托訴訟代理人:袁瑋,湖北神宇律師事務所律師,代理權限為一般代理。
原告新十建設集團有限公司與被告盛某某、鄭某某、武漢快意電梯銷售有限公司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于2018年10月19日立案。原告新十建設集團有限公司于2018年11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訴申請。
本院認為,原告新十建設集團有限公司自愿申請撤訴,不違反法律規(guī)定,應予準許。據(jù)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五條第一款之規(guī)定,裁定如下:
準許新十建設集團有限公司撤訴。案件受理費6190元,減半收取計3095元,由新十建設集團有限公司負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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