亚洲综合图片在线观看免费|99精国产麻豆久久婷婷|黄片毛片三级片在线观看|免费无码性爱短片|超碰惹怒人人操人人摸|日韩精品a毛片a免费视频|超碰男人无码色综合福利|91成人超碰乱精品|亚洲一二区视频亚洲狼人|我是成年人想看日本成人黄色A片

歡迎訪問中國律師網!

咨詢熱線 023-8825-6629

方志芬、王某某等與成某某、成某某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2021-06-09 塵埃 評論0

方志芬
王某某
吳丹(河北正昊律師事務所)
成某某
成某某
中煤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
司雪源
中國太平洋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廊坊中心支公司
孫寶兵

原告:方志芬。
原告:王某某。

原告
委托代理人:吳丹,河北正昊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成某某。
被告:成某某。
被告:中煤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
住所地:石家莊市新石北路368號金石工業(yè)園創(chuàng)新大廈一層西側。
負責人:田浩,公司總經理。
委托代理人:司雪源,該公司員工。
被告:中國太平洋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廊坊中心支公司。
住所地:廊坊市和平路109號。
負責人:王連海,公司總經理。
委托代理人:孫寶兵,公司職員。
原告方志芬、王某某訴被告成某某、成某某、中煤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以下簡稱中煤保險公司)、中國太平洋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廊坊中心支公司(以下簡稱太平洋保險公司)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案,本院于2016年5月12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審判員韓利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
二原告委托代理人吳丹、被告成某某、被告成某某、被告中煤保險公司委托代理人司雪源、被告太平洋保險公司委托代理人孫寶兵到庭參加訴訟。
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二原告訴稱:2016年5月3日8時,被告成某某駕駛冀R×××××號輕型貨車沿秀水街由西向東行駛,行駛至嘉億隆家具城南側與原告王某某駕駛的電動三輪車相撞,造成王某某及方志芬受傷,車輛損壞。
本事故經香河縣公安交通警察大隊認定,被告成某某、原告王某某負此事故同等責任,方志芬無責任。
被告成某某為冀R×××××號輕型貨車的所有人,后原、被告就賠償事宜協(xié)商未果,故訴至法院,請求判令被告賠償原告方志芬醫(yī)療費9447.43元、誤工費8319.99元、護理費799.99元、住院伙食補助費600元、營養(yǎng)費2880元、交通費300元、財產損失費500元、病歷復印費55元,以上共計22902.41元;王某某醫(yī)療費2918.7元、誤工費684.88元、護理費200元、住院伙食補助費200元、營養(yǎng)費480元、交通費200元,以上共計4683.58元;二原告各項損失要求先由承保交強險的保險公司在交強險限額內進行賠償,交強險部分不足的由承保商業(yè)三者險的保險公司進行賠償,仍有不足的由被告成某某進行賠償,成某某在其過錯范圍內承擔賠償責任;原告方志芬傷殘賠償金及精神撫慰金待傷殘鑒定后計算;后續(xù)治療費待實際發(fā)生后另行主張權利;訴訟費、保全費由被告負擔。
被告成某某辯稱:與原告王某某發(fā)生交通事故是事實,對交警隊責任劃分無異議,我駕駛車輛實際車主是被告成某某,該車在被告中煤保險公司投保交強險,在被告太平洋保險公司投保商業(yè)三者險(責任限額500000元)及不計免賠險。
請法院依法判決。
被告成某某辯稱:被告成某某與原告王某某發(fā)生交通事故是事實,對交警隊責任劃分無異議,其駕駛車輛登記在我名下,該車在被告中煤保險公司投保交強險,在被告太平洋保險公司投保商業(yè)三者險(責任限額500000元)及不計免賠險。
我認為我無過錯,我不承擔賠償責任。
被告中煤保險公司辯稱:被告成某某與原告王某某發(fā)生交通事故是事實,對交警隊責任劃分無異議,被告成某某駕駛車輛在我司投保了交強險,我公司同意在交強險限額內依據原告真實損失進行合理賠償。
鑒定費、訴訟費等間接損失我公司不予承擔。
被告太平洋保險公司辯稱:被告成某某與原告王某某發(fā)生交通事故是事實,對交警隊責任劃分無異議,被告成某某駕駛車輛在我公司投保了商業(yè)三者險(責任限額500000元)及不計免賠險,原告的合理損失應由交強險公司先行賠付,超出部分我公司同意按責任比例根據保險合同承擔賠償責任。
鑒定費、訴訟費等間接損失我公司不予承擔。
本院認為,公民的人身、財產權益受法律保護,侵害人因過錯造成他人人身、財產損害,相關賠償義務人應承擔賠償責任。
被保險機動車發(fā)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受害人人身傷亡、財產損失,發(fā)生交通事故后屬于該機動車一方責任的,由保險公司依法在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限額范圍內予以賠償;不足部分或不屬于交強險理賠范圍的部分,由機動車使用人按照過錯的比例承擔賠償責任。
本案中,原告王某某與被告成某某負事故的同等責任,因本次事故屬于機動車與非機動車之間發(fā)生的交通事故,根據《河北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辦法》的規(guī)定,原告王某某為非機動車駕駛人,其與被告成某某負此事故的同等責任,故被告成某某應承擔二原告交強險限額外損失的75%賠償責任,其余25%損失由原告王某某負擔為宜。
因被告成某某駕駛的肇事車輛在被告太平洋保險公司投保了商業(yè)三者險(不計免賠),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六條 ?的規(guī)定,被告成某某應當承擔賠償責任的部分,應由被告太平洋保險公司根據商業(yè)三者險保險合同承擔50%賠償責任,其余25%由被告成某某予以賠償。
被告成某某不承擔本次事故的賠償責任。
因本次交通事故致原告方志芬受傷,共支出醫(yī)療費9447.43元,提供了醫(yī)療費票據予以證實,四被告抗辯應扣除其中治療高血壓、冠心病的費用。
本院認為,治療原告因交通事故受傷的傷情,醫(yī)療結構一般對其高血壓及冠心病等一并治療,有利于傷情盡快治愈,故原告方志芬主張的醫(yī)療費,本院予以支持,對四被告該抗辯理由不予采納,確認原告方志芬支出醫(yī)療費9447.43元。
原告主張住院伙食補助費600元,按每天100元標準,按實際住院6天計算,并提供了病歷資料予以證實,四被告不予認可,被告太平洋保險公司認為應按每天50元標準計算。
本院認為住院伙食補助費可以參照當地國家機關一般工作人員的出差伙食補助標準予以確定,原告方志芬主張的住院伙食補助費按每天100元計算,與當地國家機關一般工作人員的出差伙食補助標準基本相符,且根據原告提供的住院病歷資料記載,其共計住院6天,故原告主張住院伙食補助費600元本院予以確認。
原告主張營養(yǎng)費2880元,按每天30元標準,按96天計算,四被告不予認可,被告太平洋保險公司認為原告的診斷證明中并未有醫(yī)囑建議加強營養(yǎng)。
因原告未提交證據證實應加強營養(yǎng),故本院對四被告的抗辯予以采信,對原告主張的營養(yǎng)費不予支持。
原告主張誤工費8319.99元,按月工資2600元,計算96天(住院6天+醫(yī)囑建議休息90天),提供香河美家源藤竹木藝批發(fā)城營業(yè)執(zhí)照副本復印件、誤工證明、工資表予以證實,四被告抗辯原告已超過60周歲,不應支持其誤工費,且誤工期過長。
本院認為,原告雖然超過了60周歲,但并未喪失勞動能力,仍從事力所能及的勞動,有一定的收入,應計算誤工費,故對四被告的抗辯不予采信。
根據診斷證明書記載,原告受傷后住院6天、出院后醫(yī)囑建議休息3個月(90天),共計96天,原告主張按每月工資2600元標準計算,提供相應證據予以證實,本院予以支持,故本院確認原告誤工費為8319.99元(2600元/月÷30天/月×96天)。
原告主張護理費799.99元,按護理人莊金萍月工資4000元,按住院6天計算,四被告提出異議,認為應按農村標準計算。
因原告未提供證據予以證實,故本院對四被告的抗辯予以采信,認為應按2015年度河北省農、林、牧、漁業(yè)年平均工資標準15410元計算,確認原告的護理費為253.32元(15410元/365天×6天)。
原告主張交通費300元,提供出租車發(fā)票予以證實,四被告提出異議,請法庭酌定,本院認為原告就醫(yī)、復診確會發(fā)生交通費用,本院結合原告就醫(yī)地點、次數、人數等實際情況,酌情認定交通費為200元。
原告主張車輛損失費500元,四被告不予認可,本院認為,原告雖未提供證據證實,但依據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記載“兩車損壞”,確認原告的車輛發(fā)生實際損害,酌情認定原告車輛損失費為200元。
原告主張病歷復印費55元,提供病歷復印費收據予以證實,四被告提出異議,認為不屬于保險賠償范圍。
經本院審查,原告提交的病歷復印費收據加蓋香河縣人民醫(yī)院財務章,符合證據特性,且系原告實際支出,故本院確認原告支出病歷復印費55元。
因本次交通事故致原告王某某受傷,經本院核實共支出醫(yī)療費2864.70元,提供醫(yī)療費票據予以證實,四被告無異議,本院予以確認。
原告主張住院伙食補助費200元,按每天100元標準,按實際住院2天計算,并提供了病歷資料予以證實,四被告不予認可,被告太平洋保險公司認為應按每天50元標準計算。
本院認為住院伙食補助費可以參照當地國家機關一般工作人員的出差伙食補助標準予以確定,原告主張的住院伙食補助費按每天100元計算,與當地國家機關一般工作人員的出差伙食補助標準基本相符,且根據原告提供的住院病歷資料記載,其共計住院2天,故原告主張住院伙食補助費200元本院予以確認。
原告主張營養(yǎng)費480元,按每天30元標準,按16天計算,四被告不予認可,被告太平洋保險公司認為原告的診斷證明中并未有醫(yī)囑建議加強營養(yǎng)。
因原告未提交證據證實應加強營養(yǎng),故本院對四被告的抗辯予以采信,對原告主張的營養(yǎng)費不予支持。
原告主張誤工費684.88元,按2015年度河北省農、林、牧、漁業(yè)年平均工資標準15410元計算,按16天計算(住院2天+建議休息14天),四被告對計算標準無異議,但認為誤工期過長。
本院認為原告的計算天數并無不妥,故對四被告的抗辯不予采信,經核算,原告的誤工費應為675.51元(15410元/365天×16天)。
原告主張護理費200元,按其護理人王永生月工資3000元標準,按住院2天計算,四被告提出異議,認為應按農村標準計算。
因原告未提供相應證據予以證實,本院對四被告的抗辯予以采信,認為護理人員工資標準應按2015年度河北省農、林、牧、漁業(yè)年平均工資標準15410元計算,確認原告護理費為84.44元(15410元/365天×2天)。
原告主張交通費200元,提供出租車發(fā)票予以證實,四被告提出異議,請法庭酌定,本院認為原告就醫(yī)、復診確會發(fā)生交通費用,本院結合原告就醫(yī)地點、次數、人數等實際情況,酌情認定交通費為100元。
以上二原告的損失分別為:原告方志芬醫(yī)療費9447.43元、住院伙食補助費600元、誤工費8319.99元、護理費253.32元、交通費200元、車輛損失費200元、病歷復印費55元,以上共計19075.74元;原告王某某醫(yī)療費2864.70元、住院伙食補助費200元、誤工費675.51元、護理費84.44元、交通費100元,以上共計3924.65元。
本案訴訟費、保全費減半收取共計595元,被告太平洋保險公司提交“河北省保險行業(yè)協(xié)會機動車保險投保提示單”,證明其已就免責條款已經向投保人即被告人成某某明確告知,被告成某某雖否認該提示單上的簽名為其本人書寫,但被告成某某未申請筆跡鑒定,故訴訟費、保全費應由被告成某某承擔75%即446.25元。
經核算,在交強險醫(yī)療費用賠償限額內,被告中煤保險公司應按二原告損失數額的比例賠償原告方志芬醫(yī)療費、住院伙食補助費7662.7元,賠償被告王某某醫(yī)療費、住院伙食補助費共計2337.3元;在死亡傷殘賠償限額內賠償原告方志芬誤工費、護理費、交通費共計8773.31元,賠償原告王某某誤工費、護理費、交通費共計859.95元;在財產損失賠償限額內賠償原告方志芬車輛損失費200元。
被告太平洋保險公司在商業(yè)三者險賠償限額內賠償原告方志芬醫(yī)療費、住院伙食補助費1192.37元,賠償原告王某某醫(yī)療費、住院伙食補助費363.7元。
在交強險、商業(yè)三者險賠償范圍之外,原告方志芬支出醫(yī)療費、住院伙食補助費1192.37元,應由被告成某某承擔25%的賠償責任即298.09元;病歷復印費55元,應由被告成某某承擔75%的賠償責任即41.25元。
在交強險、商業(yè)三者險賠償范圍之外,原告王某某支出醫(yī)療費、住院伙食補助費363.7元,應由被告成某某承擔25%的賠償責任即90.93元。
原告方志芬主張傷殘賠償金及精神撫慰金待傷殘鑒定后計算、主張后續(xù)治療費待實際發(fā)生后另行主張權利,不違反法律規(guī)定,本院予以確認。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二條 ?、第三條 ?、第六條 ?、第十六條 ?、第十九條 ?、第四十八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七條 ?、第十九條 ?、第二十條 ?、第二十一條 ?、第二十二條 ?、第二十三條 ?、第二十四條 ?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中煤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賠償原告方志芬醫(yī)療費、住院伙食補助費、誤工費、護理費、交通費、車輛損失費共計16636.01元。
二、被告中煤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賠償原告王某某醫(yī)療費、住院伙食補助費、誤工費、護理費、交通費共計3197.25元。
三、被告中國太平洋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廊坊中心支公司賠償原告方志芬醫(yī)療費、住院伙食補助費1192.37元。
四、被告中國太平洋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廊坊中心支公司賠償原告王某某醫(yī)療費、住院伙食補助費363.7元。
五、被告成某某賠償原告方志芬醫(yī)療費、住院伙食補助費、病歷復印費共計339.34元。
六、被告成某某賠償原告王某某醫(yī)療費、住院伙食補助費共計90.93元。
七、被告成某某在本案中不承擔賠償責任。
以上一至六項,于判決生效后十五日內履行。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 ?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保全費減半收取595元,由被告成某某負擔446.25元,二原告自行負擔148.75元。
如不服本判決,可以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或代表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廊坊市中級人民法院。

本院認為,公民的人身、財產權益受法律保護,侵害人因過錯造成他人人身、財產損害,相關賠償義務人應承擔賠償責任。
被保險機動車發(fā)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受害人人身傷亡、財產損失,發(fā)生交通事故后屬于該機動車一方責任的,由保險公司依法在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限額范圍內予以賠償;不足部分或不屬于交強險理賠范圍的部分,由機動車使用人按照過錯的比例承擔賠償責任。
本案中,原告王某某與被告成某某負事故的同等責任,因本次事故屬于機動車與非機動車之間發(fā)生的交通事故,根據《河北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辦法》的規(guī)定,原告王某某為非機動車駕駛人,其與被告成某某負此事故的同等責任,故被告成某某應承擔二原告交強險限額外損失的75%賠償責任,其余25%損失由原告王某某負擔為宜。
因被告成某某駕駛的肇事車輛在被告太平洋保險公司投保了商業(yè)三者險(不計免賠),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六條 ?的規(guī)定,被告成某某應當承擔賠償責任的部分,應由被告太平洋保險公司根據商業(yè)三者險保險合同承擔50%賠償責任,其余25%由被告成某某予以賠償。
被告成某某不承擔本次事故的賠償責任。
因本次交通事故致原告方志芬受傷,共支出醫(yī)療費9447.43元,提供了醫(yī)療費票據予以證實,四被告抗辯應扣除其中治療高血壓、冠心病的費用。
本院認為,治療原告因交通事故受傷的傷情,醫(yī)療結構一般對其高血壓及冠心病等一并治療,有利于傷情盡快治愈,故原告方志芬主張的醫(yī)療費,本院予以支持,對四被告該抗辯理由不予采納,確認原告方志芬支出醫(yī)療費9447.43元。
原告主張住院伙食補助費600元,按每天100元標準,按實際住院6天計算,并提供了病歷資料予以證實,四被告不予認可,被告太平洋保險公司認為應按每天50元標準計算。
本院認為住院伙食補助費可以參照當地國家機關一般工作人員的出差伙食補助標準予以確定,原告方志芬主張的住院伙食補助費按每天100元計算,與當地國家機關一般工作人員的出差伙食補助標準基本相符,且根據原告提供的住院病歷資料記載,其共計住院6天,故原告主張住院伙食補助費600元本院予以確認。
原告主張營養(yǎng)費2880元,按每天30元標準,按96天計算,四被告不予認可,被告太平洋保險公司認為原告的診斷證明中并未有醫(yī)囑建議加強營養(yǎng)。
因原告未提交證據證實應加強營養(yǎng),故本院對四被告的抗辯予以采信,對原告主張的營養(yǎng)費不予支持。
原告主張誤工費8319.99元,按月工資2600元,計算96天(住院6天+醫(yī)囑建議休息90天),提供香河美家源藤竹木藝批發(fā)城營業(yè)執(zhí)照副本復印件、誤工證明、工資表予以證實,四被告抗辯原告已超過60周歲,不應支持其誤工費,且誤工期過長。
本院認為,原告雖然超過了60周歲,但并未喪失勞動能力,仍從事力所能及的勞動,有一定的收入,應計算誤工費,故對四被告的抗辯不予采信。
根據診斷證明書記載,原告受傷后住院6天、出院后醫(yī)囑建議休息3個月(90天),共計96天,原告主張按每月工資2600元標準計算,提供相應證據予以證實,本院予以支持,故本院確認原告誤工費為8319.99元(2600元/月÷30天/月×96天)。
原告主張護理費799.99元,按護理人莊金萍月工資4000元,按住院6天計算,四被告提出異議,認為應按農村標準計算。
因原告未提供證據予以證實,故本院對四被告的抗辯予以采信,認為應按2015年度河北省農、林、牧、漁業(yè)年平均工資標準15410元計算,確認原告的護理費為253.32元(15410元/365天×6天)。
原告主張交通費300元,提供出租車發(fā)票予以證實,四被告提出異議,請法庭酌定,本院認為原告就醫(yī)、復診確會發(fā)生交通費用,本院結合原告就醫(yī)地點、次數、人數等實際情況,酌情認定交通費為200元。
原告主張車輛損失費500元,四被告不予認可,本院認為,原告雖未提供證據證實,但依據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記載“兩車損壞”,確認原告的車輛發(fā)生實際損害,酌情認定原告車輛損失費為200元。
原告主張病歷復印費55元,提供病歷復印費收據予以證實,四被告提出異議,認為不屬于保險賠償范圍。
經本院審查,原告提交的病歷復印費收據加蓋香河縣人民醫(yī)院財務章,符合證據特性,且系原告實際支出,故本院確認原告支出病歷復印費55元。
因本次交通事故致原告王某某受傷,經本院核實共支出醫(yī)療費2864.70元,提供醫(yī)療費票據予以證實,四被告無異議,本院予以確認。
原告主張住院伙食補助費200元,按每天100元標準,按實際住院2天計算,并提供了病歷資料予以證實,四被告不予認可,被告太平洋保險公司認為應按每天50元標準計算。
本院認為住院伙食補助費可以參照當地國家機關一般工作人員的出差伙食補助標準予以確定,原告主張的住院伙食補助費按每天100元計算,與當地國家機關一般工作人員的出差伙食補助標準基本相符,且根據原告提供的住院病歷資料記載,其共計住院2天,故原告主張住院伙食補助費200元本院予以確認。
原告主張營養(yǎng)費480元,按每天30元標準,按16天計算,四被告不予認可,被告太平洋保險公司認為原告的診斷證明中并未有醫(yī)囑建議加強營養(yǎng)。
因原告未提交證據證實應加強營養(yǎng),故本院對四被告的抗辯予以采信,對原告主張的營養(yǎng)費不予支持。
原告主張誤工費684.88元,按2015年度河北省農、林、牧、漁業(yè)年平均工資標準15410元計算,按16天計算(住院2天+建議休息14天),四被告對計算標準無異議,但認為誤工期過長。
本院認為原告的計算天數并無不妥,故對四被告的抗辯不予采信,經核算,原告的誤工費應為675.51元(15410元/365天×16天)。
原告主張護理費200元,按其護理人王永生月工資3000元標準,按住院2天計算,四被告提出異議,認為應按農村標準計算。
因原告未提供相應證據予以證實,本院對四被告的抗辯予以采信,認為護理人員工資標準應按2015年度河北省農、林、牧、漁業(yè)年平均工資標準15410元計算,確認原告護理費為84.44元(15410元/365天×2天)。
原告主張交通費200元,提供出租車發(fā)票予以證實,四被告提出異議,請法庭酌定,本院認為原告就醫(yī)、復診確會發(fā)生交通費用,本院結合原告就醫(yī)地點、次數、人數等實際情況,酌情認定交通費為100元。
以上二原告的損失分別為:原告方志芬醫(yī)療費9447.43元、住院伙食補助費600元、誤工費8319.99元、護理費253.32元、交通費200元、車輛損失費200元、病歷復印費55元,以上共計19075.74元;原告王某某醫(yī)療費2864.70元、住院伙食補助費200元、誤工費675.51元、護理費84.44元、交通費100元,以上共計3924.65元。
本案訴訟費、保全費減半收取共計595元,被告太平洋保險公司提交“河北省保險行業(yè)協(xié)會機動車保險投保提示單”,證明其已就免責條款已經向投保人即被告人成某某明確告知,被告成某某雖否認該提示單上的簽名為其本人書寫,但被告成某某未申請筆跡鑒定,故訴訟費、保全費應由被告成某某承擔75%即446.25元。
經核算,在交強險醫(yī)療費用賠償限額內,被告中煤保險公司應按二原告損失數額的比例賠償原告方志芬醫(yī)療費、住院伙食補助費7662.7元,賠償被告王某某醫(yī)療費、住院伙食補助費共計2337.3元;在死亡傷殘賠償限額內賠償原告方志芬誤工費、護理費、交通費共計8773.31元,賠償原告王某某誤工費、護理費、交通費共計859.95元;在財產損失賠償限額內賠償原告方志芬車輛損失費200元。
被告太平洋保險公司在商業(yè)三者險賠償限額內賠償原告方志芬醫(yī)療費、住院伙食補助費1192.37元,賠償原告王某某醫(yī)療費、住院伙食補助費363.7元。
在交強險、商業(yè)三者險賠償范圍之外,原告方志芬支出醫(yī)療費、住院伙食補助費1192.37元,應由被告成某某承擔25%的賠償責任即298.09元;病歷復印費55元,應由被告成某某承擔75%的賠償責任即41.25元。
在交強險、商業(yè)三者險賠償范圍之外,原告王某某支出醫(yī)療費、住院伙食補助費363.7元,應由被告成某某承擔25%的賠償責任即90.93元。
原告方志芬主張傷殘賠償金及精神撫慰金待傷殘鑒定后計算、主張后續(xù)治療費待實際發(fā)生后另行主張權利,不違反法律規(guī)定,本院予以確認。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二條 ?、第三條 ?、第六條 ?、第十六條 ?、第十九條 ?、第四十八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七條 ?、第十九條 ?、第二十條 ?、第二十一條 ?、第二十二條 ?、第二十三條 ?、第二十四條 ?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中煤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賠償原告方志芬醫(yī)療費、住院伙食補助費、誤工費、護理費、交通費、車輛損失費共計16636.01元。
二、被告中煤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賠償原告王某某醫(yī)療費、住院伙食補助費、誤工費、護理費、交通費共計3197.25元。
三、被告中國太平洋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廊坊中心支公司賠償原告方志芬醫(yī)療費、住院伙食補助費1192.37元。
四、被告中國太平洋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廊坊中心支公司賠償原告王某某醫(yī)療費、住院伙食補助費363.7元。
五、被告成某某賠償原告方志芬醫(yī)療費、住院伙食補助費、病歷復印費共計339.34元。
六、被告成某某賠償原告王某某醫(yī)療費、住院伙食補助費共計90.93元。
七、被告成某某在本案中不承擔賠償責任。
以上一至六項,于判決生效后十五日內履行。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 ?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保全費減半收取595元,由被告成某某負擔446.25元,二原告自行負擔148.75元。

審判長:韓利

書記員:王新旭

Related posts

評論

成為第一個評論者

發(fā)表評論

評論

你的郵件地址不會公開.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