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訴人(原審被告)方全松,個體經營業(yè)主。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方成軍,建筑工。
委托代理人:賀國兵,湖北功競元律師事務所律師。代理權限:代為承認、放棄、變更訴訟請求,進行和解,提起反訴或者上訴。執(zhí)業(yè)證號:14211200310695909。
被上訴人(原審被告)汪某某,個體經營業(yè)主。
本院認為,當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審判決的,有權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上訴人方全松在其委托人收到判決書后超過了十五日上訴,超過了上訴期限。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四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貫徹執(zhí)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第一百七十八條之規(guī)定,裁定如下:
駁回上訴人方全松的上訴。
二審案件受理費900元由上訴人方全松負擔。
本裁定為終審裁定。
審判長 楊 靜 審判員 倪志勇 審判員 朱 衛(wèi)
書記員:劉延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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