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方某某水務局,住所地方某某中央大街136號。法定代表人:趙德軍,該局局長。委托訴訟代理人:張書明,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該局副局長,住方某某。委托訴訟代理人:付金發(fā),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該局水利勘測設計隊隊長,住方某某。委托訴訟代理人:蔣文利,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該局水利勘察設計隊副隊長,住方某某。被告:哈爾濱新龍水利水電建筑工程有限責任公司,住所地哈爾濱市阿城區(qū)民權大街47號。法定代表人:宋偉,該公司總經理。委托訴訟代理人:楊雅鳳,黑龍江航科律師事務所律師。
原告方某某水務局與被告哈爾濱新龍水利水電建筑工程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新龍公司”)建設工程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9日立案后,于2017年11月9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方某某水務局委托訴訟代理人蔣文利、張書明、付金發(fā),被告新龍公司法定代表人宋偉及其委托訴訟代理人楊雅鳳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方某某水務局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要求依法判決新龍公司對所承擔的工程質量不符合約定的部分在2017年9月30日開工,2017年11月30日前無償完成全部返工責任(返工工程費用初步評估為27.5萬元);2、新龍公司承擔案件受理費。事實和理由:2012年7月8日,方某某水務局與新龍公司簽訂建設工程合同,約定由新龍公司承擔方某某2012年水田生產基地建設項目——方某某黑河口灌區(qū)泵站及干渠工程(合同編號:SG2012-030)施工任務,方某某水務局是發(fā)包人,雙方簽訂了書面合同。2015年12月23日,該工程施工任務結束,雙方進行了價款結算,方某某水務局按約定支付了工程價款。2017年5月,該工程進行供水試運行,發(fā)現新龍公司施工的埋于地下的供水管線未按施工圖紙施工,即供水管線的周圍未設置水撼沙、供水管材破裂,導致管線無法正常供水。發(fā)現該工程質量問題后,方某某水務局多次找新龍公司要求其承擔工程質量不符合約定的部分在2017年11月30日前無償完成返工責任,因雙方無法達成一致意見,故訴至法院。新龍公司辯稱,1.雙方于2012年7月8日簽訂施工合同,合同中第十條約定,工程質量保修期為1年,該工程于2013年8月份驗收,至今已經四年多時間,超過了雙方約定的質保期限。2.該工程出現問題的根本原因是玻璃鋼管材的質量問題,該玻璃鋼管材的供貨單位是河北誠信玻璃鋼設備有限公司,為查明本案工程的質量原因,請求法院委托相關部門對玻璃鋼的質量進行司法鑒定。如果是玻璃鋼管不符合質量標準應當追加玻璃鋼管的供貨單位為本案共同被告并且承擔相應的返工賠償責任。當事人圍繞訴訟請求依法提交證據,本院組織當事人進行了證據質證。對當事人無異議的證據,即方某某水務局舉示的證據A1,施工合同一份編號為SG2012-030,證實雙方簽訂了建設施工合同;方某某水務局舉示的證據A2,通用合同條款及專用合同條款,證實雙方約定了質保期;方某某水務局舉示的證據A3,結算書及結算工程量清單,證實工程已經結算,工程款已經給付新龍公司;方某某水務局舉示的證據A4,設計圖紙4張,證實工程設計的時候明確應該添加水撼沙;新龍公司舉示的證據B1,供貨合同一份,證實本案工程涉及的供貨鋼管為河北誠信玻璃鋼設備有限公司提供。本院對以上證據證明的事實予以確認并在卷佐證。對有爭議的證據,本院認定如下:方某某水務局舉示的證據A5,照片3張,證實工程在試運行的時候出現漏水點后,方某某水務局組織挖掘玻璃管周圍沒有水撼沙且玻璃管斷裂。新龍公司質證認為真實性無異議,照片能夠證明玻璃鋼管質量存在問題,沒有放置水撼沙是因為在安裝玻璃鋼管的過程中,玻璃鋼管公司派來指導安裝的人員說可以不放水撼沙。本院認為該證據能夠證明玻璃管周圍沒有設置水撼沙,施工存在質量問題的事實,故本院對該證據確認有效,予以采信。根據當事人陳述和經審查確認的證據,本院認定案件事實與方某某水務局請求的事實基本一致。另查明,2015年12月23日,該工程施工任務結束,雙方雖然進行了價款結算,但由于該工程一直沒有試運行,故工程質量保證金還未返還。
本院認為,依據《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第四十條:“在正常使用條件下,建設工程的最低保修期限為:(一)基礎設施工程、房屋建筑的地基基礎工程和主體結構工程,為設計文件規(guī)定的該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二)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衛(wèi)生間、房間和外墻面的防滲漏,為5年;(三)供熱與供冷系統(tǒng),為2個采暖期、供冷期;(四)電氣管線、給排水管道、設備安裝和裝修工程,為2年。其他項目的保修期限由發(fā)包方與承包方約定。建設工程的保修期,自竣工驗收合格之日起計算。”的規(guī)定,本案中,該工程施工任務結束后對工程價款進行了結算,故應從2015年12月23日結算價款開始計算工程的保修期,而依據條例規(guī)定給排水管道最低保修期限為2年,而不能以雙方約定的1年計算保修期,故至2017年5月,該工程未過保修期。依據《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第四十一條:“建設工程在保修范圍和保修期限內發(fā)生質量問題的,施工單位應當履行保修義務,并對造成的損失承擔賠償責任?!钡囊?guī)定,方某某水務局在保修期內進行供水試運行時,發(fā)現新龍公司施工的埋于地下的供水管線未按施工圖紙施工,即供水管線的周圍未設置水撼沙、供水管材破裂,導致管線無法正常供水,出現以上質量問題,新龍公司應該承擔保修義務。關于新龍公司要求對建設工程質量問題進行司法鑒定的主張,因其在本院通知鑒定前向本院申請撤回司法鑒定,故本院對其擬證明工程不存在質量問題的事實,不予采信。關于新龍公司提出供水管材破裂系供貨商河北誠信玻璃鋼設備有限公司提供的玻璃鋼管質量問題,提出追加玻璃鋼管的供貨單位為本案共同被告的主張,因本案系建設工程合同糾紛案件,是發(fā)包方向承包方追究建設工程質量責任問題,而非產品質量責任糾紛,故對新龍公司提出追加供貨商為被告的抗辯主張不予支持,其可另行主張權利。關于方某某水務局要求新龍公司在2017年9月30日開工,2017年11月30日前無償完成全部返工責任的主張,應扣除訴訟時間,故對其要求新龍公司在具體時間內完成保修責任的訴請,不予支持。綜上所述,方某某水務局的訴訟請求部分成立,本院對成立部分予以支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六條、第六十條、第一百零七條、第一百一十一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guī)定》第二條,《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第四十條、第四十一條的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哈爾濱新龍水利水電建筑工程有限責任公司于本判決生效后,在具備施工條件的情況下十日內對方某某黑河口灌區(qū)泵站及干渠工程質量不合格部分履行保修義務;二、駁回原告方某某水務局其他訴訟請求。案件受理費5425元,由被告哈爾濱新龍水利水電建筑工程有限責任公司負擔。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照對方當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哈爾濱市中級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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